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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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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税源,加快了税收征管系统的科学化、现代化;另一方面给沿袭多年的传统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等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可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源监控;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2-0055-08

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推进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信息技术被引入商务活动中,从而产生了电子商务(EC:Electronic Commerce;EB:Electronie Business)。通俗地说,电子商务即网上贸易,就是人们在电子技术和因特网的平台上从事各种不同的商务活动或业务。从经济信息化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由于其具有数字化、高效化等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集团组织及商业人士的厚爱,发展势头强劲,对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市场竞争将产生很大影响。同样,在现代经济中,电子商务作为商品贸易的重要手段,其引起的税收问题是多方面的,因此,制定何种税收政策以引导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便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中国政府倾向于让其自由发展,而当其发展的必要性非常清楚时再采取准确行动,这表明了中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必须进行税收征管,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才能贯彻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维护国家的。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无地域距离限制、方便、快捷,在企业实践中减少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为我们顺势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提供新机遇,也为现行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方式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运用。因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采取积极的态度来面对。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怎样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冲击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是指税制设置应以每个纳税人经济状况为参照点,使其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水平相适应,相同纳税能力者负担相同的税额,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额。对纳税人税前税后的盈利不会产生影响,每一种税都能公平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则这样的税收制度可认为是公平的。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交易过程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采用传统的征管手段不易获得纳税人交易状况的准确信息,难以做到公平课税,使得部分电子商务活动成了“免税商务”;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相应的的法律法规尚在构建,使得进行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收不公平的情况,逃税、漏税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传统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受到挑战

税务登记(纳税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众所周知,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法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不论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传统贸易经营的企业,他们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交易手段、货币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然而在网上开店经营的注册登记,现行法规中并无强制性规定。虽然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时》,但由于缺少法律效力,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仍然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电子商务采用传统的实物贸易企业税务登记制度,容易造成漏管或漏征,难以使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的存在、发展及生产经营状况。

(三)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税法中各税种对于传统贸易方式涉及到的征税对象都做了严格具体的区分,制定了相应的课税标准,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内容、交易数据、交易金额都依靠网络传输,对于传统税收征管制度依靠账簿、库存等实物对账法而言,很难精确确定交易活动中税目、税额、税率、征税时间等税收要素,从而无法准确核对一项收入的税收性质,如是销售所得还是劳务所得,网络交易的隐蔽性、虚拟性特点,要明确划分收入、确定纳税人就变得相当困难。网上交易各项收入的日渐模糊,征税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收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

(四)税收稽查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凭证、纸质凭证等作为审计工作的载体进行税收稽查,电子商务依托的网上交易是无纸化货币、无纸化凭证,交易内容和结果可随时更改,甚至不留痕迹,致使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价格、收入无迹可寻,难以把握,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对自己交易行为进行申报,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察觉其交易的真实情况,即使发现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也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从而助长了逃税、偷税等不良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审计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纳税人市场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特点决定了依托电子技术、数字化管理的网络稽查取代传统的以凭证、合同、账簿等为工具的税收稽核方式势在必行。

(五)税款流失严重

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对传统的税收代扣代缴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常用的交易工具――数字化货币、信用卡、电子支票等构成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对于这种交易方式,产销双方不需面对面,也不用通过中介即可顺利完成交易。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则是确定征税对象及纳税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可见,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网上交易不能很好地起到约束作用,那么,如何监管中介机构,或者说如何监管支付结算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交易双方将成为税制中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大难题。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时,为防止商业机密信息泄露,一般会采用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等方式,这样的举措使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偷逃税款更轻而易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影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税收征管的路径选择

(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强化电子商务税源监控

20世纪70年代,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就是对经济信息量缺乏了解或掌握上存在差异,一方经济决策人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资源,导致信息分布不对称。市场领域里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大家比较熟悉,其实税收

领域也大量存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制度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希望纳税人都能够按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而纳税人是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支出越少越好,在利益驱动下,经济行为人会掩盖、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活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出现了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而易见,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并不能全面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只能做到部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对于经济行为人的电子商务活动而言,由于其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蔽性,使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比如,电子商务企业账表数据资料日益电子化、虚拟化,就给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中国电子商务刚刚兴起,一些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还不成熟,使得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一些障碍,由此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更为严重。可见,税收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的运行效率,降低国家财政收入。因此,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规范涉税行为,从而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源监控。

