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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这里面,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余某和袁老太太结婚时,双方都是再婚。余某当时住在单位分的公房内。他们结婚后,赶上房改。余某交了购房款,房子成为私房。这是1998年的事。
这些年,两个老人的生活算是幸福的,余某的四个儿女尽心尽力地照料着他们的生活。袁老太太也时常和继子女们感叹着生活的美好。可是这一切在余某病故后改变了。袁老太太和余某的四个儿女因为房产的继承问题闹到了法院。
袁老太太说余某生前立有遗嘱,房子由她继承,并做了公证。
余某的四个儿女不相信父亲能做出这样的遗嘱。他们不知道继母用什么手段让父亲这样做了,所以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怀疑。
但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房产由袁老太太继承。
法院认为,《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余某有权利通过遗嘱形式将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所以,关键要看其所立公证遗嘱所处分的是否为其个人财产,若为其个人财产,要进一步看其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该房以前是公房,所以当事人对其只有使用权。而参加房改是在余某与袁老太太再婚之后,并计算了二人的工龄,而没有计算其他人的工龄,且房款缴款人系余某,故该房屋应为袁老太太与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此,余某有权针对其个人财产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
尽管在法庭上余某的子女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法庭通过调查并没有发现公证处在公证过程存在瑕疵。所以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
廉租房的继承
保障性(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和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住房产权的制度。
本案的被继承人晓民早在1993年就和妻子离了婚。婚生女小洋由前妻抚养。这些年晓民一直生活在哥哥大国家。2010年4月,晓民与妹妹晓华及哥哥大国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大国夫妇出资2.5万元为晓民购买廉租房,其余部分由晓华支付。从此后晓民的一切事情由晓华负责,包括生老病死。晓民的廉租房与他的女儿无关,由晓华继承。
协议签订后,晓民在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购置了一套具有产权份额60%的廉租房。
2011年5月晓民死亡。
随后,晓华将晓民之女小洋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继承晓民的廉租房。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晓民购得了一套廉租房,就对该房屋60%的产权享有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房屋60%的按份共有产权应作为被继承人晓民的遗产。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可以判定晓民生前与晓华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内容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要约与承诺,晓华在晓民死亡后,已经对相应的扶养义务履行完毕,该协议遗赠部分理应发生效力,晓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小洋虽然作为晓民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继承方式,小洋对父亲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晓华对被继承人晓民所遗留的房屋60%的产权享有继承权。
抚恤金的归属
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遗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
老韩死后,单位给了一笔抚恤金。这笔钱该如何分,三个子女的意见不一。长子说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父亲的照顾也多,应多分些。次子要求平均分。
由于有争议,老韩的单位也没把这笔钱发下来。
次子把哥姐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据此,可以认定,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不是死者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继承。
关于抚恤金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明确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结合此项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善良风俗、道德习惯,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二是死者生前供养的人。
本案中,老韩需要赡养的父母、扶养的妻子均已死亡,其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且身心健康,亦不需要抚养,在老韩死亡后没有法定义务供养人的情形下,应由其三个子女享有抚恤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老韩的抚恤金由其三个子女平均分割为宜。
在该案中还有这样一个细节,老韩的长子说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抚恤金。因为抚恤金不是遗产,所以他并不能多得。但其可以从老韩的遗产方面获得相应的份额。
继承纠纷的解决之道
打继承纠纷,就是在打一场亲情官司。这些人都曾是至亲,以后也会是,不会因为一场官司改变他们的亲情属性。如何能更好地处理好这方面的纷争,昌邑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邓恒宇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老人摒弃守旧的观念,在生前把遗产处理好。因为每个人都要面对死亡,所以在生前处理好身后事,也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免得人未走远,纷争已起。即使纠纷已闹到法院,法庭也会尽量以调解的手段来处理。很多时候,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好手段。因为这种处理手段可以让双方当事人纷争结了,矛盾也化了,而不是官司了了,怨恨结了。就像继承官司,多是兄弟姐妹之间在打。有的官司打完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也断了。这是法官不愿见到的。所以昌邑法院大量的民事纠纷都在审前靠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了,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官也会加大调解力度,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