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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视角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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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税务征收方式,提出了一些可能的纳税筹划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综合分析了律师事务所未来纳税筹划的发展,旨在讨论律师事务所能更好发展的可能。

[关键词]纳税筹划;征税方式;税收优惠;未来发展[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71-02

1问题的提出

税收政策是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合理的税收政策更有利于企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效制定经营管理政策、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其发展壮大的长期目标。因此,税收政策是我们纳税筹划课题研究中的重要研究对象。随着对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问题不断深入研究,税收政策合理化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税收情况进行研究,试图揭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为改善其合理化程度提供若干建议。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从古至今有过几次演变,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本都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截止至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占全部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1%以上。基于上述情况,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征收方式

2.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表明了现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小型的居多,也显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更偏向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其实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应采取不同征收方式。对所有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都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而应对两种方式都不断完善。

3查账征收下的纳税筹划方法

3.1税收制度方面

从税收制度角度考虑,纳税筹划可以从纳税人筹划,降低纳税依据、降低税率的纳税筹划,以及税法对律师行业的相关特殊规定着手。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制度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税收优惠制度,作为国家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律师事务所提供较大的纳税空间。

3.2会计制度方面

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律师事务所可以运用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对律师事务所收入、成本、费用等的计量方面进行筹划。对于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模糊是导致查账征收不能有效实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如能合理的扩大成本费用的列支,便可减少律师缴纳的税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3.2.1奖金发放制度的纳税筹划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利用会计制度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假设某律师事务所员工月薪1万元,12月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

由此,计算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7580+38625=56205(元)。

筹划方案一: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0-800)×30%-3375]×3=47340(元),节税56205-47340=8865(元)。

筹划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800)×20%-375]×12=41580(元),节税56205-41580=14625(元)。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规模和年终奖金金额的不同,存在多种纳税筹划方案。其中,采用月奖方式按比例发放的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1/12所适用的税率越接近,可获得节税效果越好,节税效果最好情况便是当二者相等时。

由此可以看出,合理依据会计制度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

3.2.2办案费用报销制度的纳税筹划

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研究表明,当律师办案费用低于收入的30%时,采用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的方法可降低律师的收入,进而导致律师事务所缴税金的减少;当律师办案费用高于收入的 30%时,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可有效地降低律师事务所的利润,为合伙人节约税金。由于这两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一种,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全面考虑,制定有利于不同身份的人的办案费用报销制度,以选择税负相对低的方案。

4未来展望

(1)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偏远地区律师行业发展。我们对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包括:一是对于远郊县或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减税、免税或返税;二是建议对青年律师,譬如执业五年以下的律师,实行减税、免税或反税等优惠政策;三是对小型律师事务所、低收入律师给予扶助等。

(2)为公益律师提供相应的支持和税收优惠。我们对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包括:一是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其办案相关费用允许在征其个税时加计扣除;二是对于为远郊区县或落后地区的群众提供各类调解、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律师,由市、区(县)财政给予办案补贴我们希望通过本文来引起各方人士的广泛注意,做到未雨绸缪,而提出的一些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建议,也衷心希望能够帮助律师事务所解决一些该方面的问题,为律师行业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