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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权利价值语境中的信息公平与信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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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构现代权利价值语境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权利的理解,指出信息公平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及物质条件下,处于信息活动中的人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理念为价值尺度来反映社会主体间信息关系平衡状态的价值/话语表述。得出信息权利与信息公平的内在联系――信息权利的宣示与践行是实现信息公平的程序化保障,以期在构建信息公平社会进程中,为实质与程序意义上的信息公平找到现实的制度依托与理论支撑。

[关键词]信息公平 信息权利 制度保障 权利正义 权利价值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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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权利价值语境建构

公平、正义与平等是现代社会权利价值语境中最具支撑意义的理念,对三者内涵及关系的理解,是阐释信息公平本体及其与信息权利关系的价值理论基础。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含义也在不断变化。在现代汉语中,公平被解释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而英语中的公平(fair)指“公正的、平等的、按规则进行的”。从本体论的角度,有学者将公平定义为“被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的、利益分配合理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显然,这种“规定性”带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色彩。由此,公平描述的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主体问利益关系的合理的均衡状态。众所周知,利益的均衡受许多情境因素影响,因而,我们需准确地把握“应然”和“实然”的公平关系,并用以评价、批判和改善现实的社会关系,尤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诚然,平等是公平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价值原则。现实表明,公平强调社会实践标准、尺度的一致性或相同性,人类在追索公平关系的进程中,总是以一定意义的平等或不平等作标识,用以衡量公平的实现程度。

正义是一个常议常新的概念,有公正、公道、合法性之义。在某种意义上,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应得部分的精神意向。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指出:“正义是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并且是不用一种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人的一种品质”。它也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或体制,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前者是关于制定怎样的原则、规则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后者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规则以及该原则、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平等在《辞源》中的解释是“①政治平等,即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同一之权利;②经济平等,即在紧急领域内自由竞争的机会平等;③社会平等,即社会主体地位的平等”。平等作为一个关系范畴,反映的是社会主体间在某些或所在方面处于同样的或相似的状态,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美国学者艾德勒这样描述,“当一个事物在某一认同的方面不比另一事物多,也不比另一事物少时,我们可以说这两个事物是平等的①……我们有权享有的平等是政治和经济物质上的种类平等,也是正义所要求的一种伴有程度不同的种类平等。正义只要求所有人都应成为政治或经济物质的拥有者,但不要求在拥有的程度上相同”。在本质上,平等是描述社会主体间拥有利益的平衡的关系状态。在法律意义上,它意味着社会主体的平等,并以此对主体权利及自由实施保障。在现实中,依逻辑结构平等被分为起点平等、过程平等以及结果平等。起点平等也称机会平等,即面对同一目标每个社会主体都应具有相同或均等的发展机会,申言之,社会上能给个体带来好处的一切机会,必须向一切个体平等开放。过程平等指在同一情境中每个社会主体面临的制度标准应是相同的,不应差别对待。结果平等是指重视结果的相同或均等,而不论起点或过程,过分强调有平均主义倾向,且存在种种弊端。然而,现实中个体间先天和后天的不平等却呈现一种常态,甚至某些弱势群体很难融入主流社会而趋向边缘化。因而,平等是人类精神的理念性追求,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对社会公平及和谐程度的反映。

2 关于信息权利

随着人们信息及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争夺越发激烈,人们对这种权利的强烈诉求与渴望,表征着我们正走进信息权利的时代。从规范意义上讲,信息权利是指法律主体在信息活动过程中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泛指所有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性权利,也包括一些非财产性权利。信息权利作为一项综合性权利,是由多个子权利构成,主要包括信息平等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表达权、信息产权以及信息控制权等。在多元价值场境中,信息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权。

2.1 信息平等权

信息平等指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的平等权利关系,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等。在规范意义上,信息平等权指公民在信息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是一种不可消减的信息权利。也有学者将“信息平等权”描述为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所处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分配尺度平等的状态。信息权利平等是指信息主体间平等,而不因其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信息机会平等属起点平等范畴,主要指社会上的所有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都应向人人开放和提供。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因为每个主体的信息能力和利用机会的方式不一样,不同的主体即使利用相同的机会,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信息分配尺度的平等,是指在信息资源的配置和信息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对所有需求者应一视同仁,而不采取强行的区别或歧视性对待。由此看出,信息平等权是人类平等理想在社会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是其他子项信息权利的内在要求和法理基础。因而,信息社会应是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公平、民主的法治社会。

2.2 信息获取权

信息获取权是指人们以合法的方式获取所需信息的自由权利。按所需信息的内容范围不同,信息获取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获取权中的信息包含有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等等。狭义的信息获取权中的信息仅指政府信息。信息与人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就信息主体而言,信息获取不仅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的基本权利,更是一种不断拓展的重要的民利。从价值维度讲,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获取权意义在于:①它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整合、高效利用的基本前提;②它是保障公众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③它体现了民主国家坚持人民原则的治国理念的正义性。

2.3 信息表达权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中明文规定:“一、人

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由此得出,信息表达权是指社会主体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表达自己思想、观点、主张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信息传播权。在民主社会中,信息表达权在价值上主要体现在:①它保障了公民对所获信息做出合理选择;②对表达信息的有效分析可增进知识、发现真理;③信息表达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它可以促进社会成员个体的自我实践(self―actualiz ation);④它有助于推进与健全民主政治。

2.4 信息产权

信息产权是信息化社会中各种信息产品的法律化表现,是人们对于自己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脱胎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延伸、发展与升华。①信息产权继承了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可共享性等),且涵盖了原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因此,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②信息产权在客体范围上拓宽了视野,它将知识产权理念和制度上无法容纳的一些待调整对象(如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非编辑数据库等)纳入其中,承认信息本身就可成为财产权利的独立客体。

