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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创新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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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亟需进一步强化政策统筹促进,加强对各利益主体的激励约束和规范管理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本市从2008年开始探索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2010年11月,本市修订完善出台《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支持政策的项目,在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260元吨标准煤配套奖励。

近年来,本市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快速增长,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达到448家,备案数量和申报数量均居全国首位。项目总体规模逐步提升。2012年已累计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超过50个,节能量达10万吨,对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清算及现场核查显示,全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作整体不如预期,各地普遍存在项目数量少、执行进度慢的情况。本市虽然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起步早,取得一定成绩,但完成项目数量处于全国中等水平,整体推进工作压力较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用能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据测算,本市工业领域平均综合改造节能量投资额在3000到3600元左右,非工业领域平均综合改造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在6500到7500元左右,现有5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不足节能改造投资成本的15%。

二是合同能源管理奖励门槛较高。与全国其他地方不同,本市已率先进入以服务业节能为主的阶段,能源消费呈现“面广点散”的特点,用能载体分散且单个项目节能量较小,普遍低于国家规定工业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非工业项目100吨标准煤的门槛。

三是本市节能服务产业刚进入培育期,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市场发展环境仍需进一步成熟规范。

此背景下,本市亟需进一步强化政策统筹促进,加强对各利益主体的激励约束和规范管理。从市发改委获悉,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经过一年多调研、考察、论证,起草完成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该文件的政策亮点包括:

一是加大财政奖励支持。首先是提高标准。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其中,工业领域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领域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其次是降低门槛。对国家政策优惠未覆盖到的工业领域单个项目节能量在100到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到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市级财政36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资金。

再次是增加类型。对国家政策未覆盖的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360元/吨。这是本市的一个政策创新点。

二是规范市场管理。首先是规范相关机构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节能服务公司名录管理;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标准、程序及经费管理。其次是激发用能单位需求。加强用能单位节能监督考核,加强对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情况跟踪管理。同时,推进金融机构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三是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本市进一步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在全社会加大力度普及节能服务产业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知识和政策,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