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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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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意义重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新闻立法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的曝光,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新闻立法是完善新闻监督的基础。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立法必须提速。

新闻立法是新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对于推进政治文明意义重大。新闻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对社会既定利益关系的调整,其难度不言而喻。对待新闻立法,我们也应该像对待其他部门立法一样,抱着慎重、积极而宽容的态度。不能奢望有了一部新闻法,新闻自由就有了彻底的保障。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总是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密切联系着的,以保障新闻自由为宗旨的新闻立法也必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条件下,新闻在法治之下比在人治之下总有较多的自由。

二、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原则

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保障新闻自由为核心,以防止新闻自由权力滥用为条件,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根据这一思想,在新闻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新闻立法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来起草、论证、审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民主公开原则。在新闻立法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结合起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新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使立法公开化,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新闻法公正、科学。

“保障”、“约束”并重原则。任何法律都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集中体现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一方面,现代社会对新闻自由多采取倾斜性保护政策,逐渐取消了对新闻界的事前限制,而采取事后惩罚措施,由于新闻单位不受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预先设置的阻碍的限制,法律必须通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来限制和防止新闻从业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在大众传播中广泛应用,大众传播手段日益先进,对社会影响更为深刻,在此情况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个人隐私等人身权益进行侵害也变得更为容易,侵害人身权益以后造成的影响也更为严重。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法不能从本本、概念出发,既不能搞土教条,也不能搞洋教条,而应当是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新闻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既要符合全局的利益,又要考虑新闻监督的特殊性;既要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要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使新闻立法真正能够立得住、行得通、有成效。

三、新闻立法的调整范围

新闻立法必须考虑其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和特殊性,应当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政府与新闻监督的关系。政府是行政权力的象征。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权力还没有完全纳入“有限”的轨道,其调整的范围是广泛的,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为了保证其权力的行使,有时对新闻监督加以控制,主要是经济控制、行政控制和法律控制。新闻对政府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向一般大众提供足够的资讯,让他们了解政府做了些什么;提供并促进公正讨论的机会,以形成公意,监督政府的施政。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人民并不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尤其是现代政府是一个机构庞大的组织,要监督这样一个组织,必须要有一个结构良好、财务健全、拥有专业评论家、具有获得资讯能力、并能将其获得的资讯和评论传递给一般大众的组织,才足以担负监督政府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该通过立法,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明确两者的界限。

二是社会与新闻监督的关系。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舞台。社会对新闻媒体的控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对新闻媒体实施控制,意在使新闻传播行使正常的社会分工所赋予的职责,使国家利益和人们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新闻的侵害,但是社会对新闻媒体的控制有时也限制了新闻自由。新闻媒体对社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众具有引导舆论、社会协调、延续文化规范的作用。因此,通过新闻立法,把社会对新闻媒体的控制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予以明确。

三是新闻自由与控制的关系。新闻控制即大众传播的社会控制,是指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力量对大众传播实施的牵制、约束和控制。实施新闻控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的同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新闻自由置于法律限度以内,由法律加以限制的内涵所在。

四是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前一条是从实体上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包括新闻侵权在内的非法侵害,后一条是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后,应承担责任的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对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新闻侵权有的也表现为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有必要通过新闻立法明确新闻媒体与政府、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