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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找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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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用于买单的垫款主要来自会员上缴的“清算最低备付金”和从佣金中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但备付金和累积的风险基金随着几桩大案的接连出现,早已告急,南方证券等窟窿已需要央行再贷款的支援才能填上。如果资金断流引起“多米诺骨牌”反应,将使整个证券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在市场地雷不断炸响的时刻,一场对于登记结算业务全方位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对此,业内专家开出的药方包括以下几项:

■ 逐步实现银货对付交收结算原则。

推行这一原则面临的问题是需要在规则上明确交收日。专家给出的办法是:将T+0的证券过户作为预交收,同时对预交收透支会员实行T日买入证券的转托管限制。如果该会员T+1下午无法弥补透支款,则实施相应的证券扣押,即把证券的交收日定义为T+1。“这已经走在世界的前端了,国外很多交收日要等到T+3。”

■ 对国债回购实行分账户管理。

将券商与客户委托的资产分账管理,杜绝券商随意挪用客户债券的行为,进而防范资本市场转嫁过来的风险。对于托管在银行的资金账户,业内专家也提出,应按照保管业务而不是存贷业务进行管理。同时,也可以考虑规范券商的借券行为,给券商融资留条道路。但前提是,必须账目清晰透明,规则完善。

■ 加强风险管理必然要以牺牲一定效率为代价。

对反复回购进行限制和下调国债折算标准券的比例,虽然会减少交易量,但对控制市场风险都是有效的措施。

■ 交收前增加对盘程序。

这样做是为检查下达的交易指令是否有问题,并和投资人进行再次确认,去除一些错误操作。“以前只考虑市场效率,认为这些都不重要。其实这是国外经验的沉淀,缺少必要环节,流程上就会存在漏洞。”

■ 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明确参与人关系,明确各方的市场分工及责任。

这是专家开出的最重要的一味“药”。《证券法》已对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投资人、证券公司及交易所、登记公司等有关各方如何进行交易与结算作出了框架性规定,目前急需在此框架内,对市场参与人在交易及结算上的责任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和条文化。

主管部门、交易所(登记公司)应尽快完善或制订证券结算业务规则;参与人各方还需将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协议方式具体落实。同时,证监会应赋予中证登以监管的权利,使得权利和责任能够对等。

明确参与人分工与责任的另外一层含义在于,出问题时能够找到直接负责人,让其承担损失。“更直白地说,就是该倒闭的倒闭,该破产的破产。不能让个体的风险引发系统问题。”在这种思路下,券商不能够再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后台的登记结算机构,必须自己想办法消化累积的问题。“毫不夸张地说,这对半数券商都是致命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