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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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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东平等强调人的平等性。股东平等与股份平等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股份平等强调资本的平等性,而股东平等强调人的平等性。两者主要表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之间的深层矛盾。股东平等需要在承认多数股东凭借资本多数决控制公司的合法性的框架下,对多数股东滥用控制权欺压少数股东进行规制。

[关键词]股东平等; 股份平等;

一 、引言

股东平等乃公司法原则之滥觞,体现的是一种按“人头”的平等。而股份平等原则是对“人合性”的一种矫正正义,体现的是资本的平等性,是为了较好地实现法人和自然人的分离。但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份结构绝对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矛盾比其他国家、地区更为突出。由此,我们有必要对股份平等原则进行矫正,更好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股东平等的含义

股东平等作为保护股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渗透了公司法的全部领域。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第一,股东平等原则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股东平等原则应在意思自治原则之后。公司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必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违反股东平等原则是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或者事后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那么为法律所允许。第二,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股东不论以何种形式出资,也不论股东在社会中的具体职位为何,在公司面前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第三,基于同种、同性质的股权,所产生的待遇相同,禁止歧视待遇,但不禁止差别待遇。股权在具体内容上可以有差异,如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差异。第四,只有股东才可以适用股东平等原则。因为该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该原则适用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第五,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会存在差异,但这一差异并不能够成为股东滥用权利的理由。

三、股东平等和股份平等的冲突

股份平等原则的运用,必然会要求少数资本服从多数资本。资本多数决这种计量化的决议方式内在地蕴涵多数股东权力扩张的逻辑,所以导致了股份平等原则内含的“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平等内含的“禁止权利滥用”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抵触。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具有的表决权和其所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则表决权越大。从经济层面来看,股东的投资风险程度必然与投资数额成正比,投资数额越大,股东承担的风险越大;反之亦然。为了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就必须明确股东投资回报率与股东投资风险系数的正比关系,从而补偿股东为此而承担的风险代价。因此为确保股东的投资回报,就必须赋予与股东投资相适应的对于公司事务的表决力。从这个意义出发,资本多数决是合理的并且具有很强的适用性。诚然,资本多数决原则之所以能够被滥用,是与股份结构的不均衡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我国,这种不均衡情况十分突出,除了有限公司存在绝对控股股东外,连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股份公司也普遍存在为“一股独大” 现象。

资本多数决强调的是效率,禁止权利滥用强调的是公平。由此,最终演化为“效率”和“公平”的角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则的具体运用应该成为公司增强营利能力的手段。现代市场交易信息传递快,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公司必然要适应市场对决策高效的要求。因此,现代公司法呈现出弱化股东会、强化董事会的发展趋势。不仅如此,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现代公司运营实践的效率的强调,显示出了进一步弱化董事会作用、强调具体经营者的功能。

四、小结

在保证股份平等的前提下,要保证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均衡,要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保护。虽然就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优先,但司法所追求的高效绝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更是如此,如果连基本的公平都不顾,那就无法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就无法适应发展环境,也就无法获得持续的高效率。

因此,在现代公司法下,根据保护弱者和权利救济的基本规则,法律确有必要对少数股东予以特殊保护,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框架内对扭曲的正义进行必要的矫正。可以说,在如何贯彻股份平等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这一法律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协调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真正的股东平等,既是各国公司法的基本课题,也是各国广泛吸引投资竞争的真意所在。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61页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5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