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从“兰贵人”案看商品的通用名称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从“兰贵人”案看商品的通用名称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当事人

原告:澄迈万昌苦丁茶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情简介

第三人:海南省茶叶协会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海南的一家企业――原告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2002年4月9日将“兰贵人”申请注册在茶叶等商品上,获得核准后即在海南等地进行“打假维权”。第三人海南省茶叶协会授众多茶商的委托,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商评委裁定撤销该争议商标。原告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海南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即认定“兰贵人”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对原告的“兰贵人”注册商标绐与撤销。

评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论理、证据采用、法律适用上均体现了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尤其是在该案的关键问题,例如,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上,更显示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仅就一审判决对“兰贵人”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上的思路予以介绍。

一 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地域。陛问题

本案原告认为,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而“兰贵人”作为一种茶叶仅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地有存在,并未在全国各地都有,因此,不符合地域广泛性的特征。第三人认为地域广泛性的要求与本案“兰贵人”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的主张并不冲突。茶叶作为一种与地域,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商品。不同地域生产或习惯饮用不同的茶叶。根据本案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例如,云南省、广西省、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茶叶协会或学会在2003年12月23日召开的”五省区茶叶行业社团‘兰贵人’商标注册争议恳谈会”所做的纪要、中国茶叶协会和中国茶叶流通学会的证明等,均证明“兰贵人”是中国南方省份生产的茶叶。中国幅员辽阔,这种仅在一定地域生产的产品不能因为在中国其他地域没有生产或者消费者比较少就否认这种商品的名称不是“通用名称”。第三人同意争议裁定的观点――“我国茶叶产区分布广阔,各地因气候条件的制约和制作工艺的限制,以及饮茶文化,口味的地域差别,其茶叶的生产和销售也往往带有一定地域色彩”。第三人认为,不能因为“兰贵人”这种非属于六大通用茶类的茶叶分支品种不可能在全中国所有的地方全面流通而否认其不具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所具有地域性广泛的特点。对于茶叶这种特殊商品,通用名称中“地域广泛性”要求中的“地域“应当是指产品所主要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地区,而不是一定要“全国”,不需要包括根本就不使用该商品的区域。只要在该商品主要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地区都认可某种茶叶的名称,就可以认定为该种茶叶的“通用名称”。

对此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对于商品通用名称地域广泛性的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起源、地方性特色以及其传播和发展的速度和广度。一审判决认为“兰贵人”茶叶的流通地域范围的确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等五省,且以这五省为主,显然并非全国,但一审判决认为,对通用名称广泛性事实的认定不能脱离事物发展的本源,“兰贵人”茶品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茶品,发端于台湾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别是沿海诸省,符合其自身的流传特性,这与“兰贵人”茶品与生俱来的地方性特色相关联,因而“兰贵人”在沿海各省获得广泛认可,且时间持续已达,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传播速度之快而能持续数年,本身即说明了这一名称(价值)存在的持久性(市场)使用的广泛性。其广泛性源自沿海地区商业的流转,产业创新,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使之广为流传,属于众商家的共同贡献,也包括万昌茶场在内。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南方五省茶叶行业使用“兰贵人”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虽未及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一审判决充分考虑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考虑了茶叶这种商品从产生,发展到不断流传时自身特有的属性,做出了在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兰贵人”作为茶品名称的情况下,其已经符合地域广泛性的要求的认定。该认定准确、适度,体现了对此问题深刻的思考。

二、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规范性问题

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规范性,这涉及“兰贵人”指代商品是否唯一的问题。原告认为,各个厂家的兰贵人茶在所用原料及成份配比上不同,而指代商品不唯一,不具有规范性。第三人认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不能因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在使用时存在细微差异而否定约定俗称通用名称在本质上的统一性。就本案而言,客观事实是各企业在生产“兰贵人”茶时的确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该差异仅表现在以乌龙茶为原料时,所添加的香味辅料有区别,以及添加的比例有区别。事实上“兰贵人”茶中乌龙茶所占据的比例为90%以上,香味辅料可以因各企业生产、销售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比

例和成分的配比。因此,在茶叶行业内,所谓的“兰贵人”茶,具体指的就是“添香加味的乌龙茶”这一类型的茶叶。

对此,一审判决在确定商品通用名称规范化的问题上,提出要考虑商品从无到有以及商品因使用同一工艺而使其具有的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点。为此,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中国茶叶大辞典》的记述,六大种类茶叶之一的乌龙茶也存在使用不同种类鲜叶的茶叶原料问题。说明茶叶原料不同并不一定表明不能归入乌龙茶,能够归入乌龙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茶叶的制作均使用了“半发酵”工艺。一审判决由此思路得出虽然各个企业生产的兰贵人茶在原料或配比上有差异,但工艺上均采用由主料和配料拼配的方式,而主料可以是乌龙茶,五指山茶,绿茶等。配料可以是桂花,甘草粉,香夹兰豆、香兰草、吉祥草等。故兰贵人较传统六大种类茶叶而言是一种新型茶品,20世纪90年代时由“人参乌龙茶”不断演化为新的添香加味乌龙茶。

上述一审判决对“兰贵人”符合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规范性”的要求的认定充分考虑其自身工艺以及主料加辅料的制法而使其具有的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特点。此为对个案深入研究,认真考量的结果。

虽然该案尚处于上诉中,但无论二审如何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中对通用名称的论理都值得学习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