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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日益加快,国内的金融企业,尤其是许多商业银行的会计业务
处理方法正在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这些商业银行内部也加强了对银行业务的财务分析和相应的会计监控,在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分析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都有了很好的完善。但笔者发现有较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在对银行收入的处理和监控中较侧重与利息收入有关的方面,而不太重视银行手续费收入的分析和会计监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从相对角度来看,一般国内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占到银行整个收入的比例不高,容易被忽视;
由于手续费业务单笔的收入金额相对较小而同时又是经常发生的常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往往会认为其营运风险和控制风险度较低;
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往往是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或者通过现金的方式直接取得,会计处理较简单,许多人会因而觉得其出差错的可能性较小。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在加强利息收入的会计管理程序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手续费收入的管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绝对值的角度来看,国内商业银行每年的手续费收入仍然十分可观。尤其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国内金融业务产品的不断拓展,很多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的手续费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不适当的会计处理及不严密的管理监控依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手续费收入中来源于个人客户的比例日益增加。随着个人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各个银行之间的跨行ATM手续费有迅猛的上升。同时,与个人储蓄业务相关的手续费业务也有大幅度的扩展。手续费收入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在广大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于中间业务来讲,手续费收入往往会和其他业务有着紧密的关系,如贸易融资,国债发行等。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可以对这些相关业务的财务分析以及银行的战略规划起到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而加强对手续费收入业务的监控也可以用来复核相关业务处理的适当性。
以笔者从事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角度来看,目前一些国内商业银行在手续费收入的管理上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
国内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内外的结算业务,如信用证的开证、通知,票据托收等;个人银行业务,如跨行ATM取款手续费,异地汇款,信用卡消费所带来的商户佣金等;其他业务,如代中央银行承销国债发行的手续费等。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手续费收入科目中子科目的设置较为随意且不够细分。对于一些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业务没有单独设置子科目来反映,造成内部管理层在进行相应财务分析时的针对性有所下降。各个下属机构对于同一种业务产生的手续费究竟记录在哪一个子科目没有统一的理解,从而使得汇总数字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有所背离。
二、会计处理不当
一般而言,手续费收入的入账较为简单。多数情况下银行会直接从所服务的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账户中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如果该客户在该行未有账户,则会以收取现金的方式来确认收入。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这样的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对于收取的手续费通常是一次确认为手续费收入。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保函,其开立生效的时间往往较长,经常会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较好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分期确立收入,即将收到的一部分非当期收入记入递延收入。而目前这些商业银行的做法会造成在本年度多确认收入,从而承担额外的税项负担。
三、缺乏业务监控的必要程序
由于手续费收入较琐碎,且发生次数频繁,对于这些业务的控制其实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国内商业银行都会建立自己的会计处理手册和内部营运监控手册。银行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会参照这些手册来进行。但在实际操作时往往会和这些手册规定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一些商业银行由于受到业务数量、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会大量简化其操作流程中必要的监控程序,如缺少必要的复核、检查,没有做好一定的权责分工,使得有些业务从产生、制做凭证、到入账往往会由一个人完成。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业务处理出错的可能性和不规范性。另外,就这些银行自身的会计处理手段而言,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尤其在目前银行的手续费收入的来源面日益扩大。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在对手续费收入入账时所做的会计分录一般均为单独的一笔记录,并不会和产生手续费收入所对应的该笔业务和汇出汇款、票据托收等在同一笔会计记录中反映。从而加大漏记手续费收入而未被发觉的可能性。
