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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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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后半叶以来,司法的压力以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日俱增,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地进行司法改革,此时,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简易、便捷、低廉的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并未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但2011年民事诉讼法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将该程序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88-03

小额诉讼程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在许多国家被确立。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先后在其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并完善了该制度。它的建立不仅是基于分流进入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其著作《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一书中写道:“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因此,基于改革民事审判的基本目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并且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功效,越发受到各国的重视。

一、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西方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不但追求诉讼程序的完善,而且也兼顾效率,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也同样具有深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通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便捷、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它的设立为普通民众接近司法提供了机会,而且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司法成本的高昂,使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无法利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小额诉讼因程序简便而不会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望而却步,从而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国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地提高

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频繁,可能是数额不大的纠纷,也可能是零星的权利。这类危害并不大的纷争占整个社会纠纷问题的绝大部分,如果不能及时、合理解决,就会使法制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能使人们自觉地用法律规范约束行为,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可以对诉讼程序补偏救弊

小额诉讼程序除了针对诉讼的高成本、迟延等弊病外,也体现了当代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动向——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以及法律的高度专门化,使普通民众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现实。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在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不但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使基层司法得以积极有效的利用,从而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

二、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除了司法现实的原因外,还具有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享有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权利

司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事人之间的定纷止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保障的实体权利以及其行使权利过程中所支出的时间、费用的比例是否相当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为了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司法权力,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应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担,从而保障当事人有接近司法审判的机会。因此,设立快捷的小额诉讼程序,从当事人的诉讼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诉讼应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

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在利用审判制度的过程中,不应使法院或当事人遭受利益牺牲,否则遭受利益损失的人可以拒绝使用此种程序。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为参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超过了他的可得利益时,当事人往往会放弃诉讼,因为继续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费用相当性原则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平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投入和支出,这也是设置小额程序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之一。

(三)诉讼应实现其保障机能

为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是一种非常可行的立法方式。我国在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中有一款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就是基于此原理出发的。对于小额纠纷而言,由于当事人诉求的金额较小,且对案件的争讼也不太强,所以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迅速,以及成本的低廉需求相对较为强烈。这时,处理小额事件的法理基础就不应在于追求发现客观事实,而是以追求迅速得到裁判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争议

小额诉讼程序在各国的司法改革中被寄予厚望,然而从实践结果来看,其也同样面临着质疑和理论难题,支持者与批驳者对此争锋激烈。

(一)建议在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观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逐渐深入人心,民众的权利意识也得以强化。“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逐渐取代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厌讼思想,因此如何满足普通民众的诉求,成为立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正当性

小额诉讼程序旨在快捷、低廉的解决民事纠纷,因此相较于简易程序而言会在程序上作出一定的简化。依照程序相称的原理,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并不等同于程序保障的缺失,公平公正依旧是其至上的原则。很多学者质疑,超过一定界限的效率会给公正带来负面的影响。其实不然,小额诉讼程序中所追寻的效率并非在纠纷解决时不问是非对错以求速结,而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正,因此其所得的判决的正当性不容怀疑。

2.简易程序存在弊端

司法实践中有80%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针对一些小额诉讼案件,由于没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被动适用简易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其程序选择权受到了破坏。司法实践中很多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也同时违背了诉讼的经济、效益原则,严重损害了小额诉讼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二)反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观点

世界各国在司法改革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皆寄予了厚望,然而实践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反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观点主要有几个方面。

1.小额诉讼程序与正当程序保障相背离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在于程序的高度简化,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不够公平。因为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小额诉讼程序重点强调效率,而把正当程序保障降到了一个低点,即程序保障的虚浮化,这无形损害了诉讼的质量。许多国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对于当事人来说会使其“求救无门”而只能接受判决的结果。同时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运作以及最终的效果直接取决于法官的态度,因此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使得司法不统一。

2.小额诉讼程序会诱发滥讼

任何一种诉讼制度的建立都会面临两难的境地——如何使诉讼在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又不会导致诉讼被滥用的后果,是学界始终讨论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基于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济,但便利的司法途径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会使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造成滥诉或轻率诉讼等新的问题。“当诉讼变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时,许多人会受到鼓舞而提讼”,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不重新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之间进行取舍。

3.小额诉讼程序无法根本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