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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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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阐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同时,对外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提出了构建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关键词]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263-1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就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讼,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的诉讼。当某个自然人或者组织,认为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公益造成侵害或造成侵害之虞,虽其与该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方式即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这种诉讼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和不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从语义上来看是指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条件背景下,谁有资格提讼的问题。“‘资格'即意味着限制,‘原告资格'的概念表明,并非每个主体都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启动诉讼程序。实践中每一个启动诉讼程序的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比,其特点如下:

1.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具有广泛性。

2.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往往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便有利害关系,也是众多的具有相同资格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中的一个。

3.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往往是由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讼,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其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而这里的公共利益,并不限于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财产利益遭受侵害。

二、外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一)各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状况。1.日本的规定。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民众诉讼是指“对于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做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国民有权请求予以纠正,并可以选举人的资格或是自己在与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讼。”民众诉讼有明显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保护客观的法的秩序,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因此,对于日本普通公民来说,被赋予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英国的规定。在1977年英国的司法改革之前,因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提起司法审查的,当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仅限于检察总长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私人无权仅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权利仅限于检察总长。然而在1977年英国的司法改革之后,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审查程序,显著地变化在于对公法和私法救济的手段趋于一致。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设想

(一)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然,同时与公民和社会团体相比,检察机关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更有利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一,检察机关的地位比较独立,因此能够对抗某些关系的牵绊,更有利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二,检察机关相比于公民和社会团体,拥有一定的职权,更有利于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其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能增强公众的信服感。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既有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更有利于防止滥诉的发生以及减少法院的诉累。

(二)社会组织和公共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赋予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来维护公共利益具有其自身的优势。第一,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对涉及行业利益,成员利益的公共利益很敏感。因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进行更好的监督。第二,社会团体具有专业性,不同的社会团体往往具有本专业领域内的专门的知识,对危害该领域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并及时采取措施。第三,诉讼的完整性。作为某一特定领域代表的社会组织和公共团体,往往包含着本领域众多的成员,这就使被告难以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原告放弃诉求,最终能够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三)普通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公共利益从根本上讲与每一个个体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个公民都有享有公共利益的权利。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能最大限度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尽管我国公民有“厌诉”的传统,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事实上,我国多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是由公民提起的。可见,我国公民在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赋予公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是有很大益处的。

四、结语

我国的现行行政诉讼法中还并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地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我国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但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一定会探索出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们期待着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起来以后,那些被赋予了原告资格的主体能够充分利用其法定身份,在维护公共利用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2]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王彦.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学论坛,2002,(17):6.

作者简介:杨颖华(1989-),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