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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坏账收回后的账务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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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社会,由于竞争的压力,很多企业不得不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以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得以销售。因此,应收账款成为企业短期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针对企业应收账款减值时的一系列账务处理进行分析,以说明新准则关于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账务处理规定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一、新准则关于应收账款发生减值时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应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二、举例分析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例1:甲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4 050元。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无余额。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4 050

贷:坏账准备4 050

例2:甲企业以前销售给乙公司4 500元商品逾期屡经催收无效。经批准同意作坏账损失转销(甲企业“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仅为4 050元)。分录如下:

借:坏账准备4 5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4 500

转销后,“坏账准备”账户出现借方余额450元(4 500

-4 050)

例3:上述例2坏账损失转销后,乙公司又偿付了全部的欠款4 500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 500

贷:坏账准备4 500

三、从不同角度分析新准则中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

针对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的账务处理(即例3的账务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更好的账务处理应分为两步处理,首先,应将核销的坏账转回,即恢复应收账款的金额,恢复甲企业对乙公司的债权。然后,再进行收款的账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1.将核销的坏账转回

借:应收账款4 500

贷:坏账准备 4 500

2.收款

借:银行存款4 500

贷:坏账准备4 500

以上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实质虽然一致,且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影响也相同,但是其对会计信息细节的影响却不尽相同,以下将从会计在经济管理中具有三大职能的角度分别分析新会计准则中此账务处理存在的缺陷:

1.从核算职能的角度:会计的核算职能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各类使用者提供信息,为此,会计核算反映的信息质量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以上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准则,即客观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有三层含义:(1)真实性(2)完整性(3)无偏性,以上的会计处理不满足完整性,甲企业的账务处理无法完整、全面地反映该核销坏账转回的具体过程。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而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账务处理过于简单化,使提供的信息不易于理解。另外,对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是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根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分别核算,力求详细准确。

2.从监督职能的角度: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控制、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的运行使其达到预定目标的功能。它作为会计管理工作的核心,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而以上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履行。

3.从参与经营决策的角度:企业设置应收账款明细账的目的是加强监督往来款项的结算,新准则规定的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账务处理不能在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有所反映,而应收账款是企业短期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因而大多数的企业会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来确定对赊销企业的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以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而企业信用政策制定依据的是企业跟往来企业以往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根据明细账中的坏账损失率来确定对往来企业的信用政策。

就上述业务为例,对甲企业而言,在其应收账款明细账中,乙公司所欠货款并未归还,因而核销为坏账。甲企业在制定对乙公司的信用政策时根据乙公司的明细账,可能会因为此账务处理未在该明细账中反映,而使甲企业算出的乙公司的坏账损失率增加,从而会对乙公司制定较为苛刻的信用条件,这样对于甲企业而言,由于其依据的会计信息有误,导致对乙公司的信用政策制定失误,可能会丧失销售机会,降低销售收入,不利于增加利润。严重的话,会丧失乙公司这个客户,使其转向竞争对手的公司购进货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准则对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将此账务处理分步骤进行,以解决上述按照新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朱学义.财务与会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