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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平衡报价结算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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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平衡报价单项对总价影响较大的,最终结算时该清单项目合同量和原投标量有较大出入,两种特殊情况累加在一起,就会对造价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结算审计;按实调整

中图分类号:B02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假如不考虑不平衡投标报价背后深层次目的,就可能得出南辕北辙结果,今天我们就具体分析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时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如何去调整单价和总价以及对不平衡报价风险的分析和应对的控制措施。

不平衡报价法自清单报价以来,是国内外施工企业常用的一种投标技巧,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而言的,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不变情况下,提高前期项目单价,或者是某项预期后期会明显增加的项目提高报价,承包人为了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技巧。如果是准备分包工程或者预期工程量会减少工程,这时承包人会报低价;或者是预期会明显增加项目,承包人会报高价,以谋求结算时更多结算价。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出现某些大的桩基、混凝土、土方等分项,对合同总价影响较大,承包人出于自身的目的考虑,有时会对这些分项进行不平衡报价,最终又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量出现较大增减,和最初投标情况相差甚远,这时我们是按合同原件结算还是工程量增加时单价降低还是工程量减少时单价升高呢?就让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某市政工程,软土地质,设计为沿线布设管桩,标底单价160元/米。现A标管桩工程量4.5万米,投标单价130元/米,中标下浮率9.5%,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变化变化等原因,设计变更增加到5.5万米。B标投标量4.5万米,投标单价170元/米,中标下浮率9.2%,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变化等原因,设计变更减少至3万米。同时两个标合同都规定:工程量超合同数量超±10%外,对分部分项影响超1%以上分项重新组价,按实调整。

分析:两个单位对这个桩基都进行了不平衡报价,结果出现了A标报低价,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不愿意继续实施增加的工程量; B标报高价,工程量大幅减少,预期利润减少,承包人要找业主索赔。合同规定承包人只承担工程量±10%变动范围内的风险,超出这个范围,应该由甲方承担。A标在管桩报低价,别的分项高价,在别的高单价项目不大幅增加工程量前提下,现在管桩工程量大幅增加,意味管桩做的越多亏损越多或者无利润。B标管桩是高价策略,现在工程量急剧减少,预期利润减少,而其余低价项目或者无利润项目没有大幅减少情况下,B标管桩的利润因为大幅取消而预期利润得不到补偿。

处理:A标,典型“价低量增“类型,承包人只承担增加10%风险,原合同量110%部分单价不变,即至多承担超10%低价风险,超合同110%部分假如按惯性思维,去按一定比例降低单价或者维持原价,A标将做的越多,亏损越大,变更工程根本无法进行下去。所以要对A标超110%增加部分按合理正常单价重新确定,来弥补A标增加工程量损失。我们要突破惯性思维,首先A标在投标工程量范围内,仍按正常下浮率中标,没有打破原来投标整个系统平衡,只不过是投标策略问题。A标已经完成合同内工程量,完成投标应尽义务,得到原投标时合理利润,而超过10%变更量是业主原因,已经打破原来固有平衡,超出的量应该按重新合理组价原则,假使标底价准确,新单价=标底假*(1-下浮率)=160*(1-9.5%)=144.8元/米,结算价=130*4.5*(1+10%)+144.8*(5.5-4.5*110%)=723.14万。假如仍按原合同价130*5.5=715万结算,A标将损失8.14万元。

对于A标,另一种特例,就是“价高量增”类型,显然超出10%外,价格重新合理组价,,110%内按原价执行,超110%外按新组价价格执行,计算方法同上。

B标,典型“价高量减”类型,工程量大幅减少,按惯例,减少工程也重新按实组价,即单价160*(1-.092)= 145.28元/米,显然违背承包人最初投标初衷。投标时承包人对每米管桩超利润170-160*(1-.092)=24.72元,合计超利润24.72*4.5=111.24万是从别的项目上转移而来,别的项目按合同完成,没有获得正常利润。管桩超利润因为管桩大幅减少而消失,让B标承担因为业主变更原因而造成巨大损失明显不合理。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只承担±10%损失,需补偿管桩工程量4.5*90%-3=1.05万米,即补偿1.05*24.72=25.96万元。即管桩结算价应为170*3+25.956=535.96万。按合同理解我们通常做法:重新按实组价即145.28元/米,实际完成3万米,即结算价145.28*3=435.84万,前后相差100.12万元,那将是对B标更不合理结算。个人认为补偿25.96万元是B标如数完成投标合同内低价项目转移到因业主原因大幅取消管桩上的利润。具体分项:假使利润有2块,一块是管桩,一块是别的低价项目,这25.96万元也可以看着是别的项目利润,别的项目按合同完成,未得到这个利润,而如今管桩取消也未得到这块补偿。

