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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场医患纠纷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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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病人为电影女演员,26岁,感觉右侧有硬结;在某医院外科诊治。经活体组织检查证实为乳腺癌。医生明确旨诉病人及其家属,此病必须做右侧全切和周围淋巴结廓清术。征得病人同意后,医生便按预定的计划施行手术。为慎重起见,术中对左侧也做了活体组织切片检查,判定为“乳腺良性肿瘤,伴有腺体增生”。医生考虑到,虽然现在尚不是癌组织,但将来有癌变的危险。因此,在做了病人的右侧切除后,又为她做了左侧切除术。术后,病人及家属对医生切除左侧十分不满。他们认为,医生在没有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切除了左侧,给病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故要求医院及医生对此后果负责,并赔偿损失。院方则认为,切除左侧是有医学根据的,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病人利益。双方各持己见,争得不可开交,最后只得由法院审理。

或许有人会认为,此例中的病人是无理取闹,而医生切除左侧的动机与手段均是无可非议的。若该医生责任心不强,也不会没事找事。而该不该做左侧切除手术,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生来决定,只要医学上的判断是正确的,便无指责。

单从医者方面来看,似乎上述的意见很有道理。的确如此,医生的动机无可挑剔,医生的做法也有医学根据。但是,该医生的做法确有欠妥之处。其一,医患之间是一种双向关系,不能仅仅从医生的角度评价某一事件的是非。医生良好的动机并不一定产生良好的结果,日常生活中“好心做错事”的事例并不少见。因此,动机好坏只能反映医生所做所为的一个侧面,而不是全部。其二,倘若在医患之间一切由医生说了算,病人没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那么这种医患关系是人们难以接受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是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医患关系同样也应以这一原则为基础。由于被治疗者是有思想、有感情、有判断能力的活生生的人,因此治疗手段实施前应征求病人的意见。医学科学的决策,不能取代医患之间的道德原则。上例中,医生错就错在未遵循医患关系中知情同意的原则。

所谓知情同意是指在相互尊重的道德原则下,医生应给予病人关于诊断、治疗、预后等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并在实施诊疗手段前做充分的解释,以征得病人同意。特别是在对病人实施有伤害性诊疗手段时,更应充分解释诊疗意义、过程、效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等,在征得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做过手术的人可能都知道,术前医生会对手术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作解释,并要求病人或家属签名。这一过程便是医生在履行知情同意的义务。医学道德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病人的自,对病人承担解释与说明的义务。反过来说,知情同意也是病人的权利,即病人有权利要求得到有关的医疗信息,并对在其身上进行的医疗措施有决定权。

毫无疑问,患者应当相信医生的善良动机以及医疗判断的正确性。但是,医生若忽视了尊重患者的自利,就是一种对病人利益的侵害,此结果同医生的善良动机也是相违背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待知情同意的道德原则应做具体分析。譬如,你可能由于外伤而失血、休克、昏迷,医生为抢救你的生命及时做了手术。你总不能在术后去指责医生未征求你的意见。可临床中确有此类事情发生。曾有一病人由于车祸双腿大面积损伤,为保全其生命,医生对其做了截肢术。他病愈后却对医生表示不满。这一例子显然不同于前述病例。由于时间紧迫,病人当时又无法承诺,医生只有义不容辞地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抢救病人的生命。而前述病例中,即使医生当时不做左侧切除,病人短期内也不会有生命危险,甚至还有持续稳定的可能,医生理应征求病人及其家属的意见。

总之,社会生活中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莫过于相互尊重,而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样需要医者与患者间的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