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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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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制承诺制度作为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合同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巨大作用,文章从强制承诺制度的涵义和内容出发对其进行阐述,并讨论了受要约人基于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的情形及其产生的附随义务,最后从另一相反角度探讨了受要约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拟对强制承诺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强制承诺;合同自由;合同正义;附随义务;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4-01

一、强制承诺制度的涵义

卢梭曾说过:“人们生而自由,但无不处于枷锁之中。”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合同自由亦如此;强制承诺制度是伴随合同自由原则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并且是为了践行合同正义、维护弱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出现的。

众所周知,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一些像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电力等关乎国计民生却又有着垄断性质的行业,如若听任其自由决定是否履行自身所负的承诺义务并自由选择当事人,势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这些面向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对符合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条件的消费者所提出的符合其经营范围的关于向其提供服务的要求都应予以满足。这便是强制承诺制度在发挥作用。

强制承诺是指由受要约人基于对其所负有的承诺义务的履行而对要约所进行的承诺。此处所谓的“强制”既不是来自要约人的强制,也不是来自政府机关或第三人等第三方的强制,而是指来自于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义务的强制。其特点正于,它并不体现受要约人的自愿,而体现着它对承诺义务的履行。

因此可以这样说:强制承诺制度是为了维护合同正义而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制度,它的基础是合同自由,手段是限制合同自由,目的是追求合同正义。此处“合同正义”的内容是指在承认受要约人和要约人的经济实力不平等及在缔约过程中的地位不相称的前提下,将其分别视为强者和弱者,并在此基础上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要约人的利益。

二、一项完整而具有实用-性的强制承诺制度包含的内容

(一)关于承诺义务来源的规定

由受要约人负有的承诺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实际确认,或来源于行业习惯、交易习惯、生活习惯,或来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法官在自由裁量时要从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出发。

(二)受要约人履行承诺义务的条件

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合理性,该“合理性”包含以下几个意思:1.要约人合格,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要约内容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诚信原则,也不违背公序良俗;3.要约不违反受要约人事先针对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合同条件。

(三)受要约人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

受要约人履行承诺义务采取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均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将受要约人对其内容具备合理性的沉默视为承诺。

(四)受要约人承诺的时间

在此有一个先后的选择顺序:法律有规定的就依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则依照习惯规定;没有习惯规定的则按照公平原则。

三、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附随义务

(一)受要约人若基于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履行承诺义务,正当理由包括

1.受要约人对要约人订立的合同存在履行不能,即没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2.受要约人具备法律或习惯允许其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其他事由。

(二)受要约人基于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是合法行为

但应当在收到要约后的合理时间内以明示方式向要约人做出。不仅如此,在法律或习惯有规定或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应当如此的情形下,受要约人在自其拒绝履行承诺义务的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就负有体现为帮助义务的附随义务。

1.该帮助义务的内容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有能力、有条件如此办理,则其在拒绝履行承诺义务的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便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和措施来帮助要约人向其他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2.考虑到体现为帮助义务的附随义务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应当从严把握:若法律或习惯有规定,受要约人就有此义务;若无规定,则只有当确认受要约人履行承诺义务是公平、合理的时候,才能有此附随义务。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淳教授认为,此处的“公平合理”不仅指受要约人有能力或条件履行此附随义务同时要约人自己没有能力和条件向其他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从而只有在受要约人的帮助下才能向其他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当然,受要约人由于履行附随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要约人来承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及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要约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要约人可向法院提起强制履行之诉。受要约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给要约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医师在职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职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重点探讨民事责任,学界对此说法不一,主要有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和缔约过失责任说。文章赞同缔约过失责任说,因为强制承诺义务由于在负有此义务时合同并未成立,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又是法律予以规定的,要约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完全有理由相信受要约人会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义务,可负有强制承诺义务的受要约人如果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该义务造成其信赖利益的损失,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强制承诺义务的受要约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义务给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