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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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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与基金购买者的合同约定而取得的法定报酬,如何提取管理费对基金管理者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起着激励与约束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管理费固定费率模式不利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基金管理费模式选择既要考虑前后衔接,又要尝试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可采取“固定费率”加“浮动费率”模式,并设立基金业绩风险准备金。

关键词:基金管理费;固定费率;浮动费率

一、引言

(一)基金管理费简介

基金有三方主要当事人,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持有人就是基金投资者;管理人是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托管人是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监督管理人权益的机构。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所得全部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同样,持有人也要支付给管理人相应的报酬,即基金管理费,现阶段是采取固定比率的方式提取的。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都会默认签订基金契约,在契约中规定了无论基金盈亏都要收取管理费用的强制性条款。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最主要的费用支出,直接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对基金净收益影响很大。基金持有人希望实现管理费最小化,而管理人依靠管理费维持自身的运转和发展,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必然谋求管理费最大化,这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正好相悖。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一种有效机制,在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同时,给予管理人最合乎情理的基金管理费,激励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作为金融信托产品,基金的作用在于聚集社会分散资金,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统一运作管理,在风险控制前提下通过专家理财,为基金持有人最大限度地谋求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费是采用行业政策规定的固定费率,即无论基金投资盈亏,基金管理人都按一个固定比例对基金净资产提取管理费。

(二)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

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模式。固定费率模式是指无论基金管理的绩效如何,基金管理公司都会按固定费率对基金净资产提取管理费,这是大部分国家普遍采取的模式。浮动费率属于激励模式,是指基金公司以基金管理的业绩水平为基础提取管理费,将基金业绩水平与基准相比较之后,从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收益越高,管理费收入越高;如果基金收益减少或亏损,基金公司就只能面对管理费收入下降或负收入的不利状况。采用什么模式的管理费收入制度,直接决定管理人的盈亏,因此,基金管理收取模式直接影响着管理人的动力及行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固定费率模式,管理费处在较为严格的管制之下,其标准由政府监管部门决定,没有实现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二、我国基金管理费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基金管理费的实施现状

自2005年以来的七年间,基金整体盈利3163.64亿元(基金整体盈利中已经扣除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收取的管理费为1563.13亿元(见表1),基金管理费占基金整体盈利33%。

表1 近七年基金业绩与管理费对比情况

年度 本年度基金整体盈亏(亿元) 管理费(亿元) 基金数量 平均每只基金盈亏(亿元) 管理费占基金盈利比例

2011 -5004 288 873 -5.7 -

2010 50.82 302.19 729 0.1 86%

2009 9102.46 285.52 594 15.3 3%

2008 -15000 307.22 424 -35.4 -

2007 11231 281.6 346 32.5 3%

2006 2713.36 56.97 287 9.5 2%

2005 117.25 41.63 206 0.3 26%

合计 3210.89 1563.13 3459 0.9 33%

数据来源:天相投资

穿越牛熊周期,管理费与其业绩也并不匹配。自牛市起步期的2006年至熊市末期的2008年,基金整体亏损1055亿元,收取管理费645亿元。自牛市起步期2006年至牛市2009年,基金盈利8046元,收取管理费931元。基金管理费占基金整体盈利10.37%。

(二)当前我国基金管理费过高的问题

基金管理费的参照依据应该是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以及实际运行中投资者承担的管理费用占整体盈利之比,我国基金公司费率是根据成熟市场运行多年的经验制定的。过去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基金管理费率与美国相当,并不算高,但实际情况表明,过去十几年间中国基金管理费率一直未有变动,而美国各类型基金的管理费率是逐年下降的。以股票型基金为例,2001年之前只有封闭式基金时,股票型基金管理费是2.5%,后来有了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费率下调至1.5%,此后10多年市场跌宕起伏,而1.5%收费标准一直未有变动,如表2。

表2 中国基金管理费率近十年固定不变

基金类型 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 ETF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QDII基金 RQFII基金

管理费率 1%-1.5% 0.5%-1.5% 0.5%-1% 0.25%-0.5% 1.75%-1.85% 1%-1.5%

然而近十年美国基金费率是逐年降低的。根据ICI(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的统计,2011年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加权平均费率为0.79%,较上一年下降0.04%;债券型基金的资产加权平均费率为0.62%,较上一年下降0.02%。加权平均费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主动型基金调低费率,二是投资者转向低费率的指数基金。