(二)从宏观层面上优化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 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增加补充相关税收条款,对网络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分类管理,明确其各项业务收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申报日期、纳税地点等相关税收要素,及时填补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空白,解决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税收争议问题,从而有效地规范市场环境下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和经营活动。

2 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以保证虚拟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的信息、销售渠道、网站推广等一系列活动都能够得到社会的认知和认可,促使其合法经营,保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各方利益;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道德约束,为电子商务税款的顺利征收提供保障,杜绝偷逃税现象的出现。

3 加强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的管理。电子商务交易的关键在于资金的流动,一般认为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突破口。税务机关应采用新技术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对企业所发生的资金流性质进行分辨,为征税以及征何种税提供依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监管支付系统。

4 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网络贸易的发展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税收问题必然国际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偷税,防范避税,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

5 大力培养网络税收人才。针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应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税务人员不仅要熟知税收专业知识,而且还应该精通外语、计算机等学科知识,尽快使中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新事物发展的要求,与社会前沿接轨,与国际接轨,使税收监控手段、技术走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前列。

(三)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电子商务税源监控

1 从现行税源监控途径来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监控。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信息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源分布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几乎涉及到各行各业。同时,税源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但由于税务人员对潜在税源的挖掘缺乏深度和广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和税源的弱化。这说明我们对税源的管理尚需规范和加强。目前,中国税源监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分类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科学预测税收变化趋势,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督促中小企业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实行分行业管理,掌握各行业税源的规律,实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落实分散税收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委托代征方式。电子商务税源的分类可依据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进行划分。对BtoC、BtoB中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网络监控管理,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CtoC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还可以利用客户关系管理对纳税人的重要程度进行判断。客户关系管理有赖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数据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满足这一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类型的复杂性也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纳税人的管理),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分类进行完善,以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2)全面监控。电子商务的流动性、物理位置的不确定性进一步要求加强各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税务机关要定期与工商行政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机构积极进行沟通,核对、确认信息,对户源动态(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全面掌握户源存在、经营、发展现状。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和逐渐深入,税源的全面监控系统会更加完善,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税源监控的动态、静态相结合,纵向、横向双配合。

(3)加强金融部门的协作。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候,要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应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企业银行账户、账号相联系,一一对应并逐一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核审查时,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用网上电子账户进行协查辅助的作用,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的支付营运情况,从而建立起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工商部门一体化的监控机制。尤其是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税款时,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查清税的重要作用,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保证税收的足额、及时入库。

2 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1)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具有可行性。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的管理执行机关有权利知道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这是税源的根本所在。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政府管理的一个机构,也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协助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市场的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进行身份确认登记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样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也不例外,因为其在交易实质上同一些传统的企业并没有区别。法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即使在网上开店经营也应如此。通过对网络经营单位的审查、管理、监督,促使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能够自觉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才能进入到市场领域从事经济活动,使其经营活动行为规范化、合法化,以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

市场参与者(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实行电子商务经营许可制度。第一,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者,企业、单位、个人为拓展业务更多占有市场份额而自己设立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的,利用他人的网站设立主页从事经营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行为的,要分别进行严格审查;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对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进行备案。第二,加强对电子商务客体监管。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严格把关,对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严格检查和管理。尤其是对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准确分类,以便确定税种、税率。第三,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内容的监管。检查和管理电子商务的竞争、交易行为,看其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广告的、合同(购货、销货、运输等合同)的签订等是否符合法规。对不正当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严惩不贷。开通消费者举报系统,对违法经营的网站严查整治,实施工商税务联合登记制度。

