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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标准中的垄断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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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标准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可分为事实标准与正式标准。正式标准的形成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运用标准的“外衣”,运用知识产权等武器相互间博弈协调的结果,它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垄断后果。无论是标准壁垒、标准陷阱,还是标准的外部效应,都将给用标人带来无限损害。本文拟对正式标准中的垄断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 正式标准 垄断 垄断后果

由于标准的存在,我们的生活与工作变得何其方便。当我们住在宾馆的时候,自己的电吹风能够在宾馆的插座上自由使用;当我们更换机器零件时,不同品牌的产品也能替代适用;当我们打开别人的电脑时,我们不会因为电脑的品牌不同,界面不同,而要去重新学习新的视窗操作程序。可以想象,没有标准,则我们的社会将会变成怎样的一种情形。甚至可以相信,如果没有标准,则我们生活所依赖的许多产品就会因为缺乏兼容性的配套服务或部件替换而变成一次性产品,这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将是一个莫大的灾难。标准在给我们带来无限利益的同时,也使我们产生了依赖心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垄断后果。

一、正式标准

标准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可分为事实标准与正式标准。事实标准指处于垄断地位的个别企业或者少数企业联合设立的标准,该标准没有经过任何官方标准设定机构的批准,仅通过企业的“私有协议”或多个企业专利联营的方式成功地使产业界接受自己的标准,从中获取利益。从性质上看,事实标准具有私有属性,除去其中的专利技术不谈,就其本身来看,标准的制定、推广过程包含积极创造性的劳动,也需要企业技术、资本等要素的投入,其拥有人理应从标准的使用中获得付出的回报与激励。这样看来,一旦事实标准形成,其拥有人就可以凭借其独占性的优势地位,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会形成权利的滥用而导致了对相关产品市场的垄断。换句话说,事实标准的产生与运用过程中,垄断是伴随其始终的。这里的关键是,正式标准是否涉及垄断问题?

正式标准又称法定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政府标准化机构及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经过一定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重复运用的规范文件进行加工、编排和整合所建立的标准。与事实标准相对,正式标准更多的体现为公共产品,是一种公共性准则或规范,其目的是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给予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定,以便达到一定的技术要求。就其实质来看,正式标准是一种公共性资源,是社会上各个利益主体都能自由获取的东西,不会因为标准的采用而损害标准制定人或占有人的利益。从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效果来看,正式标准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具有公开、普遍的适用性。但是,从竞争角度来看,正式标准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运用标准的“外衣”,运用知识产权等武器相互间博弈协调的结果,以致其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垄断后果。

二、正式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垄断问题

正式标准的形成是市场竞争选择的结果。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为了取得所需要的对象而展开较量的活动。优胜劣汰,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同时又是竞争功能的又一重要作用形式。竞争一方面使实力较强的市场主体占据先机,给其带来稳定的利益;另一方面,使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被排挤出局,从而实现了竞争机制:激励优胜者,鞭策失败者。这样看来,正式标准的设立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正式标准又打破了因规格不同而形成的阻碍产品兼容的互通,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另一方面,正式标准的设立也滋生了限制市场竞争的弊端,使生产与资本趋于集中,进一步增强了优胜企业支配、控制市场的能力,以致形成一种排他的垄断状态。

在标准化过程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由于标准背后巨大的利益动机,各国的产业实体都从本企业,本产业或本国利益出发,积极促成企业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例如在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国际标准的竞争中,以高通公司为主的美国方面提出了SCDMA2000标准,而以爱立信为主的欧洲方面提出了WCDMA标准,而中国以大塘公司为首也提出了TD-SCDMA标准。2005年5月,ITU在土耳其召开大会,正式批准了这三项标准。

随着标准中必要专利的纳入及知识产权许可问题的出现,标准化问题更是变得纷繁复杂。尽管标准化组织不鼓励其成员对标准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但绝大多数组织没有禁止其成员拥有知识产权,而且一般都对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提出内外有别的要求。通过交叉许可、多重许可等方法,对非成员收取一定费用,而对成员方则给予免费或种种优惠。尽管这些组织对知识产权人提出了合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RAND)的限制,但RAND的含义不够明确,且许可协议也没有解释清楚。为了协调标准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标准化组织内的成员便联合起来,订立一定的协议,实施共同的技术标准政策,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例如,透视思科公司状告华为公司侵权一案,我们能看出,思科占据全球路由器市场的76.9%,其毛利率由2001年的52.3%上升至2002年的67.7%,居业界之冠。在中国,思科也处于绝对垄断地位,2002年销售额为12亿美元,市场份额达到76%。

