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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液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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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LCD(液晶显示器)产业的高速发展,相关产品和部件的进出口量猛增。江苏作为IT产品制造大省,LCD产品的上下游企业云集。这些企业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对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政策的理解和认知是否到位,都将直接影响海关监管。

2006年初,海关总署稽查司根据风险信息分析,向部分海关稽查部门下达了对液晶行业开展专项稽查的指令。南京海关稽查部门根据指令,组成了专项稽查组,迅速开展工作。

专项稽查工作从了解产品特性、收集相关风险信息开始。

据了解,近年来液晶显示器技术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液晶面板制造技术的成熟,液晶面板决定了液晶显示器的最终显示效果,是液晶显示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部件。液晶板,商品编码90138030,最惠国税率为5%,暂定税率2.5%。海关关税、通关部门的风险信息提示,有口岸曾发现将液晶电视(税率30%)申报为液晶显示板以偷逃关税的情事,监管中的主要风险是归类问题。于是,稽查组确定以进口液晶板为重点,先行展开贸易调查。

经过对关区2004年以来的进出口报关数据进行分析,同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了解,稽查组掌握了关区液晶行业的基本情况:进口液晶板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企业进口液晶板用于生产液晶板模块(LCD MODULE),另一类企业进口液晶板模块(与液晶板归入同一税号)用于生产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等,两类企业是一种上下游企业关系。稽查组最终在关区企业中选取了生产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的A公司开展专项稽查。

A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主要生产经营各种显示器及显示器零部件,各种LCD电视机及LCD电视机零部件。该公司是南京关区联网监管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按照既定的稽查方案,稽查组就归类、价格及贸易方式转移等几个风险点逐一进行了验证。经实地稽查并请教有关技术专家、归类专家,稽查组得知,电视用与显示器用的液晶板由于功能不同,在电极分布、视角(可视范围)、亮度、背光模组排布方式和数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液晶板模组有电视用与显示器用之分。但这种区分并非绝对,显示器用液晶板也可用于生产液晶电视,只是显示效果较差。同时,液晶板模组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图像显示功能,最终产品是电视还是显示器,取决于附加于液晶板模组之上的视频处理模块,如果该电路板上有高频头,就必定具备电视功能。资料显示,我国对高频头技术的掌握比较成熟,因此,稍微具备一些技术能力的厂家,只需采购电视用液晶板模组,在国内简单组装视频处理模块,即可规避直接进口液晶电视的高税率。在进一步查看A公司LCD产品的BOM表,并前往生产现场查看后,稽查组认为,该公司生产电视机的高频头为后期加装,高频头不包含在进口的液晶板内,因此,排除了A公司将液晶电视机或可电视、电脑用液晶显示器直接伪报成液晶板进口的风险。

经过进一步查看A公司的报关资料、财务资料及单证,稽查组发现,该公司同期、同品种的液晶板在一般贸易项下和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价格趋于一致。对实际发生内销的保税货物,该公司使用移动平均价格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补税手续。据其关务负责人介绍,海关是参照手册中第一批进口至申报补税之间的同规格液晶板的平均价格进行估价征税的。稽查组查阅了有关补税记录,报关数据显示确有估价记录。因此,稽查组排除了A公司进口液晶板在归类和价格方面的风险。

稽查组继而对A公司的进出口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A公司2005年度的保税货物内销补税记录相对集中,且在口岸进口记录中,加工贸易比例迅速增长,一般贸易进口比例逐步萎缩,至2006年1、2月份,该公司的一般贸易进口记录几乎为零。而根据前期贸易调查掌握的情况,该公司的成品内销比例始终保持在30%左右,该公司存在“贸易方式转移”的风险较大。稽查组随即将稽点转向该公司保税进口货物的管理使用上,要求企业尽快提供2005年度保税液晶板料号级的进、出、存记录以及BOM表、工单等相关数据记录。在资料调取过程中,企业给予了较好的配合,稽查组迅速掌握了A公司的进出存数据,并进行了平衡测算,最终发现该公司的81000余片保税进口的液晶显示板已用于内销成品生产或销售而未及时补税。

就在此时,A公司突然提出其原先提供的资料不准,要求重新提供有关数据。原来,稽查组对液晶板开展稽查的同时,A公司也对加工贸易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由于报关人员对海关联网监管企业内销补税政策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以为联网企业可以在核销周期结束时向海关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导致2005年度有46000余片保税进口液晶显示板已转内销而未及时补税,于是,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了“进料转内销”手续,共计补税1366万余元。尽管企业主动将自查出来的保税液晶显示板进行了补税,但是补税数量与稽查组平衡测算的数量仍相差35000余片。A公司坚持认为其向海关申请补税的数量是由公司ERP系统中的数据计算得出,不会有误,而稽查组的数据均由该公司提供,测算方法经过反复检查也未发现错误。35000余片液晶屏就这样莫名“失踪”了?

此后2个月,稽查组对企业提供的数据逐月逐项进行耐心、细致地比对、分析和研究,最终解开了35000余片液晶显示板的失踪之谜。原来,2005年7月,A公司在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时,由于系统参数默认设置错误,导致35000余片结转保税入库的液晶显示板被错误地纳入了非保税管理,而企业在自查时,系统只采集了料件从保税库转内销库的数据资料,导致部分液晶显示板漏报补税。

启示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尤其是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必须切实理解核销周期与办理内销补税手续期限之间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理。第十二条规定: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应当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为了做到“专料专用”,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进行区分管理。有些实行ERP系统管理的企业,过分依赖系统自动运行产生的数据,而一旦数据源的人工输入或设置错误,将导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