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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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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监理制是以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款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工程管理模式。由于监理制的引入,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工程管理已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方向过渡,为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工程监理却陷入了道路越走越窄的窘境。笔者曾多年从事监理工作,所以就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监理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监理仅仅限于施工阶段

由于施工招投标的保密性等原因,监理单位一般没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资格。开工之前,承包人的资质与能力等对监理单位来说是个未知数;而一旦工程全面开展,遇到资质与能力差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时便无能为力。

(二)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实施以来,监理行业一直在“监理取费低、人员素质低,工作质量低”的“三低”之中踯躅不前。低价竞标导致的过低监理取费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极为不利,个别项目的工程监理费甚至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全面型人才一般不愿意加入监理行业,退一步说,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应招”式:有项目时临时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远走高飞。监理单位由于大量聘用非专业人员充实监理队伍,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严重下降。

(三)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条款明确规定,监理工作的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而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致使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偏重于质量监理,进度和费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极大地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而进度、质量和费用等是相互制约、对立统一的整体,只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是万万行不通的。

二、对策

(一)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应采用的对策

1.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

当前,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于工程施工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急需出台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的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地保障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的责权利,进一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2.加入WTO后,工程管理思路要进一步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

业主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等进行宏观控制外,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人三足鼎立的事实,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全面担负起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环保、安全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3.相关部门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

对进入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应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确保有资质、有能力及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可以脱颖而出。

4.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合同后,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各自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主管部门的专设账户,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二)认真履行监理工作任务应采取的对策

1.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树立工程质量“质”的观念

公路工程的“质”就是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理人员只有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用数据说话,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实现有效的“三控制”,既维护业主利益,同时也要维护施工单位利益。严格监理促使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就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避免了质量上的缺陷修复和返工,不但不影响工期,相反还能加快工期。

2.建立健全业务素质较强的监理队伍

通过检查、监督管理等手段,业主应定期不定期地考核监理人员资质、监理人员是否到位等情况。“监理”不能成为“监工”,监理工作要敢于动真、敢于碰硬,充分地利用好监理指令、内部通报、计量支付三个“尚方宝剑”,努力做到:主动监理、事前监理、协调监理。只有主动监理,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达到防患于未然;只有事前监理,才能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工艺、工期作认真分析,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工艺及方案;只有协调监理,才能把工地上发生的各种矛盾及时解决。

(三)如何解决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体系

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体系,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另外,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的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合同一旦签订,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具有独立性,任何单位无权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往往把监理工程师当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把施工单位看成是自己的下级,对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习惯于发号施令。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对待:如业主行为得当,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影响工程的顺利开展,作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2)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

按程序拨付工程款是监理工程师制约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业主有时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无论何种原因,拨付工程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合同的。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监理工程师同样应冷静对待:如施工单位谎报监理已同意,则应用文字向业主澄清,要求业主收回拨付资金,并通报批评施工单位;二是施工单位立即报报表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补办手续;三是业主不要求补办手续,则不进入工程款,监理工程师视为施工单位向业主借款不予理会。

(3)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做书面报告

业主对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这类事情常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又认为执行后投资太大等原因,从而与监理发生矛盾。对于此类事,一般应做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参加,则共同做好笔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必须请示业主时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双方签字留存,以备日后查证。

3.工程监理应该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理

工程监理不能仅仅限于施工阶段,即实物形成阶段。比如在项目决策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可行性报告的严格审核上;在设计阶段,监理的重点是控制设计概算不超项目估算,确定最佳设计方案及对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以控制设计图纸质量。所以说,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支持。

参考文献:

[1]牛二萍.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及改进意见.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

[2]杨红霞.浅议我国建设监理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

[3]王军.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