对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固定基金管理费模式,特别是在近期证券市场不利的环境下,普遍认为固定费率制下,无论基金业绩好坏,基金管理公司都可以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这使得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好坏一样赚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金管理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基金持有者而言,也无法指望通过基金管理费的浮动来约束或激励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从而使基金管理人在实际上凌驾于基金持有人之上,不利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因此要使基金更好地为持有人服务,必须打破现行的“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提取模式。基金业要发展,没有一定的规模显然不行,但基金公司在重视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应该把提升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放在首位。而要提升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也只有从管理费问题上“动刀子”,才能真正切中要害。如此,不仅会强化基金之间的竞争,促进基金业的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能够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

三、国外基金管理费经验借鉴

(一)基金管理费的主要收取模式

国际上规制基金管理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市场手段,即对基金管理费采取自由放任主义,费率标准完全由市场确定,这种模式以英国的高度自律管理为代表;

2.行政手段,即基金管理费标准由监管部门决定,我国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3.法律手段,即基金管理费由双方自由协商,基金持有人对于不合理的基金管理费可申请司法救济,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从市场化角度而言,基金管理费率的高低与多种因素相关,如基金规模、基金类别、所处国家或地区等等。一般而言,基金规模越大,单位经营管理成本就会降低,相应管理费率也较低;基金风险程度越高,管理的难度越高,管理费费率也越高;在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竞争较为激烈,基金的费率较低,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基金业竞争程度较低,管理费率就要高些。

(二)我国可吸取的经验

1.采用法律调节模式规制基金管理费

我国未来对基金管理费规制方式应借鉴美国法律价值取向,建立市场基础上的法律调节模式。

2.宏观政策选择

我国应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政策选择模式,基金毕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完全将管理费标准全权交给政府部门决定太过僵化;同时我国基金业发展还不完善,也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决定,否则会造成市场动荡,可以从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切入,逐渐引入市场机制。

3.引入业绩激励的浮动费率模式

对于已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国内基金业来说,适当地引入业绩激励模式,尝试进行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的创新设计,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业绩激励的浮动费率模式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有机地捆绑在一起,不仅可以保护持有人的利益,也可以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利益。业绩激励的浮动费率模式将成为基金产品设计和营销的一个利器,也可以成为基金公司引进优秀基金管理人才的重要砝码,促进基金业的有序竞争。

四、我国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构想

(一)老基金老办法、新基金新办法

老基金的收费模式将不做更改,保障公司生存;而新发行的基金实行浮动费率制。这样,熊市的时候都是亏损,而牛市的时候就可以赚大钱。原来发行的基金改变其管理费提取模式变更成本大,不易执行,所以可行性低,可以暂不改变其管理费提取方法。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各项费用的披露制度,然后,从一个具体日期起,所有新发行的基金统一采取最新规定的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达到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共赢的效果。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

建立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双方合理的责任义务约束,建立合理的共担风险的机制。比如说采取明确基金的基准业绩的做法,若基金收益低于基准收益一定范围,需减免管理费等。执行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管理人可能在产品设计时降低业绩基准以规避政策;二是费率应该与业绩正相关,赏罚分明,落后基准超过某一界限的仅收取很低的费率,超过的可适当提升管理费率。

(三)可采取“固定费率”+“浮动费率”模式

除了与投资收益挂钩以外,基金公司盈利模式应由当前的收取固定管理费转变为由“固定费率”和“浮动报酬”两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费率根据基金销售成本在基金销售时一次性收取,浮动报酬只有在基金净值跑赢一定的业绩基准后才能提取,且采取后端收费方式,即只有当持有人办理基金赎回时,基金公司方可收取。从理论上来说,基金操纵净值带来的重大问题就是基金持有人为“账面利润”付出高成本,而“账面利润”的可实现程度就是问题的核心。适当地降低按净值提取的管理费用比率,增加按已实现收益提取管理费的动力和压力。这种基金管理费结构能减少基金操纵净值的动力,并给基金的经营管理增加了压力,以此减少基金的委托成本。

(四)设立基金业绩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管理费与业绩挂钩的同时,为了防止基金公司“赌”业绩,应强调对管理费浮动幅度要适当。监管层可以要求在基金公司目前的风险准备金外设立业绩风险准备金,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当基金年度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公司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业绩风险准备金返还给基金资产,以弥补持有人的损失。

(五)加强立法

加强基金立法,健全监管体系。业绩报酬模式容易引发基金管理人的短期行为,诱发基金管理人追求高风险以及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基金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之后,开放式基金才能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中规范、健康地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基金立法并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监管,不仅能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而且能进一步确保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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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德明,刘颖,龚红.管理费激励与基金绩效:对中国基金的实证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作者简介:韩颖(1972-),女,安徽阜阳市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行级培训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