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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们在对某县供销社原任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延伸审计了下属某棉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偷逃税收的问题其手法“颇有创意”,应当重视。值得在今后检查此类问题,审计此类账目时借鉴。
一、基本情况
某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在工商局以360万元资金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以及原料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等,公司从业人员24人,其中入股人员22人(每人入股5万元,共计110万元)。机构设置由经理、副经理、办公室、财务股、业务股等组成。该公司2006年注册成立时共计筹措资金:17 591 084.76元,具体是:从棉纺厂转来:11 377 352.02元(其中:360万元作注册资本,7 777 352.02作为注入流动资金);县供销社资产股转入流动资金371 218.90元;县良种轧花厂借入流动资金1 880 000.00元(农发行贷款);职工集资1 182 000.00元;县供销社划拨固定资产1 322 766.47元,合计:16 133 337.39元,2007年常州大成集团转来货款:957 747.37元,2008年常州大成集团转来货款500 000.00元,运营资金总额为17 591 084.76元。其中:国有资产金额为:12 835 099.39元。2006~2011年8月经营结果为账面亏损:319 748.28元。截止2011年8月30日止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16 086 779.75元。
二、违纪行为
该公司其违纪违规的方法主要是采取多种手法,增大成本,减少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采用这一手法使得违纪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分散性和化整为零的特点。使其偷逃行为虽有虚列之实,却难以被监管部门发觉。其具体做法是分散列支化整为零,即通过“预提费用”科目预提利息支出;通过“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乡、镇集资款、外单位招待费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
(一)采取多提利息、收入挂账手段,偷逃所得税。2007年漏交企业所得税422 518.41元。2007年由于经营效益较好,多提工资及福利539 000.00元;2007~2010年多提利息1 151 073.66元,共计多提1 690 073.66元,漏交25%的企业所得税422 518.41元。漏交国家税金。2009至2010年收取下属扎花厂的租金收入600 565.70元,未作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漏交营业税金及附加32 430.55元。2007年至2010年共计漏交所得税税金454 948.96元。
(二)违反成本管理条例,超范围列支费用,偷逃所得税。2008年在“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农发行费用25 023.00元、乡镇集资款20 000.00元、外单位招待费19 431.00元。这些费用均与生产经营无关,合计金额为64 454.00元,共计漏交所得税税金16 113.5元。
三、检查思路与方法
1.慎重准备,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在进点前,对该公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后,决定实施突击检查并做好严格保密。使该公司措手不及。检查人员在翻阅了大量的会计资料后,并查看了企业的保险柜内的资料,已预感到这是一起偷税大案。
2.全面检查,重点突破。检查组按照规定调取了该公司近几年所有的账册和有关财务资料,实施全面检查。随着检查的步步深入,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种种情况表明,该公司虚列成本的违纪行为是由企业负责人授意、财务负责人具体操作的。检查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通过对该公司为何在年度终了时,采用预提利息的方法虚列财务费用”等有关问题,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作了调查。
3.调查取证,落实问题。为了进一步查清该公司的违纪事实,检查组经研究决定,除对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继续检查、复印相关凭证外,检查人员分头深入到该公司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所谓的“利息支出”,所有证据均印证了该公司的违纪事实。之后,检查组再次与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交谈,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后,两人不得不承认在2007~2010年期间偷逃税金的违纪事实。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对于该棉业在经营过程中,漏交的税金454 948.96元(企业所得税422 518.41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2 430.55元),决定予以计征入库。
五、违纪动机与原因
1.通过因虚列成本、减少收入而少缴的税款,用作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企业需要储备更多的原材料,而流动资金相对紧张。该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理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但却动起了歪脑筋,玩弄多种手法,不惜隐匿利润,偷逃税款,侵占国家利益,以占用国家税款来达到目的。用企业的话说,待企业发展了、上了规模以后再慢慢地“还”给国家。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
2.公司管理层只图经营发展,法规意识淡薄,把主要精力都用在了企业经营和产品开发上,只顾去抓业务发展、去开拓市场和扩大销售,很少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要发展,不仅要开拓市场、开发产品,而且必须有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必须有依法纳税意识,必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六、审计建议
1.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偷税行为发生。当前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特别是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财务会计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且在会计事项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从严查处偷税行为,杜绝偷漏税款行为。
2.端正指导思想,严格守法经营。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缴纳的税收也显示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公司负责人没能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关系,在错误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授意财务人员虚列虚支,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其结果是,既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损失,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公司经营与发展,必须以守法经营为前提,正确核算收支,加强财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数额;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湖口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