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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在护理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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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医疗纠纷在不断地增加,然而在护理管理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护理日常工作繁忙,工作量大,与患者接触最多,因而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自觉性,已势在必行。随时随地都要“以病人为中心”,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需。

关键词 法律意识 护理管理 探讨

护理行为的法律性

护理行为是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的同时所进行的基础护理、环境调整、保健教育、辅助诊断等方面的行为。部分是由护士独立完成,部分是执行医生的医嘱。通常人们认为护理行为是有益无害的,如果这些行为条件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则对患者起到治疗作用,最终达到康复的目的。

现在护理“以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也要注意符合医疗原则,不可疏忽大意或过分迁就患者,否则造成的过失可能无法挽回。如果不按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办事,出于爱面子,该查的没查,该做的皮试不做,导致患者发生过敏反应、休克死亡等,这样不但使患者身心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更重要的是使医护工作丧失了职业道德,触犯了法律。因此护理工作事关人命,轻者失职之过,重者致死致残,构成渎职罪。每个合格的护理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法律条文,而且更应明白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必要时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些潜在性的问题,常见的有:

侵权行为与犯罪: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在护理卧床患者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查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护理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1例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患者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临床护理记录: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验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患者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与某刑事犯罪有关,此时护理记录,则成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或成为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执行医嘱: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虽应一线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品与物品管理:品主要指的是杜冷丁、吗啡类药物。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等。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的权力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因此,护理管理者应严格抓好这类药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经常向有条件接触这类药品的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教育。

护生的法律身份

护生是学生,她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如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护生因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损害,那么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患者的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患者有权利要求她作出经济赔偿。所以,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前,应该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

职业保险与法律判决: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使其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受损害者的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几乎都参加这种职业责任保险。她们认为:①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②保险公司可在败诉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使其不致因此造成经济上的损失;③因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而减轻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因此,参加职业保险可被认为是对护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能摆脱护理人员在护理纠纷中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

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护理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为解除患者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护士准确、细致、耐心、周到、严谨的护理服务,不仅是护理事业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还是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真实体现。

护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决定了必须强化护理管理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护士的言行,进一步明确护理中的各种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法律上的意义。如各级护士职责、各种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抢救制度等),要主动将这些制度和职责用法律意识中的义务去强化,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险患者权益,真正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宗旨。

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护理管理者要将普法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联系现实存在的医疗纠纷的典型病案,以及报刊新闻媒介关于医疗事故的报道,引以为戒。护士长是护理一线最基本的管理者,首先要带头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要求自己,要不断组织大家学习、考试,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强调,要经常评判护理工作的得失。由此可见,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与护理管理工作是相辅相成的,要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