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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对某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中,我们对该单位的组织结构、财务隶属、业务范围、会计核算做了初步调查,了解到该单位的一些基本情况,然后结合刚刚审计过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资料,拟定了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中,我们抓住了该单位事业费及专项工程收入两条丰线,结合主管部门拨款账、往来账与之对应关系,很快审计完了该单位提供的所有会计资料,同时发现以下疑点:
一是在审计事业费的过程中,发现了一张在苗圃劳动的补助发放单,金额120元,人数6人,内容为出红薯劳动,有经办人、领款人、财务主管的签字,手续齐全,内容完整。看起来很真实,但却存在一个疑点:这就是在所有提供的会计资料中未见柯出售红薯的经营收入,这和发放劳动补助存在矛盾,值得深究。
二是在所有提供的会计资料中,未见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中支付该单位的一笔工程款,价值6万元,这笔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的。
以上两个问题引起我们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首先,找会计座谈,询问他们的劳动情况:在哪里劳动?为什么要在苗圃劳动?其次,询问苗圃的所属、地点、面积、种植物、生长情况等;最后,询问收入的核算问题。
当会计听到我们这一系列提问后,先是沉默,最后开口讲道:这个苗圃是他们为配套XX项目而租来繁育树苗的。现在这个项目已经结束,地还没有还,去年种了些红薯,发补助就是因为这些人出了红薯给予的一点补偿,红薯收的不多,没有向外出售,也没有收入。
鉴于此,我们要求到苗圃去看看,核实一下苗圃到底有多大,种的是什么?他眼见苗圃的真实情况要被揭开,马上推说苗圃r已经承包给了别人,苗圃的经营、管理,以及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都由承包者负责,与他们不再有任何关系。
这样的解释,看来是不愿意让我们去苗圃。怎么办?我们只好采取其他办法另寻证据来揭穿他说的谎言,为我们提供真实资料。我们对会计说,既然你们租用人家的土地,那么就应该有土地租用合同,把土地承包给他人,也应该有土地承包合同,马上回去,将两个合同拿来。
时隔几天,我们未见他的到来。于是打电话催他,他说正在寻找合同,办公室的人没在,一时无法取来。又过了几天,他拿来了租用XX村土地的租赁合同,但未见将此土地承包给他人的合同。我们继续追要,他仍以各种理由推拖此事。
沿着另一条线索,我们同时展开调查。我们要求他提供主管部门2004年拨入专款的银行账号、账簿和往来款账,开出的内部结算票据存根,银行存款对账单。为了应付审计,他们竟然将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那笔专项工程款原始凭证从他们已经做好的记账凭证中拆掉,选出几笔和此有关的业务,重新装订凭证,登记账册。几天后。个早晨的十一点左右,会计带着一个人来到我们办公室,说专项工程账由此人管理,我们要的账,他也带到。并且他们说此笔业务特别简单,两下就能看完,要求我们马上就看,看完他们就将这些资料带回去。
对于他们的这一要求,我们感到很奇怪,为什么要得这么紧呢?于是,我们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让他们先回去,我们再认真地看一看。
经过仔细辨认,会计账簿记录业务简单,一年的时间仅有三笔业务:一笔收入,两笔支出。没有上年结余,字迹墨汁深浅一致。经过审计组几个人的商讨,一致认为,他们是为了应付审计临时记下的。因为此工程已是干了几年的工程,不是去年才开始的,应该有上年结转余额;工程的施工应该有材料费用支出,但未见这类支出;笔迹墨汁深浅一致,说明是一次记上的,不符合会计工作规范。
看完这些账目,分析得出结论之后,我们及时和该单位会计联系,指出会计资料的虚假性及危害,以及作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再次提出要求,让他们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苗圃的承包合同,收入发票存根,银行存款对账单,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工程款的核算记录。
这一次,会计又开始推拖了。说这些东西在他们单位领导处,领导这几天请假外出,不知去了哪里,也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回来。领导一回来,他马上就将这些情况汇报,然后将这些资料拿来。
一晃就是一个星期,一点音讯都没有。我们将此事向分管业务的局长做了汇报,希望局长能出面协调、解决此事,在关键的时候给我们把脉掌舵。
经过局长再三交涉,该单位领导最终极不情愿地拿出了所有的会计资料:两套专项工程账(一个银行账户),一套苗圃账,两套劳务收入账(一个银行账户)。涉及资金额达522万元,存在少交税金、不合规票据列支、现金结算、不合理开支、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再加上审计开始时提供的两套账,该单位一共设置了七套账簿,三个基本存款账户。至此,该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状况才完全被揭开。
事后,该单位的会计说,你们的工作真是太细致了,连那么一点破绽都能看出,真不容易。你们要求提供银行存款对账单和收入发票存根,当时我们就不敢提供,如果提供,所有账目就暴露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蓝田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