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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怎会半价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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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中旬,四川省安县一个叫邓国泉的老汉,拿着沉甸甸的法院判决书到县城街头大声叫卖,声称“半价”出售,只要30万元。原告半价叫卖判决的消息一出,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2004年7月31日,记者赶赴安县进行了现场采访。

飞来横祸:两姐妹一死一伤

邓国泉和妻子雷德凤是四川省安县黄土镇的村民,夫妇俩有三个女儿。

2003年5月26日早上5时40分许,做蔬菜生意的大女儿邓慧兰和三女儿邓翠兰像往常一样早早地起床,刚坐上三轮摩托车准备前往县城,突然一辆同向行驶的红旗牌轿车发了疯似地直冲过来,狠狠地撞在了两人乘坐的三轮摩托车上。还没等她俩回过神来,摩托车已经被撞飞到了20多米开外的绿化带上。

眼前突然发生的一幕惨剧把邓国泉吓坏了。他疯跑过去,然而只找到了浑身血肉模糊的三女儿邓翠兰,却四处都没有见到大女儿邓慧兰。找了好一阵,邓国泉才在数米远的红旗牌轿车里发现了大女儿。原来大女儿被撞进了小车里,由于受伤过重,已经停止了呼吸和心跳。邓国泉顿时老泪纵横。

在发现大女儿尸体的红旗轿车里,邓国泉随后发现了另外两名身负轻伤的男子,他们正是驾驶员何隆贵及随行人员王强。

邓国泉气愤地一把抓住何隆贵,哭着大叫道:“你是怎么开车的,公路这么宽,路上什么车都没有,怎么会把我女儿撞死!”驾驶员何隆贵见邓国泉气势汹汹的样子,忙说:“老大爷,你不要哭,不要着急,我们还是先救这个活人!”邓国泉回过神来,随后他和驾驶员一起把三女儿邓翠兰抬上了一辆公共汽车,送往医院抢救。

可是,邓国泉万万没有想到,驾驶员在送邓翠兰去医院的时候逃跑了。

邓翠兰被送往医院后,医生随即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医生发现伤者邓翠兰颅内血肿,骨盆骨折合并左股骨头脱位,脾挫裂伤。

肇事车负全责,受害者无责任

案发后不久,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勘查,并扣留了车牌号为川BA7255的肇事红旗牌轿车。当日下午,正当警方准备外出寻找失踪的肇事司机何隆贵时,不料何隆贵却主动来到了交警大队。在调查中,何隆贵向办案人员交代,他并不是肇事红旗轿车的车主,车主是轿车里的随行人员王强,他只是借来使用的。何隆贵同时还向交警大队提供了王强的家庭住址等情况。

由于伤者邓翠兰伤情异常严重,考虑到治疗需要不少费用,交警大队随即叫何隆贵回去找医疗费。可是,何隆贵走后却再无音讯,一去不复返。

就在何隆贵走后不久,办案人员随即从电脑里调出了这辆肇事红旗牌轿车的相关资料。可是资料却显示,该车车主并不是王强,而是绵阳市涪城区一位叫董兵的建筑老板。办案交警这才明白事情并非想像的那么简单,随即根据资料显示的电话号码与车主董兵取得了联系。

董兵来到交警大队后,显得非常震惊。董兵称,他的车在三天前出现故障后,便交给了朋友王强开往修理厂进行修理。出了事,只能是王强在未经过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开出去的。

就在这起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之时,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邓翠兰的病情恶化起来。由于医疗费用日渐增多,邓国泉不得不四处借钱给女儿治疗。

邓国泉于是找到交警大队,可办案交警却叫他先设法把医疗费垫上。办案交警说,价值26万元的红旗牌轿车最少能抵押10多万元,加上几万元的保险费,至少也能赔偿20多万元。

想到有20多万元的经济支撑,邓国泉及三女婿谷永华便开始四处借钱,为邓翠兰筹集了数万元医疗费。可几天后,办案交警意外地告诉他们,警察所扣押的肇事红旗牌轿车是车主按揭购买的。债台高筑的邓国泉家一听,立即傻了眼,心情异常沉重。