此外,标准化组织协调一致行动本身就带来了“卡特尔”的可能性。事实上,在标准机构的外衣下,竞争者参与制定标准总是为了寻求排斥或伤害其他的竞争者,这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技巧。[1]在涉及知识产权时,多数标准化机构都采用知识产权持有人愿意在合理条件和非歧视的基础上与其他各方进行许可谈判的知识产权政策。换句话说,在正式标准的确立体现了标准化机构、机构成员及相关知识产权人等当事人之间博弈、协调的过程。这种协调,对于标准化机构内部而言,是一种利益的均衡,对于机构外部的标准使用人而言,则是一种“歧视性”策略,一种垄断行为。这种行为,既有害于消费者,又可能在相关市场上排除、阻碍竞争,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三、正式标准所引起的垄断后果

从宏观上讲,正式标准对产业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①促进竞争。由于不同产品之间的区别因素被除去,所以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更加激烈,正式标准中的专利选择也促进各个企业之间技术开发与竞争;②便于消费者的选择。正式标准的采用,致使消费者无需担心对标准的选择,无论何种产品,都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主要考虑的是价格、质量因素;③促进技术革新。通过竞争,可以促进相互兼容产品的技术革新,而消费可以接受可兼容的技术革新而不失去系统外部效应,也可以自由组装和匹配符合标准的产品,这样可以刺激企业对技术标准革新的投资。

但正式标准的设立,也往往具有反竞争的一面,以致带来垄断问题。

(一)标准壁垒

随着自由贸易运动的发展,阻碍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正逐步被打破,但是新的形形的非关税壁垒又正在形成,绿色运动、劳工标准、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等正在构筑成一道道阻碍自由贸易发展的新的“铁丝网”,其中“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后庇护所,是调节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2]技术壁垒,即源于技术的贸易壁垒,其实质是保护先进,引领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潮流,而标准则是技术壁垒中的重要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明显加强,而技术壁垒已占其中的30%以上。据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联合组织的调查,近几年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遇到过技术壁垒的阻拦,技术壁垒给我国带来的影响每年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

通过标准壁垒,能有效地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保护本国的竞争产业。前两年的温州打火机案便是典型的标准壁垒的作用。我国的温州打火机年产5亿多只,占世界市场的70%以上,但2002年5月欧盟成员国及机构最后表决通过了进口打火机的CR法案,其核心内容是要求进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设有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安全锁中的专利技术已被抢占一空)。这样,我国的温州打火机便在欧洲市场上失去了竞争优势。

就欧盟来看,它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要想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之一: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证书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此外,为了达到规避TBT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有些国家对此大做文章,如收取高额费用、制订繁琐程序等。

(二)标准陷阱

在高科技领域中影响最深的是技术标准所带来的专利费和产业控制。面对标准规则,来自后发国家的新进入企业,要想进入这一行业,就必须接受寡头企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受制于跨国企业施加的控制,被钉死在国际分工的低技术链条和附属地位上,以致落进发达国家所设的“标准陷阱”之中。后发国家的企业,尽管在国际市场上苦苦挣扎,但因缺少核心技术而在“标准陷阱”中却不能自拔。这就是说,在日趋统一的国际市场环境下,技术标准和相关的竞争规则由少数发达国家制定或决定,由此决定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极端不平衡:技术先进国家及其企业处于国际分工的上游,设置标准,收取专利费,而技术落后国家及其企业则位于该链条的下游,处于标准包围的陷阱之中,生产粗糙、简陋的产品或按照相关标准的指示生产产品,交纳专利费。