2.5 信息控制权

信息控制权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根据信息主体的不同,它可分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组织信息控制权以及国家信息控制权。具体而言,个人信息控制权主要涉及个人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生活范畴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组织信息控制权主要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控制权,指权利人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国家信息控制权,即指国家对其具有管辖权的本国信息有权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权利,也是国家在信息化时代的具体体现。

3 关于信息公平

人类对公平的需求是按人们的公平意识及需要层次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会不断提出新的公平要求。步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平”作为新的话语模式,成为公平理想/理念在信息语境中的话语表征。同时,“信息公平”问题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渐已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各领域。近年来,对它的关注与研究,有许多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给予一定意义的认识与理解。诸如,“信息公平是人们公平思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反映,是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利益关系上处于平等的状态”;也有学者将其解释为“信息在个人、群体、地区、族群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所有人在生活中都有机会获得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及有意义的所有信息”;等等。于此,要想阐释“信息公平”的内涵,“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真正解读“信息公平”的本体及其价值实质。

在当下的信息化浪潮背景下,从本体及价值意义上剖析信息公平内涵架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信息公平的主要依据及要求;信息公平的基本内容及表现;信息公平与信息不公平的原则界度;等等。具体而言,信息公平的主要依据及要求:①信息公平是人类公平、正义思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反映,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②信息公平与民主法治的实现过程具有内在的价值耦合,即信息公平的实现程度依托于民主法治的建设,并直接/间接地反映在社会主体信息权利的表达方式及程度上;③信息公平的标准及其实现程度已成为信息社会进步的标识和尺度;④与信息经济时展相适应的信息公平理论,必须立足于现代社会生活,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新精神,并充分表达信息公平所代表的社会主体的合理的、正当的信息利益需求;⑤崇尚正义、良性有序是信息公平社会的内在要求。信息公平的基本内容主要有;①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②信息权利的合理配置与表达;③信息主体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性;④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规则及标准的同一性;⑤社会弱势群体在信息活动中信息利益的制度化保障;等等。信息公平的原则界度:①平等性原则,也称非歧视原则主要指信息权利主体的地位、信息获取机会等的平等性以及信息活动过程中的规则及标准的同一性。否则,即为信息不公平。②正义或公正原则,主要指信息权利的正义性以及信息权利体系的公正性。信息权利的非正义会使得信息权力的失范,其结果必然导致信息不公。③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在信息活动要合理配置信息资源、信息权利,恰当平衡信息主体间的信息利益。信息与权利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会造成信息利益分配上的失衡,信息不公也随之产生。

至此,笔者认为信息公平是指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及物质条件下,处于信息活动中的人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理念为价值尺度来反映社会主体间信息关系的平衡状态的价值/话语表述。依具体的情境不同,它可被视为一种价值期望、一种制度理念、一种关系状态,等等。在信息活动的实践中,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等的影响,使得信息资源分布不平衡、信息主体间信息权利的不平等以及获取信息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的差距日益加大,进而导致信息利益分配的失衡,于是形成了多领域、多层面的信息不公平现象。诸如,信息鸿沟、信息垄断、信息霸权以及信息歧视,等等。

4 信息公平与信息权利的关系

“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才有意义”。从这个维度讲,信息公平可视为社会主体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合理地分配信息利益和责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进而推之,信息公平也可理解为社会制度对信息权利的合理配置与社会主体对信息权利的合理表达,且此种“配置/表达”要照顾社会信息活动中的“少数人”,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利益给予有效的制度化保障。

平等是信息权利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信息权利实现的保障。在信息权利的追求中,主张自己有某项信息权利必然同时意味着他人也有此权利。在以信息公平为理念的信息活动中,所倡导的“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指的就是信息主体资格的平等和信息主体间所受标准/规则的同等。置于权利话语中,它指向的是信息权利的平等,即人人享有平等的信息权利。在公平关系中,信息权利的平等不仅仅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可与尊重问题,而且是一个影响到公平关系中的其他各要素的问题。因为它不但直接关系到建构信息公平关系的方式,而且关系到维持公平关系的方式。诚如,前面论及的信息平等权,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对公民的独立人格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是公民在政治上获得尊严保障的前提,更是人格尊严平等的必然延伸。故此,信息权利的平等是实现信息公平的先决条件。

正义之于权利,犹如良知之于人。正义是权利品性(right quality)中最具深刻意义的价值符号。正如,西方哲人奥古斯丁所讲,没有真正的正义,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凡有权利根据的一切都是正义的;凡非正义的一切都不可能是有权利根据的。权利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正义,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信息权利的正义主要体现在:①对信息利益的恰当分配与固化;②对信息利益的合理表达与有效保障。基于此,对于信息公平而言,正义的信息权利是实现信息公平的现实基础。原因在于:一方面,信息利益的公平分配外在地表现为一系列信息权利的合理配置。这种配置表现为一定历史时期和地域范围内的信息利益,依存于信息社会制度下的分配规则,在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流动与占取。在信息权利分配中,信息利益也随之固化下来,并形成一定的利益格局,达到一种信息主体间的信息利益均衡状态。另一方面,信息利益的合理表达与有效保障是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在现实中,它是通过对信息权利的合法行使和制度化保障来体现的。信息权利救济作为权利践行过程的制度设置,不仅体现了现代法的精神与价值追求,而且成为信息公平在制度层面的必然路径和有效保障。例如,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受侵损的信息利益,可以通过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以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