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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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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消费者行使该权利时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家保护,即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二是社会保护,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等社会组织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三是自我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消费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社会消费结构向着发展型、享受型升级,人们对休闲、教育、文化、医疗保险等的消费日益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法律法规的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立规方面,仍存在法律缺位和保护不到位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逐步升级,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者受损害的现象已非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法律法规滞后于客观情况的变化。

维权体制的缺陷,消费者司法、行政、社会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维权机构、编制和经费缺失;基层 投诉难、维权难;行政执法主体多元,难以形成合力。其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方面,近几年虽有所加强,但缺乏应有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保护 的效率和效能。再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保护方面,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社会管理体制存有人员编制不明确、经费保障难到位等问题。

维权途径的缺陷,维权渠道不够畅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维权途径还有些缺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五种维权途径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精疲力竭,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维权的落实。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消费教育的缺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对消费教育重视不够。就我国当前的情况看, 由于目前处于消费的剧烈变动期,我们的消费理念、消费价值观、消费模式、消费行为都存在诸多问题,它却没有随国民素质教育的发展而发展,成了一个远远落后 的角落。我国消费教育没有列入中、高等教育的教育大纲,虽然有少数高等院校开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课程,也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投身于消费教育研究,但相对来说还是严重不足。我国的消费教育多集中在成人消费者的常规教育方面,忽视对生产者、经营者和在校学生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