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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一体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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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普遍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的困惑,即所谓的“三难一大”现象。究其原,反渎职侵权工作中“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和与有关国家机关的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机制的缺失,是造成“三难一大”的根本因素。可以说,检察机关内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助推器,对基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着较强的操作性和主要的司法实践指导作用。具体说来:(1)能够拓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渠道;(2)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3)能够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4)能增加案件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5)宣传反渎工作、促进依法行政;(6)能够取得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一、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反贪、反渎部门报捕案件的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案件、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机制的框架下不仅可以对所办案件在定性、证据、强制措施运用交换意见、解惑释疑,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从这两个部门所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2007年4月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一起毁林案件中,发现辖区某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从获取线索到人民法院作出拘役2个月的判决,仅用了48天的时间,显示了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获取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和促进诉讼效率的效用。除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外,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还应包括反贪、民行、监所三个部门,可以通过这三个部门的办案活动和监管活动发现、挖掘一些有价值、可查性高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局在内部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2007年到2011年,通过该院侦查监督科发现案件线索7件,成案4件;通过公诉科获取案件线索13件,成案9件;反贪局、民行科和监所科共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件,成案4件,年均获取线索5件,成案3.5件,成案率达70%。

(二)与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

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还应该与辖区的一些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在该机制下与这些机关保持定期联系,通过联系会议、设立联络员、定期走访等方式方法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工作状况、依法行政情况,从中获取案件线索。由于有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做保障,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可以通过该机制拓宽案源渠道、了解并掌握辖区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履行职责情况,在查办案件时可以取得涉案单位的配合和理解。可以说建立并充分发挥与辖区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对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了然于心,办案时左右逢源。2007年以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就反渎职侵权工作先后与辖区技术监督、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十余个行政单位建立了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分别签署了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的文件。通过该机制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每年都获取十几件案件线索,2009年办理的辖区某派出所民警姚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就是在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时得到的线索,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办理的案件,姚某被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取得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支持,这是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阐明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意义,拿出可行性工作方案,使院党组和检察长认识到该项机制的功效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促进作用;其次,要争取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由检察院领导出面协调,使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消除疑虑,愿意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同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再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协调联系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作为协调联系配合机制的基础,和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则。

三、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可以分为渐进式的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是后一个层次的条件和基础:

(一)第一个层次——协调

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工商、税务、安检、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单位联系,可以是按照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定期联系,也可以是具体问题需要沟通配合时的针对性联系。联系时态度要积极、主动、谦虚、诚恳,取得所联系方的信任,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第二个层次——沟通

在赢得所联系方信任的基础上,就要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需及时开展沟通工作,如果是为了获取线索,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就要经常提醒对方在日常审查案件或办案时随时注意案件背后所隐含的渎职失职线索,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就要有策略的让对方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接触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员;如果是需要配合案件办理,就要向对方讲明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特别要阐明利害,使对方愿意配合;如果是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就要选取案件定性、关键证据、强制措施运用等充分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阐明依据、观点和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对方的依据、观点和意见,求取一致,取得共识,缩短案件审查时间。

(三)第三个层次——配合

检察机关内部主要是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的配合,体现在证据的选取、核实、补正,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诉讼程序的审查、完善等方面,根本目的的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而言,配合主要体现在办案、宣传和预防三个方面。如果是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安抚涉案家属、保证相关证人及时到案作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果是非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有关工作资料(供反渎职侵权部门筛查案件线索)、协助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等,达到惩治犯罪、警示教育之目的。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看待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该机制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包办或代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万能钥匙”,更不是破解反渎职侵权工作难题的“法棒”,因此,工作中不要过分夸大和依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我们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借助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助推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要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用好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反渎职侵权部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处理好内部外部的关系。无论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还是外部的行政单位,他们都有固有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只是其职责外的工作(当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具有审查、监督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责),反渎职侵权部门如果不主动与他们沟通,坐等案件线索上门和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质量,结果可想而知。主动、诚恳是发挥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

(三)要坚持不懈的完善、充实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久效能

任何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都有一个运筹创建、充实完善、显现成效的过程。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创建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之后,还应在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并以文件或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使之切实成为助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利器。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活”字上下功夫,在“巧”字上做文章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只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手段,不具有强制性的功效。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运用该机制不能用命令、强制手段,要抱着诚恳的态度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具体方法上注意工作技巧和艺术,做到灵活、巧妙。灵活就是讲求策略、见机行事、善变应对;巧妙就是不动声色、迂回曲折、暗度陈仓。

(五)检察机关领导,特别是检察长要大力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虽然是围绕反渎职侵权工作建立和运用的,但是,作为内设机构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况且对外部单位的协调、沟通,一些文件、契约的制定,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等方面的工作由检察机关出面更合适些。因此,院党组、检察长要重视并倾力于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外部资源,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把该机制做大做强,使之真正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