3 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1)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的可行性。由于互联网中信息流动瞬息万变,网络规模庞大繁杂,电子商务参与者身份、所在的地点难于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是基于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的,无论是交换信息还是网上交易都离不开电子商务网站。而任何网站的正常运行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网络地址,即域名,因此以电子商务网站域名作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切入点是可行的。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属于企业网站,所以,对这一类网站企业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在要求他们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其税务机关补充办理税务登记,从而使税务机关能够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这样既可以为本国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及时和方便的服务,确保税收收入,又能保证互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的具体措施。第一,强化税务登记对域名注册的约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域名管理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域名注册信息及时被税务机关得到,税务机关根据域名注册信息追踪调查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促使电子商务企业自主进行税务登记。第二,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资料备案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完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提供域名或网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务器所在的地理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等信息。税务机关应根据网络者资信状况核发税务登记号,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将计算机的超级密码钥匙备份送税务机关存档。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加强核对和处罚力度。对那些已注册域名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与域名管理信息核对获得)进行严格检查,对实属逃税性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比如,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以偷逃税款的数倍罚款让其从经济利益上认识到偷逃税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损失;我们还可以取缔其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的申报资格,这样从制度上让偷逃税者认识到偷逃税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不便,甚至使自己丧失掉从事电子商务的资格而蒙受巨大损失;如果偷逃税额十分巨大,已触犯刑法,那么就应该把这些偷逃税行为移交给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让他们为这些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从而威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行为。

4 对物流体系实施监控。(1)通过对物流体系的监管来监控电子商务税源的可行性。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辅以税收稽查来实现确定应纳税额的目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凭证的虚拟性以及技术上的一些障碍,使得稽查手段相对减少、力度变弱。但是,交易中物流领域的变化却很少,并且电子商务中物流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虽然数字化产品、网上服务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占较大比例,但相对实体产品交易来说,只能是少部分。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实体产品交易所占比例还会越来越大。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和一个足够长的杠杆,我能撬起地球。我们说:如果电子商务能成为撬起21世纪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杠杆,那么现代物流将成为这个杠杆的支点。因此,通过对物流领域的监控,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到电子商务的数据,从而有效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减少其偷逃税行为。

(2)按物流类型的不同分项监控电子商务税源。对物流体系的税收管理,也可按照所属企业性质的不同来分类进行。第一,对生产企业的物流监控。生产企业物流,是指贯穿于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始终的物流活动,始自接受订单,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的采购、运输、入库,经过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到产品入库和保管,直到完成产品的销售任务。生产企业物流包括: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中,对生产企业的物流监控主要是针对在开展传统生产经营业务的同时,采取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商品销售而又自建物流系统的企业来说的。对按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原来税源监控办法进行税源管理。对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够在销售时对其进行纳税跟踪的,就要通过对其物流系统的监控来进行管理,当然还要和传统销售渠道销售商品的物流情况进行紧密配合检查。对供应物流的监控要考察其进货情况,对销售物流的监控需考察其销货情况,另外,还要结合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的监控,最终确定应申报的纳税信息。第二,对流通企业的物流监控。流通企业物流是贯穿流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物品从生产商到本企业,再经过本企业到客户的实体流动,包括采购进货物流、批发和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很大一部分是在传统流通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和生产企业物流控制一样,对其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原来税源监控办法对其进行税源管理;对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够在销售时对其进行纳税跟踪的,就要通过对其物流系统的监控,当然还要和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的物流情况进行紧密配合检查。对采购进货物流的监控需考察其进货情况,对批发和零售物流的监控要考察其销货情况,从而最终确定应纳税情况。第三,对第三方物流的监控。所谓第三方物流(third pany logistics,3PL)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发挥自身资源的最大化优势,动态、合理地配置已有资源,而把企业相关的物流业务以一定的方式委托给专门的物流运营企业,同时对物流企

