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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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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协定税率商品进口时不仅要正确填写报关单,还要提交经海关总署备案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还必须符合“直接运输”的标准,一旦出现疏漏将直接影响到货主的经济利益。

2006年12月,大连某公司从菲律宾进口90吨鲜香蕉,该公司在向海关申报时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正确填写了报关单,享受了零关税的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供了菲律宾原产地证书。现场审单关员在对该票单据进行审核时发现以下两个问题:1、海运单上起运港为菲律宾“达沃港”,装货港为韩国“釜山”港,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关于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货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货主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为菲律宾商会开具,证书样式、发证机关印模、签字式样均与备案要求不符。据此,现场海关做出不予接受其享受协定税率的申报的决定,补征税款2万余元。

由此可见,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关事项的不明直接导致了公司经济利益受损。

那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关时应提供哪些单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应符合“直接运输”的标准

“直接运输”是指下列情况:

(一)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二)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三)经非受惠国运输进口的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应进口地海关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交过境海关签发的对上述事项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我国海关对此有具体规定,即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允许香港产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外,经各优惠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地区换装运输工具的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交验该国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否则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申报时,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海关备案的要求

各受惠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样式、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均要在海关总署备案,若货主提供的证书与备案中任一项不符,海关可拒绝接受该证书。但对于智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海关不再审核签名,而要求加盖“正本”印章。

另外,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原产地证书上应体现进口货物商品编码,且必须填写进口国的编码。原产地证书的编码不是我国税则号列时,原产地证书六位数协调编码必须与协定税率六位数相同,方可享受协定税率。

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 应在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书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为例,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我国海关提交,但产品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的,提交期限延长至6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方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我国海关仍可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由于各贸易协定相关的原产地规则不尽相同,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也不同,货主可通过查询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公告获悉。

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实行“一批一证”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不能重复使用和逐次扣减。对于多个已经电子数据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对应一批货物这一特殊情况,申报时应分单填报。

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货物后补原产地证书如符合相关规定可退还多征税款

由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中关于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的规定各不相同,对于后补原产地证书可退税的情形也相应有所不同。仍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为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进口时已办理原产地证书但漏向海关提交的。对此,由于其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已实际进口,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不受限制,可以在进口后的某个时间向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海关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计征,多征税款予以退还。二是进口时没有办理原产地证书,而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的。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一年内货主可凭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