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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市场中的“意思错误”问题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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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俗语云:“乱世购金银,盛世兴收藏”。本文立足于对古玩市场中的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案例分析研究,希图剖析古玩市场中买卖问题,运用利益风险分配理论进行解决路径的构建。犹如科宾所言,把法律规则限制得可适用于许多因素的特定组合,为我国私法开辟一条务实的错误制度的立法研究思路。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标的物性质;利益风险分配

一、引言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著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著歧义的表达工具。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著它所处的不同的上下文,它所指的不同的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所特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1]因此,研究错误制度旨在甄寻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两者的制衡点极其重要。对于古玩交易,因其具有专业性,非消费性,投机性而与普通交易差异甚大。因此,古玩交易行规与相关法律的衝突就是因为古玩交易的上述特点所导致的。[2]故而,文物买卖是最典型的也是最容易出现“意思表示错误”的市场。

二、古玩市场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以胡永华与易群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案情概述:2006年一月至二月,胡永华向易群华数次购买古玩。期间,胡永华曾以汇款形式向易群华支付了部分货款。2006年2月9日、13日胡永华分别向易群华出具了两份欠条,注明尚欠易群华贷款共计288000元。其中,胡永华在2006年2月9日出具的欠条上写明所欠款项是购买“古玩”。2006年4月,胡永华将所购部分物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均系古玩工艺品。2006年8月11日,易群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永华返还欠款288000元。胡永华提起反诉,以易群华欺诈和双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之间288000元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货款290000元。[3]

在胡永华诉易群华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因双方是实物交易,採用先拿货,后付款的交易方式,因此买方具有现实充足的时间对实物的现状进行充足的认知,同时无证据可以准确的认定胡永华用于鉴定的物品时是属于原物,故无法认定交易过程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据此判决胡永华败诉。一审后检察院抗诉认为:古玩工艺品在收藏价值与市场行价与古玩有显著性的区别,当事人曾在出具的欠条上所明确购买“古玩”而非古玩工艺品,据此认为胡永华的真实意思是购买古玩,且易群华在庭审中承认其卖给胡永华的为仿古工艺品,导致对易群华的误导,只是胡永华错误认识所购买的物品,从而做出了违背其购买古玩真实意思的错误行为,并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认为胡永华的购买行为系重大误解,应当对双方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本文认为:检方仅仅根据当事人的欠条上的“古玩”两字,即认定胡永华的真实意思是购买真正的古董是以偏概全的。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品质、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更大误解。故此错误可分为:(1)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2)表意人的不知;(3)对当事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认识上的错误。[4]在这三种错误中,表意人的不知,即在发生法律行为时,错误使用表示方式,应属于可撤销行为。对于疑似表示内容错误,即为对当事人的资格或无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5]对于此限制,意在适当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两者的制衡点。所以对于表意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应当从古玩交易的目的入手分析。[6]因“古玩”在法律上概念的模糊性,我们不宜简单通过文义解释认定,应该深刻认识到古玩交易主体与目的的特殊性,故而不能简单认为性质错误即重大误解。通过以上案例及理论剖析,在古玩交易中存在的焦点争议:对物的性质的错误认识,对于其他的几种错误,并非与古玩交易的特殊结构息相关而并未有争议。据此,根据古玩的交易目的,年代长短,市场价格决定的自身价值与艺术性属于重要的判断标准。

三、古董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解决路径:以利益风险分配的理论分析为例

对古董意思表示错误应给予合理分配危险的思想,解决问题前提是我们应该认可处于某种优势的权利人合法获得利益的行为。正如安东尼?克隆曼所说:当获得某种资讯费用昂贵时,人们就对资讯拥有一种财产权利;当获得此种资讯费用低廉时,人们就没有财产权利,从而无法乘机利用他的资讯。在讨论古玩市场中的意思表示问题时,卖方通过向准备购买古玩的买方发出要约时,很有可能最有能力根据诚实义务而防止表意人发生意识表示错误的,尽管正确,但是我们应该认可其通过合法优势地位获得利益行为,因为买方也能在错误发生后订立前廉价的改正错误。因为表意人是最好的资讯收集者,故而成为最好的错误避免者。当然,如果该错误无法或需要耗费相当大的费用时,我们不应当苛求其可以避免错误的发生。反之,如果该错误被实际知悉或可能以微小费用发现,即可以将对错误责任加诸错误方,如果另一方实际知悉或有理由知道该错误,他将改变责任,使责任转移给另一方。[7]

据此,本文认为在解决古玩交易市场的意思表示错误根据惩罚的严重程度主要以对双方的交易目的、标的物的年代长短、市场价格决定的自身价值与艺术性为重要的判断标准。若双方对所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真伪的,或者出售方已用可能的方式告知对方可能非真品时,买方自愿购买的且并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的,交易后认为是赝品的,应该使用行业标准进行调整。

注释: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哗,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

[2][4][6]吴万军.论古玩交易中的法律适用[J].政法论丛,2012(10):123,125,125.

[3]吴晓梅.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度把握--胡永华与易群华买卖合同纠纷案[J].法律适用,2009(7):81.

[5]当事人的资格指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刑法千克、声望、支付能力等特徵而言.

[7]安东尼·T·科隆曼(胡凌译):《错误、披露、资讯与合同法》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哗,邵建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吴万军.论古玩交易中的法律适用[J].政法论丛,2012(10).

[3]吴晓梅.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度把握--胡永华与易群华买卖合同纠纷案[J].法律适用,2009(7).

[4]安东尼·T·科隆曼.错误、披露、资讯与合同法[Z].胡凌,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