2003年6月10日,安县交警大队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书,认定何隆贵驾驶的红旗轿车(搭乘王强)未按规定分道行驶且超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隆贵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责任。2003年7月8日,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安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

缺席宣判:被告赔偿66万余

由于没有筹到更多的钱进行手术,年仅30岁的邓翠兰胸部以下不幸高位瘫痪。2003年9月12日,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邓翠兰所受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确定邓翠兰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专人终身护理,才能生存。

交通事故发生后,安县交警大队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何隆贵、董兵都无故不到场,因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成,陷入绝境的邓国泉夫妇及孙子邓平、邓扬(死者邓慧兰之子)等4人,一纸诉状将何隆贵、王强、董兵告上了安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赔偿邓慧兰死亡后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同时,伤者邓翠兰和三轮摩托司机朱远太也将何隆贵、王强和董兵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赔偿邓翠兰各种损失60万元,赔偿朱远太各种损失1万元。

2003年11月25日,邓慧兰死亡赔偿案在安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王强和何隆贵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被告董兵也未到庭,但其人辩称,董兵未完全取得肇事红旗牌轿车的所有权,所以不应承担全部垫付责任。

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2003年12月13日,安县法院作出一审缺席宣判:邓慧兰死亡丧葬费、赔偿费及抚养人抚养费等共计8万余元,由被告何隆贵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董兵承担垫付责任。

2004年2月25日,法院对伤者赔偿案同样进行了缺席宣判:邓翠兰的各种赔偿金58.6万余元,朱远太的赔偿金5875.46元,由何隆贵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兵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书很快按照三人留下的地址邮寄了出去。三名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但同样也没有进行赔偿。

判决不顶用,老汉叫卖判决书

令邓国泉一家不曾想到的是,判决书宣布后的一个月里,三名被告仍然没有露面,赔偿金额更是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而当他按照判决书上所留下的三名被告的家庭住址进行逐一寻找后,他吃惊地发现那里根本就没有那三人。

无奈之下,邓国泉找到了安县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可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却称,按照法律规定,寻找被告的责任应由当事人邓国泉承担。

无奈,2004年3月30日,邓国泉向安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由于执行被告自称是绵阳市涪城区人,安县法院只得委托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强制执行。

邓国泉带着一丝希望向涪城区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三天后他却得到了更为失望的消息。涪城区法院的法官说,安县法院判决书上三名被告的地址是假的,法院没有办法找到人。

随后,邓国泉再次来到安县人民法院寻求解决办法,可安县法院的法官却叫他去找涪城区法院。“你们像踢皮球一样,一会儿把我踢到这里,一会儿踢到那儿,叫我自己去找三名被告人,我怎么找得到嘛!”当着法官的面,邓国泉急得哭了起来。

转眼一年时间就要过去了,可三名被告却一直杳无音信。绝望的邓国泉此时在心里产生了一个大胆而无奈的想法。

2004年4月初,邓国泉找人帮忙写了一张“出卖判决书”的纸条。随后,4月12日这天,已经50多岁的邓国泉和女婿谷永华手拿着“出卖判决书”的纸条,在大街上大声地叫卖,以半价也就是3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张法院巨额判决。邓国泉对街上的市民说,谁有本事收到这笔赔款,30万元之外的钱就全部归他。

邓国泉半价出卖法院判决的这一举动在当地引起了巨大震动,看热闹的人络绎不绝。然而,真正接招者却没有一个。对于这一点,邓国泉早有预料,他说他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并不是真的想把判决书卖出去。他是想引起政府和媒体的关注,把问题解决。

邓国泉的判决虽然没有卖掉,可他的努力却没有白费。邓国泉因无法拿到车祸赔偿款而当街出卖判决书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了当地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04年4月18日,一直外出未归的驾驶员何隆贵终于被当地警方成功抓获。随后,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隆贵有期徒刑3年。

安县法院和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执行局还组成了专案组,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执行局通过启动特别程序,将第三被告董兵的9.7万元车辆保险理赔款进行了扣发。2004年7月18日,邓国泉终于从法院领到了第一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