业的全程服务进行跟踪和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 logistics)。其概念源自于管理学中的out-souring。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为在最低成本条件下满足消费者的多种购买需求,一般会通过电子合同委托第三方做物流,以顺利完成庞大的物流业务量。中国现行的《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中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2004年,中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效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根据物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和签订的电子合同追踪调查物流业务,控制接受物流服务企业的商品销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签订的电子合同也为税务机关开展电子商务的反偷逃税提供了重要手段。同时,要搞好物流财务检查,认真核查财务报表。尤其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第四,对国际物流的监控。国际物流,是指跨国界的物品的实体流动,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扩展(见图1),国际物流由于物流环境的差异性、物流系统范围的广泛性、物流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标准化要求较高等原因,一般是由国际性的跨国物流企业来做。其性质和国内第三方物流类似,即国际物流必须进行报关,经过海关的检查。对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销售的商品进行征税,第一,应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性、行为隐蔽性,确实在鉴定收入属地、收入归属的税种性质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但互联网经济活动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实际上最终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电子商务在中国虽尚属新生事物,但它是未来贸易发展的一个大方向,中国企业应该与国际贸易接轨,创造更广阔的贸易机会,在国际上占有相应的份额。第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遵循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还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和原则的国际探讨,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与相关国家所规定税收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定出能为有关各方所能接受的税收政策。第三,中国应积极与国际税收机构加强合作,注意搜集企业在避税区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交易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海外经营信息,为税收机关的征管稽查提供依据,同时,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海外银行进行密切沟通,以税收协定的形式从相关机构中获取其业务交易数据,关注其经济运行动态,有效遏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偷逃税款的行为。

5 建立规范的认证制度。(1)通过认证制度进行税收稽查的可行性。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是建立在“虚拟市场”中的一个监督、管理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角色,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及资信的认定,从根本上维护网络交易活动的安全而设立的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它在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电子商务得以开展的起点和基础。认证机构不仅可以提供数字签章制作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确保数据在电子传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而且还可以签发公钥、私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从事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确认交易方身份是否真实可信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认证体系,不仅有利于确认交易双方的安全程度,更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便于税务人员详尽稽查应征收税款,为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入库提供保证。

(2)通过电子商务认证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第一,建立健全认证体系。基于网上交易参与者对网络安全的关注,认证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普及。所以,应通过立法和行政政策手段,加强建立国家级甚至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利益。并且,通过认证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可以实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济主体纳税行为的监管。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CA体系,才能较好地发展网上支付,真正实现网上购物,做到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应税行为的确认。但对CA机构的建立,政府应该有所控制,因为如果各建各的、没有统一的管理,就会出现各CA之间的矛盾和客户的多重认证问题,给今后以CA为核心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应由1家公认的机构来建立权威性的认证机构(CA)。中国目前最大的权威认证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13家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认证中心,并已于2000年4月投入使用。第二,以法律明确税务机构与认证机构的关系。像金融机构一样,认证机构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网上交易者的认证信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税务机关利用认证制度解决纳税主体身份,网上应税行为难以确定的问题必会成为最佳选择。

以上五种途径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加强相互关联部门的合作,因此,应结合金融、工商、认证、公安、海关等机构,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综合监控电子商务税源的各个方面。同时,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网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监控网系统,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使网络信息处理技术能广泛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一方面,可以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施税务申报、缴纳、控制、分析以及监督的现代税务管理新模式,实现全方位、多功能、现代化的税收网络征管体系,把税务机关征税所耗用的人力、物力、财力降到最低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税款征收、税务稽查提供必要信息资源,在征税过程中使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三、结语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增长速度较快,发展前景广阔,电子商务是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已成为共识。电子商务的出现也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冲击,税收制度中一些方面亟需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在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的潮流下亟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从表面来看。电子商务活动不需中介和销售人员,不需门店场地,实施无纸化办公,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的特点,但实际上,看似不好把握的电子商务只是在某些方面简化了交易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其活动背后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钱物交易,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应看清其本质,从物流、资金流等方面人手,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涉及多个方面的协调,而税源监控和税款征收只是其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只从这两个方面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还不够,还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合。比如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及相关法规,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培养既懂网络知识又懂税收业务知识的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等。就本文而言,只就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和税款征收两方面进行论述,由于笔者知识面与能力有限,探讨的深度也还不够,电子商务税源监控途径概括的范围有限。笔者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系统的健全,将会出现更好更全面的监控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有着愈演愈烈之势。只要我们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熟悉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掌握其内在规律,同时,加强国内外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及税收征管工作必将顺利进行,这样不仅能够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使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经济的内在推动力,而且还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总之,电子商务税源监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处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既要考虑到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又要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状况,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