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美国《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走向国际化的借鉴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美国《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走向国际化的借鉴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萨班斯法案》是1930年以来美国证券立法中最具影响的法案,其意义不亚于《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萨班斯法案的新闻会称这部法案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可见其重要性和影响力。证券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法,也是用来应付“市场失灵”的。

一、萨班斯法案的核心制度及其立法意义

《萨班斯法案》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职能;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

《萨班斯法案》规范的另外一项重大内容是, 建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简称PCAOB),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二)建立了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财务报认证责任

萨班斯法案302条款2002年9月生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

(三)强化了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

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公共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四)协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的“三位一体”关系

《萨班斯法案》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也紧紧围绕着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审计这三方问题。而这三个方面涉及了不同的法律范畴,公司治理一般是公司法上的问题,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属于证券法的管辖范围,而会计审计则常有会计法进行调整。

对于会计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关系是显然的。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却值得进一步探讨。信息披露与公

司治理是紧密相关的问题。虽然前者属于证券法范畴,后者属于公司法范畴。

二、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上市公司完善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的借鉴

萨班斯法案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萨班斯法案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防患于未然,这也许需要中国借鉴的,这是我们最为欠缺的。如果把这个法律其中好的借鉴过来,对中国企业提升竞争力、提升管理水平、规范运营都是有好处的。

(一)信息安全体系的建立,监管机制引入

萨班斯法案引发了信息安全的直接需求,对于信息安全可以让我们有动力去建设可靠的信息安全体系,并且由于审计和监督机制的引入而更具有说服力。它有助于克服上市公司存在的公司内控失控,失效等问题,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风险,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与中介机构评估有机结合,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和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有助于集合各方力量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发展。

(二)促使企业以外部审计师视角重视信息系统和安全状况

萨班斯法案打破了公司治理的传统框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化操作模式,可能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上的冲突和矛盾,但是,萨班斯法案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同时,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上市公司CEO和 CFO的个人责任强化,有助于突破传统公司法法人责任制度体制

上市公司的 CEO和CFO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供个人保证,确实造成了一种很大的真正有效的威慑作用。通过立法,通过外部强制性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责权利对称以后,可能以后对公司内部的管理、透明度都会有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四)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查权

证监会制定相关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制定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要求加快信息披露的速度。要求上市公司“迅速和实时”披露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或营运方面的重大变化等。

三、中国的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对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的积极意义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这标志着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内控标准体系的建立。这是一部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章,堪称是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酝酿两年之久的《基本规范》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政府与审计机构相互独立的三方监督机制,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治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改善公众投资者的投资环境,有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中国,由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与投资者利益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发行上市的吸引力,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实施,带动了许多国家对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监管问题的研究与实践。

《基本规范》丰富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体制。它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与中介机构评估有机结合,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的体制。

(徐文捷,1966年生,浙江定海人,上海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