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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风险传染的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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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式影子银行”从沿海发达地区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规模、影响虽不能与沿海地区相比,但由于市场规范和监管等方面的缺失,也出现了较大风险隐患,且不乏向银行体系传染的可能。为掌握银行外部风险传染的隐患和途径,甘肃张掖银监分局对辖内非银行融资类机构业务及风险特征进行了调查。

非银行融资类机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截至2013年3月末,甘肃省张掖市辖内共有10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开业,6家获准筹建,另有10余家提出设立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数量21家,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数量77家,典当行注册数量7家。

管理能力低下,家族式经营现象较为普遍。各类机构中,约有91.3%的机构为家族式经营,公司治理架构不完善,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大多来自于同一家族,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措施原始,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到位,缺乏有效制衡机制。

注资不实或注资方式不合规,抽逃资本金现象突出。较具代表性的表现有:一是完全虚假注资;二是注资方式不合规及采取高估实物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本金;三是利用客户现金反担保资金虚增资本金。

超业务范围或监管指标经营问题突出,部分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一是超监管指标类。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表现为向企业发放贷款或担保责任金额超过净资产规定比例。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类。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存在变相以高利率向其他企业、个人融入资金的情况,其中投资咨询公司尤为突出,以10%~15%的高利率向民间大量借款。三是超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类。调查发现,担保公司、典当行均存在违规直接发放贷款或办理抵押现象。四是资金掮客类。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方式为组织关系人或其他实体企业、个人办理高息民间借贷,充当“高利贷”掮客。

担保基金来源不实,实际放大倍数高于监管标准。担保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往往要求被担保人交纳现金反担保资金,交纳比例一般为担保责任金额的10%~20%不等,并以此充当担保基金,导致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失控。据对某担保公司的调查和计算,该公司实际放大倍数为21.6倍,远远高于8倍的控制要求。

资金管理不规范,与发起人资金混淆使用。据对某小贷公司银行账户2013年1~2月份资金流转情况跟踪,发现小贷公司资金与关联人经营资金难以准确划分,不仅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增大了小贷公司资金核算管理难度,混淆了小贷公司与实体企业的经营风险。

机构及业务监管缺位,对违规经营整治缺乏力度。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工信委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审批和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局监管,政出多门,且缺乏业务监管标准,缺乏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监管。

非银行融资相关类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担保代偿能力不足引发银行信贷风险。如担保公司虚假注资、注资方式或资产结构不合理、担保基金来源不合规、违规直接发放贷款等问题,不仅超出了其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削弱了担保公司风险代偿能力,一旦发生大额代偿或贷款呆账,势必侵蚀被担保机构交纳的反担保资金,进而产生风险放大效应,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恶性循环,引发大面积银行贷款风险暴露。

经济实体资金挪用引发银行信贷风险。一是利用实体公司向银行借款,并通过一定途径转入关联融资相关类公司;二是调整实体公司资产结构,用自有资金投资融资相关类公司,实体公司资金缺口利用银行贷款解决;三是企业间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融通,将实体企业现金临时借贷给融资相关类机构,或通过融资咨询类媒介参与民间融资,获取高额利差等,均有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削弱、银行信贷风险增大的隐患。

个人贷款通过投资咨询类机构媒介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增大。调查发现,一些个人贷款存在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违规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现象,其中不乏通过投资咨询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此类行为风险极大,将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增大。

存在利用民间借贷“还旧借新”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积累现象。据调查,一些银行借款人为持续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避免还贷不及时影响自身信用等级,往往采取先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投资咨询公司高息借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再向银行办理“还旧借新”归还借入资金的现象,且此类行为在目前经济景气程度偏低的情况下,具有迅速蔓延的趋势,形成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特殊客户群体。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银行即期信贷风险暴露,存在银行信贷风险积累隐患。

防范银行外部风险传染的建议

进一步强化担保风险评估与管理,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在合作担保机构的选择中,银行应建立对合作担保机构资产构成,担保基金规模、来源及运用特征的持续监督和综合评价体系,合理评估代偿能力,防止风险累积放大。对于担保公司利用收取的反担保资金,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禁止反担保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或从事高风险业务。

进一步做好借款人信贷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加强贷款用途监管。对于法人贷款客户,银行应根据企业经营周期规划信贷投放计划和还款计划,既要避免不合理安排增大企业还款压力,又要及时收回信贷资金,降低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对于个人贷款特别是循环贷款额度,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其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引发银行信贷风险。

做好借款人投资风险评估,防止过度利用经营杠杆。对于和非银行融资类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应在严格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贷款审查与贷后管理,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完整性的检查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防止借款人过度利用信贷杠杆而导致偿债能力减弱,增大银行信贷风险。

加强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监测,防止“还旧借新”掩盖风险。对于具有“还旧借新”需要的借款人,银行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进行合理评估,在合理选择信贷产品、安排还款进度的同时,做好对借款人真实还款资金来源和新发放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督,及时暴露和处置贷款风险。

强化监管及法规体系建设,切断风险问题根源。一是尽快规范机构、业务准入标准。制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及业务管理细则,强化对其机构、业务的监督、约束,促进各类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改进经营管理。二是切实强化日常监管。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强化履职管理,保障各类机构业务运行合法、规范。三是适时开展集中整治。部分机构尤其是投资咨询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且蔓延迅速,如不及时整治,存在酿成更大社会问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