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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园教学点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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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幼儿园教学点标准化建设是解决当前农村幼儿接受优质幼儿教育的需要,是改善当前农村教学点教学条件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需要,是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建设新农村的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精神,正确引导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的建设,促进城乡幼儿教育规范、均衡、优质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设的要求与原则

(一)目标要求。根据我区农村幼儿园教学点现状,结合各镇(开发区)实际,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从*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区31个新建教学点和31个改建教学点,确保全区幼儿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鼓励相邻行政村联办农村幼儿园,提高办学规模和效益。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如需置换,原则上必须先建幼儿园。

(二)基本原则。在规划的过程中,按照规范、均衡、优质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合理性原则。尊重实际,原有布局中百姓无异议的一般不新增标准化教学点。新增点要按照每3000-5000人口、骑车15分钟左右的半径要求规划设置。

2.适度规模原则。原则上标准化教学点要求达到3个班(小、中、大各1个班)规模,确实路途较远的,可以放宽至2个班规模。适当控制班额,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

3.标准化原则。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要按照《*区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设标准》建造,改建点也必须达到标准,并通过验收。

4.“四统一”原则。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实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人员调配、统一经费管理、统一业务管理和考核。由镇中心(二级中心)幼儿园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的筹措方式

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的建设资金以村委会筹措为主,区、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补助,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补助额度不低于区补助标准。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设的相关手续参照中小学建设程序办理。

(二)区级资金补助标准

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列入专项预算,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凡列入*区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布点规划的公办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新建点每班奖励两万元,改建点每班奖励一万元。

三、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的考核验收与管理

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成后,由村委会联同镇中心幼儿园向区教育局申请验收,区教育局要根据《*区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评估细则》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村委会要将建成后的标准化教学点交付给镇中心(或二级中心)幼儿园管理使用,区、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经费奖励。每三年对管理及教育工作复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镇中心幼儿园(或二级中心)要加强对村教学点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设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全区各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幼儿园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制定好标准化教学点的布点规划,加强过程指导,落实考核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标准化教学点的建设用地列入农村用地统一规划,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为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教学点建设投入专项经费;农业、建设部门要把标准化教学点建设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百千工程”、“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提升工程”等活动有机结合;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物价部门要做好标准化教学点收费价格的审批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