四、事后监督的力度不够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有专门的业务监督机构和内部稽核部门,但这些机构和部门在对手续费收入的事后监督时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限制。对于事后监督部门的设置,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往往是在各个支行设立附属于支行的事后监督中心,用于对支行前些日发生的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跟进措施。但由于事后监督中心的成员是隶属于支行的职工,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其执行监督工作的时候,会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银行其他部门的限制。事后监督人员往往会对一些看似不太有风险的业务处理放松要求。首先,因为手续收入作为一种常规业务,因而会被事后监督人员忽视。从而可能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的监督而发现的一些非正常业务被掩盖。其次,因为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各个支行在对具体业务处理的判断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各个事后监督中心对于相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再次,从人员管理上来看也不利于优化人员配备,提高工作效率。而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对于银行内部的审计工作多被人员数量和时间规定所限制,对于银行业务的稽核只能停留在重点性的抽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手续费收入的监控常常会变成“盲点”。这一点在一些较大的国内商业银行中反映的尤其明显。
五、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重视
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够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一些数据统计。这一点与许多外资银行形成了极其明显的反差。以某国内商业银行为例,其国际业务部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会统计全行每年国际结算业务中不同服务产品的业务量和相应的手续费收入,从而可以帮助本行调整以后制定的国际业务组合的战略。但对这些不同服务产品的分类只停留在较粗的阶段,如只分进口结算、出口结算、汇出汇款、汇入汇款,而不进一步再细分。从而会造成银行管理当局在分析具体业务分析时会缺乏必要的财务资料。而该银行对于国内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以及近年来迅速增长的与个人储蓄消费有关的手续费收入则没有任何的业务量的统计。
笔者对该银行近几年的财务情况的分析中了解到,该银行在近年大力推广其发行的某种功能十分健全的个人信用卡,然而该银行在对此个人信用卡的业务分析中只是简单的统计信用卡的发卡数和该信用卡带来的储蓄存款,并不对客户使用该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手续费收入进行系统的分析。众所周知,任何银行业务的推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银行的利润,而某项业务的业务量的上升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银行利润的增加。仍以此银行为例,笔者发现由于该行对此信用卡的推广上有着硬性的指标,造成银行的个人银行部门的市场推广人员在推广信用卡时并不是针对潜在客户,而是一味地追求发卡数量的增长和所带来的储蓄存款的增加,从而造成信用卡数量每年的大幅度上升,而相关的手续费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前者的增幅。而缺乏对信用卡业务带来的手续费收入的详尽分析,比如信用卡跨行取款的手续费收入,客户用该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而给银行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异地信用卡汇款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各自在整个手续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各自增长的趋势,各种收入与相应业务的配比关系等等。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重视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对未来业务结构设立的适当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可以改进的建议:
一、及时更新、完善银行内部的会计操作手册和业务监督程序
任何一个健全的会计系统和内控系统都离不开制定一套标准的操作规范。这一步骤在一些外资的商业银行中早已得到广泛的应用。而对许多国内商业银行来讲这一点却做的十分不够。一方面有关的操作规范制度不够具体细致,另一方面,对一些业务的变化和新业务的产生没有及时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此外,对实际业务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设法从操作规范的角度来加以改进。例如,对某些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入账如设法采用手续费与其相关业务在同一笔会计分录中反映就可以大大降低漏计手续费收入情况的发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漏计手续费收入会导致一笔会计分录不平,业务人员自身可以很容易地发现错误。
二、建立集中的事后监督中心
建立独立机制的统一事后监督中心是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复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点对手续费收入来讲尤其重要。通常集中的事后监督中心会根据发生的各种业务来检查相应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入账,根据标准的收费标准来计算手续费的合理性,审阅手续费收入入账相应凭证制作的准确性,是否有正当的授权和复核等。通过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可以大幅度减少手续费记录的差错并提高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三、加强对手续费收入必要的财务分析
定期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必不可少。通过对不同产品业务量的变化和相应手续费收入的变化,经常可以很方便地来验证手续费收入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组成结构的分析,可以量化银行推出的各种产品为银行带来的效益情况。这一点要结合设置合理的会计子科目,收集必要的数据信息等才能达到。再者,商业银行在进行财务规划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业务数量的要求上,而是要结合其带来的收入一起考虑,以避免管理层受到错误的影响。
四、大力推广IT系统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质,电脑系统的监控在整个银行的业务处理和内部监控系统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对于象手续费收入这样发生次数多,每笔金额相对较小的会计科目来说,使用电脑处理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保证入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尽管已推广电脑化业务处理,但多数情况下电脑系统常常仅起到简单的计算作用,并没有采用电脑系统来对会计处理进行监督,造成电脑系统的优越性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希望国内的商业银行对此能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