B标情况进一步探讨,假使报价为120元/米,即为“价低量减”类型,管桩这块是明显亏损报价,总体下浮率不变,势必别的分项价格偏高,现在承包人希望管桩工程量越少甚至取消承包人都愿意,正好迎合了承包人愿望(这也是好多甩项、分包工程报价策略),因为他可能预计到这个项目工程量大幅减少,或者这个工程以后分包给别人做,报低价,而在别的项目上抬高报价,得到超预期利润。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对他们本质进行合理性分析,将他们本不应该得到的利润扣回来,每米比合理报价低160*(1-.092)-120=25.28元/米,投标时25.28*4.5=113.76万元,113.76万元利润被B标移花接木,移植到别的项目上了,好像是管桩上亏损了,但总平衡是不亏损的。所以现在超出扣回数量4.5*90%-3=1.05万米,应该扣减1.05*25.28=26.544万元,即120*3-26.544=333.46万。假使仍按合同规定,因为量减少在90%内,通常错误做法全部重新组价,145.28*3=435.84。前后相差102.38万,B标不光得到不平衡报价得利,又得到不应得到的补偿,这是一种违背报价本质的结果,极不公平,我们在实际审计中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

结论:惯性思维不适合不平衡报价情况,因为总价=数量×单价,总价固定,量价是反比关系。我们平时只考虑了数量,有失偏颇,还需分析单价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在合理范围内正常调整,不在范围内,就要深入分析,得出本质,然后针对性去解决。2013年新清单规范辅导教材P66页中,对工程量超±15%单价确定没有考虑不平衡报价特例,只按正常报价去考虑,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别对待。

在现实审计中,存在两个误区:1,对于超低价项目,工程量减少或者取消,也就是所谓甩项项目,不去扣减转移到别的项目利润,甚至还有可能重新组高价,这个就是刻舟求剑,只看表象,不求深解的误解,也就是B标“价低量减”错误分析情形。2,对于高价项目,工程大幅减少,承包人预期利润大幅减少情况下,业主不愿额外补偿利润,而又按正常市场价去结算,是对承包人又一次“伤害”。也就是A标“高低量减”错误分析情形。我们要站在辩证角度,公正公平分析,去进行合理审计,才能让各方信服和接受。

当然上面特例是不平衡报价已经木已成舟了,无法避免,只能寻求应对措施,相对公正公平去进行结算审计。有些交通项目,甚至工程量无论发生增减多少,都维持单价不变,这对对业主或者承包人产生都是一种巨大的风险,因为交通上大项目一个子项动辄成百万或者上千万。

不平衡报价自清单报价以来就应运而生,一直出现在我们工程报价中,因前期考虑不周,合同规定不够严密,产生了很多问题甚至官司,所以我们要尽量避免不平衡报价,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后期结算麻烦,需要寻求对策去解决,最佳时期应该在投标阶段就尽量避免掉。有以下几个建议:

1,在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偏离标底或者实际价格一定幅度的做废标处理,或者让承包人当场做出合理解释或调整不平衡单价而保持总价不变。这个在评标阶段就要对各单位报价进去比较,剔除特别高或者特别低而且对总价影响特别大的子项。让承包人从根本上不敢或者不轻易去采用不平衡报价。

2,承包人慎重运用不平衡报价技巧,有时可能弄巧成拙。例如一个交通项目,桥梁挖运方单价特别低,准备外包,现场实际方量增加了很多倍,而合同规定无论数量如何变化,合同单价不做调整,此一项承包人就亏损二百万。

3,招标文件和合同规避,对刻意低价项目或者甩项项目,要有具体惩罚措施,实际上这个是一种裸的剥夺行为,不能让承包人犯而不罚,且分包价格过低,将给业主后期协调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4,图纸和标底要尽量准确。为了追求所谓进度,现阶段业主给设计单位和编标单位时间太短,在某个时间节点必须出成果,而这个时间是仓促的,势必给图纸和标底埋下隐患,让承包人有机可乘。另外完善对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问责制度,促使他们提供质量优良的工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