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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违约互换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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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2006年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国内外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上的不足也逐步显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信用衍生产品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改善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状况,应对国际金融业的挑战,成为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正视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信用违约互换;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15201

1信用违约互换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机制

(1)信用违约互换为银行提供新的贷款组合管理方式,有效解决银行贷款中存在的信用悖论。

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交易,银行降低或消除了其特定贷款或一篮子贷款的信用风险暴露,但并没有降低预期回报。信用风险转移到保险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由于贷款依旧属于银行,贷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银行并不需要通知借款者或获得借款者的许可,因此既能够降低组合暴露,又能够避免出售相应资产而引起的客户关系的破坏,甚至可不拘于信贷限额,发展持续性的信贷交易。信用违约互换使银行实现贷款组合分散化管理,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大的自由,使传统消极、被动的回避风险,转化为积极、主动的组合风险。

(2)信用违约互联首次使得信用风险从它所附属的金融资产中剥离出来,并在市场上定价出售。

信用违约互换首次使得银行资产中的纯信用风险从总体风险中剥离,并上市交易。在此之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结合在一起,而任何一种避险工具或方法都不能同时防范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违约互换使得信用风险从总体风险中解捆成为可能,完成了风险管理的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循环,为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大的自由。随着市场的成熟,会出现银行贷款以外的新的信用风险资源,如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暴露管理复杂,可以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寻求信用保护;投资可转换的基金管理者利用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回避信用风险;从事房地产的借款者使用信用违约互换嵌入其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

(3)缓解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压力。

《巴塞尔协议Ⅱ》以及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有明确规定。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其他商业银行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8%。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市场风险资产

降低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降低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手段。在交易前,银行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是100%。利用信用衍生品产品例如信用违约互换可以把该标的债项的信用衍生品给了交易对手,对一般企业的风险变成了对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根据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评级为AA以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风险权重是20%。通过信用风险转移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加权资产,使其为原来的五分之一,有效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Ⅱ》有专门针对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信用衍生品产品的风险缓释条款。

(4)信用违约互换为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收益可观的投资机会。

在信用违约互换问世以前,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的资金来源大多是股本、定期存款等非流动性负债,在贷款的持有上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外部缺少贷款市场的客户来源,内部缺少运作贷款的人员设施,并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往往不能直接进入贷款市场。通过信用违约互换,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进入这一市场,不必直接持有信贷资产而承担信用风险敞口。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它们可以设计更为合意的风险和报酬结构,使其投资组合范围进一步拓宽,从而满足其经营目标,成为投资者争夺的一个新业务领域。

(5)信用违约互换增强银行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

2001年美国的经济衰退使得债券违约和公司破产达到高峰,据标准普尔统计,上市公司破产案件达257件,比2000年增长46%,债券发行者违约达21家,金额1157亿美元。多家加银行在安然事件和世界通信的特大破产案中正是由于运用了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品交易,才使自己幸免于难。经过一系列金融危机及最近的违约事件,投资者和机构重新评价了信用违约互换抵御违约风险的重要性,提高信用违约互换的使用能够保护未来的债务危机并增加公司受益,而不断增加的国家和个体的违约增加了对信用违约互换规避信用风险的需求。

2信用违约互换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具体实施步骤

2.1我国银行同业之间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

银行同业之间通过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可以突破信贷限额的限制。银行同业之间进行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可以在扩大贷款规模的同时而不扩大信用风险,不增加风险准备金,不破坏与客户的关系。因为银行购买信用违约互换,不需要通过借款者的许可,既能降低风险头寸暴露,又能避免出售相应信贷资产而引起的客户关系的破坏,甚至可以不拘于信贷限额,发展可持续性的信贷交易。这样,银行可以更好地与企业之间开展各项业务,增加银行收益。

2.2我国银行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

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普遍应用离不开成熟的风险转移市场,而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又需要积极发展壮大各种机构投资者。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拥有大量的资金,但缺乏足够的投资机会和投资渠道,这也导致了当前大量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向股市集中,风险集中度增加。而机构投资者通过与银行之间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不但可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而且能够增加自身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收益。因为信用违约互换的应用可以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在无需持有资产和管理资产的条件下,创造新的、收入可观的信用暴露机会,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的资产组合风险多样化管理。

2.3我国银行同国外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开展违约互换交易

最后待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的应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国内银行、机构投资者同国外银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国外许多机构投资者早已看好中国的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具有贷款市场回报率高的特点,但苦于没有合适的参与途径。虽然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五年过渡期已满,但是当前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还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2006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如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