前几年,中国成为制造业的第四个大国,于是就有许多人沉迷于“制造兴国”的幻想之中。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中国正处于掉进“标准陷阱”的危险之中。中国出口逐年增加,但是,三资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力军,中国外贸总额占全球第四位,但一半以上的出口掌握在三资企业手中。中国这个“世界工厂”实质上是接受坐在“世界办公室”里的发达国家CEO指挥与控制的“世界加工厂”。这个加工厂的实质是,我们还处在三流企业的角色,只能凭借自己强壮的体力和低价的劳动力为人打工。换句话说,在国际产业分工链条上,我们位于下游的“标准陷阱”之中,接受标准的指示与摆布;即使是为人打工,我们也会因为技术的欠缺而难以完全胜任,以致许多事项需要由“三资企业”去完成。因此我们的所得是极其有限的,许多企业辛苦出口一台电脑所得利润还不够换回“一捆大葱”的价钱,而上流企业却能凭借其专利、标准坐享其成。而且我们的企业如果稍有不慎,动辄就会受到反倾销调查、劳工标准、环保标志等的阻拦或者因专利侵权而使产品遭到扣押。

当今这种局面,实际上是标准秩序“旧全球主义”的表现。旧全球主义是一种不合理的标准和经济秩序,它是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通过国家标准战略、企业标准战略、等,将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糅合在一起,占据了高科技产业各个领域的发言权,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标准秩序。标准秩序中的竞争者,私人利益膨胀的同时,也压抑了公共利益的发展。而其中的被动使用者则越来越陷入落后贫困的深渊。

为了消除这种“掉进陷阱”的危险,我们必须要有自主知识产权,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唯有脚踏实地,重视自主研发和创新,才是正确的选择。我国的R&D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但我们应努力去做,重视R&D投入,重视人才培养。仅仅沉浸于市场换技术的不切实际的幻想之中,最终也会一无所获。

(三)标准的外部效应

从经济方面来看,表现得更加明显。

1.锁住效应。在信息技术系统中产品的使用价值经常取决于与其他产品互补或兼容的状况,具有互补性的商品或服务总是具有生产或消费的外部性,一方的行为会影响其他方的效用,可是这种兼容性产品的消费者要承受将来的转换成本,虽然他们具有选择商品和标准的自由,但一旦选择了某种标准化的产品,就发现转换到其他标准或产品上的代价非常高昂。生产者虽然能花费较少的研发费用使用正式标准,但是一旦采用了该标准,就很难转换出去而采用其他标准,消费者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这样,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就都被“锁进”正式标准的牢笼之中。

2.孤立效应。在一个既定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接受一个新的标准有很多顾虑。就新的标准的设计者来看,为了打开市场,往往采用最低价格的策略,只有到了标准得到一定的广泛应用程度时,才能提高价格。这种降价策略姑且不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单就标准中的核心技术而言,也非企业短时间内可能追赶的,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也更使后发企业望尘莫及。[3]这就是说,新的标准企业被“孤立”于市场之外,很难进入其中。

我国的EVD、TD―SCDMA标准的采用也面临这样的困境,成本太高,很难争取到消费群体,又缺乏核心技术,它们正处于被“孤立”的状态之中。

此外,正式标准减少了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促使众多的企业都朝着国家或标准化部门引导的方向去开展活动,抑制了企业的其他创新活动,减少了同样功能产品的生产,也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性,不利于发挥企业的主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不利于动态效率的提高。

四、结论

随着WTO的加入,我们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规则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技术标准的作用也进一步加大。就正式标准而言,一旦建立就能够在几年的时间里决定产品市场竞争的格局,能够带来标准化的核心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巨大市场优势,以至引起市场垄断问题。但是,在高新技术方面,特别是数字化网络技术方面,我国企业还处于“采标、用标”阶段,即使好不容易地争得国际标准,也因市场网络效应的原因,其推广的过程也极其艰难。加之我国企业的现代意识比较淡薄,信息不够流畅,不能在“采标、用标”的同时较好地处理标准化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利要求。面对此种情形,我们应该如何去做?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面对标准,主动参预到标准的制定中去,主动与各权利人联系,取得最佳的“采标、用标”契机;另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并努力将其融入到正式标准中去,以便从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夏先良.私有协议与标准化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国工业经济,2004

[2][英]桑得斯,著.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74;转引自:叶柏林.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中国标准化,2001;(4):15

[3]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26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