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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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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税制中有关电力行业的税收规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是提供电力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作为一般纳税人,不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二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三是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四是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包括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五是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和外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基金包括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二是对于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电站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5免5减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 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是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三是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电力行业税收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现行电力行业在税收规定方面,所得税未能体现出电力行业的特殊性

现行电力行业在税收规定方面,只是在增值税方面有单独的体现,在其他税种上未能体现出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未能体现出与电力行业相关的收入分配及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

(二)现行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倾斜的力度不够突出

现行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是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了即征即退或减免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体外循环,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不大。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所得税,在优惠政策方面却不够突出,只是在极少的几个项目上给予扶持,而对于可再生资源与非可再生资源的政策差别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三)在进口关税方面缺乏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支持

我国现行税制中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实际的支持之一是风力发电设备和PV设备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实际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风力发电零部件为3%,风力发电机组为零,PV进口关税税率为12%,但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而言,目前在进口关税税额优惠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促进我国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选择

(一)对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增值税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中还没有对新能源与需要进一步对可再生能源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生产设备进项抵扣等方面做出优惠规定。建议将可再生能源中的一些高资本投资项目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特别是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税收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政策。

2、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关税优惠

应对关税税则第十六类中的电力设备及其零件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行调整。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且设备技术已经成熟的整机进口应该适度征收关税,对发电必须的技术先进的零部件,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发电机组的造价。这样的关税设置也可以鼓励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企业,既可以降低发电设备的成本,也可以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3、所得税优惠

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协调一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是必要的,尤其是对特许权电力开发项目,各地的开发区建设能源项目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可再生发电的滚动发展,鼓励发电企业把经营所得用于发电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经营所得再投资风电项目相应的所得税部分的40%可退还。因此国家优惠政策不应当限于开发区之内,而应当一律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整个经营期内的所得税的50%可退还给企业,用于发电项目的再投资。

(二)对非可再生资源采取强制性课税措施

我国目前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黑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资源税和增值税,应加大对上述非可再生资源的课税力度。把增税带来的资金专项存储,作为鼓励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同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目前严重短缺的水资源,和比较稀有的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纳入到,资源税的范畴中来增强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李敏,1969年生,吉林工商学院财税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收基础理论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