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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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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有学者指出,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和机构重组,更是一场文化扬弃、观念革新的革命。①尽管还不能断言文化是法治中国的决定性根基,但从世界法治进程来看,如若文化不能先行,制度改革和机构重组就必然难以启动,法治的梦想亦断然难以实现。

对于文化的价值功用,国学大师钱穆做了至高的评价,“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而事实上,法治本身不仅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而且文化也是法治的理性基础。一方面,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②另一方面,文化也是执法、守法的内在精神动力。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并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③

在大众传播时代,传媒作为传播文化、宣传法治进而影响大众思想观念乃至行为的载体和机构,因为文化的元素而与法治构成一个动力学的过程,在有意和无意之间将每一个人裹挟其中,自然而然成为构建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力量,举足轻重,不可忽视。

法治因为传媒而弥散成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从而有了兴盛的可能,却也有可能因为传媒而变得大而无当,模糊不清,甚至有被消解的危险。在此种语境下,传媒因文化成为法治建设成败的因果关系项,传媒只有正确传播与法治精神契合的文化、积极传递与中国国情结合的文化,努力推广与时代特色适应的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才能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下,为法治提供有益的文化生态环境

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

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生物群落的物种生存、发展需要自然环境的多样性来支撑。同样,法治的建设,需要多样的文化所构建的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支撑,乃至作为土壤来培育。针对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笔者认为,传媒要传播具有推动力、富有理解力、彰显规范力、蕴涵批判力、表现宽容力的五种法治文化类型。

1.传媒要传播具有推动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推动力。大众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大众在深层次上明晰法治的精神,把握法治的要求,根据法治的准则推动立法、守法、执法走向更高和更远的阶段。

随着大众传播时代的来临,各种文化现象纷至沓来,层出不穷。媒体作为覆盖面广、影响力强、传播迅速的信息传递者和舆论引导者,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社会文化“把关人”的角色,决定着社会文化的选择、过滤、屏蔽,选择怎样的文化,不选择怎样的文化,决定权往往掌控在媒体手中。具体到法治的层面,媒体必须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纷繁芜杂的文化现象中选择有利于法治的文化来传播,引导大众对法治理念的把握,消除阻碍法治的束缚因素,一点一滴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2.传媒要传播富有理解力的文化

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治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大众所理解,成为大众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出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迁,大众逐渐过渡到以消费性为代表的大众文化时代,同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形式各异的法律法规也不断涌现和更新。如何在上述的双重挑战下,发挥传媒的职能,传播含有深度、促进对法治理解的文化,成为横亘在传媒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媒体必须树立一种精品意识,即通过传播新闻精品,吸引受众的阅听,通过提取和反映对法治文化现象的解读,引导和加深大众对法治精神内核的理解,从意识深处播下法治的种子。

3.传媒要传播彰显规范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种“场域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大众的行为方式,使之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状态。

传播社会学理论认为,传媒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象征性权利。在当代中国,法治的实现取决于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而通过传媒来影响个体的守法行为则有着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因此,媒体必须树立一种表征意识,即通过文化的表征形式以及表征形式背后的权威规制力量,因势利导,以儆效尤,以传播的“浸润效果”规范大众对法治要求的遵循,规避逆法治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4.传媒要传播蕴涵批判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批判力。当大众评判一种法律现象时,往往会借助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此进行评判,发现有失当之处,就期望相关机构能进行调整,以适应当下社会环境。

媒体必须树立一种批判意识,对不正确、不妥当的法治行为和结果给予批评,对正确、妥当的意见和观点给予鼓励和推广,反映大众的情绪和意向,表达他们的是非评判,引导社会舆论。

5.传媒要传播表现宽容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宽容力。在意见可以讨论的前提下,它允许多样性和差别性意见的表达,这就仿佛形成一个观念的“自由市场”,可以为不同情况下的法治操作提供选择余地。

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和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那么,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但是,由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始终存在着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异,那么,个人的选择和判断标准就不会相同。就当前而言,媒体必须树立一种多元意识,针对法治的文化传播,不必拘泥于统一的法治模式和理论,应当允许多元的法治模式和理论的出现,并为之提供讨论、辩论、评判的舞台。

结 语

姚建宗教授认为,文化表征的乃是或者主要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中的民众的精神生活领域的全部层面和向度。它在最深层次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支配、支撑、决定或者侵蚀、解构、破坏、消解着法治的框架和建设。④这样的理解充分表达了文化是步入法治的前提的理念。同样,传媒作为文化传递和变革的力量和载体,以文化,特别是法治文化为桥梁和纽带,参与和渗透到法治中去,规范、引导、推动和确立法治的各项建设,达到法治观念与法治运作之间的有效沟通。那么,用文化的眼光思考和研究法治,重视和利用传媒传播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文化,构建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文化生态环境,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年)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②汪俊英:《法制发展的文化环境》,《法制日报》,2012年4月28日

③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0页

④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