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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留言】 一部业已失效的法规,成为环卫部门处理职工工伤的惯例文本。也因此,在遭遇意外伤害后,环卫工人不能正常享受工伤待遇。谁来堵住这个漏洞?
环卫人的杀手
凌晨4时半。沈阳寒冬里的冷,肆虐无忌,似乎能渗透羽绒服,刺痛身体最深处的神经。此时的街上,除了一排排的路灯,便是无边的寂静。
“我都出门1个多小时了。”陈伟民告诉记者,按规定环卫工要在凌晨4点到岗开始工作,他每天3点多钟便要收拾出门,无论严寒酷暑。
今年52周岁的陈伟民,当环卫工人已经7年了。和沈河区所有环卫工人一样,老陈每天要清扫6000到8000平方米的街面――这相当于一个标准足球场的面积。
“以前的单位黄了,媳妇的身体不好,我就到处找活干。咱没啥手艺,干这个虽然累点,不过日子还能对付。”扣完社保后,老陈每个月能拿到手900多元,这基本是他家的主要经济来源。“这已经不少了。我的工资从最开始的400多元,涨到700多元。2009年是900元,前几个月又给涨了,还给交三险,市里挺重视咱们的!”
陈伟民最近一次涨工资,得益于8月份沈阳市政府出台的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件中规定:每名非物业小区的保洁人员经费标准为每月1449元/人。其中,基本工资每月900元/人,养老保险每月318.66元/人,医疗保险每月196.97元/人,失业保险每月33.54元/人。
不过,沈阳市城建局环卫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1449元只是经费标准而非工资标准,“从目前看,一些保洁人员开到手中的实际工资会低于这个数。”尽管如此,很多环卫工人依然很兴奋。“这不比前些年好多了?”老陈觉得,自己干起活儿来更有劲了。
但是,这个利好消息并不能驱散陈伟民心头的所有阴霾。“要是开车的能再小心点就更好了。”2009年夏天,老陈被一辆闯红灯的货车蹭了一下。虽无大碍,却让他至今心有余悸。
据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计,2001年至2010年8月,沈阳市区内环卫工人在作业岗位上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事故达310起。仅2010年前8个月,就发生了46起,其中交通肇事25起,死亡8人。而在全国各地,环卫工人在作业岗位上被机动车辆撞伤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意外伤害事故,特别是机动车肇事,成为威胁环卫工人人身安全的最大杀手。
补差额vs算工伤
有调查显示,环卫工被机动车辆撞伤多发生在凌晨4点至6点之间。
“晨扫时光线不好。这时车速一般都很快,司机不是刚睡醒就是已经开了一夜的车,很容易发生事故。”沈阳市环卫处的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然而,让环卫工倍感压力的,不仅仅是路上呼啸而过的机动车,还有环卫部门对待受伤职工的态度:“(发生事故)都是肇事方赔偿,单位都不爱管。”在街头的随机采访中,数位环卫工不无忧虑地说。
“(环卫所)凭啥不管?这绝对应该算工伤!”在沈阳北郊一间不足30平方米的低矮平房里,闫素田的爱人老丁至今说起来还是满腔气愤。
闫素田是原皇姑区城管局黄河管理所的环卫工(编者注:2009年10月,皇姑区城建局和城管局合并为皇姑区建管局)。2009年1月23日晚11点,她在实验中学对面的乐购超市前收拾卫生时被撞倒,骨盆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受伤。肇事者将她送到了医院,并负担了后来6万多元的手术费。“他们是好人!”老丁并没记恨司机。
但让老丁耿耿于怀的是环卫所的态度。“他们当时就给了500元。俩月后说,既然肇事者已经赔了,我们不管了。”随后,黄河管理所没给任何理由,解除了与闫素田的劳动关系,并未给任何补偿。
受伤后的闫素田骨盆处固定了钢板。作为植入体内的异物,在一年以后需要取出,否则可能出现不良反应。这时家里的钱早已花完,第二次手术费没有着落。老丁觉得爱人单位应该给些补偿。
“我要求他们补偿37600元。”这个数目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记者不得而知。但黄河管理所一口回绝了。“他们说,要是肇事方跑了或者没有能力赔偿,我们出于人道会给点儿。你这样的不归我们管。”
老丁找到了沈阳市精通劳动法规的民间维权人士王文河,咨询相关政策。王文河告诉他,这种做法并非毫无依据,“这叫总额补差。”
原来,全国各地环卫部门普遍沿用的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等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肇事者逃逸,企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此法规,很多单位的惯例都是先由肇事方赔偿,单位再补发差额部分。
不过,王文河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只要是工伤,单位就应该给予相应的待遇。他对照卫生部颁发的工伤等级标准,觉得闫素田“起码要算7级工伤。”
老丁满怀希望地到黄河管理所去理论。对方兜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我们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
在王文河的协助下,从2010年1月9日开始,老丁跟黄河管理所开始了为期88天的“拉锯战”。
偷懒背后人作怪
医药费的窘迫,成为老丁讨说法的动力。“他(环卫所)不给,我就天天去找。”王文河也有说法,“没有工伤,那人事局的工伤认定科是给谁准备的?”此时,找到适用的法规,成为维权的关键。
王文河找到《工伤认定办法》,要求皇姑区城管局按照规定给闫素田申报工伤认定,但被对方顶了回来,“里面不是写了,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当时家属也没说啊!”王文河明白,单位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家属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报。“差11天就满一年了,得抓紧了。”俩人到皇姑区人事局同时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人事局要求家属出具闫素田的劳动合同,老丁没有,“当时签完合同单位就收走了。”人事局称,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受理。王文河只能用土办法套证据。在他授意下,老丁找到黄河管理所,说要跟肇事方打官司,需要单位出证明。
黄河管理所写了一个纸条:闫素田同志2004年到我单位工作,2009年1月晚上发生事故,现已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纸条下面盖了公章。“现已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就说明以前有吗?”老丁拿着纸条到人事局,几天后工伤受理通知书就开了下来。
然而,阻碍依旧存在。“虽然证明了有劳动关系,但没适用的法规,环卫所不愿意赔。” 王文河说,既然《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那肯定有适用的。人事局称“我们也找不到。”
王文河并不相信。他骑着自行车到处查找政策文件。据王文河说,这中间皇姑区人事局成了调解人,希望老丁和环卫所私了。但对赔偿的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4月6号,我在家里翻文件,一下看见了人事厅2005年的33号文。里面规定,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必须给予工伤待遇。我乐得差点跳起来!”王文河赶紧骑车到皇姑区人事局,告诉对方找着了。经办的科长一愣,问是33号文吗?“这小子其实早就知道该怎么办,就是不告诉咱。”
事情开始峰回路转。第二天,皇姑区城管局给老丁打电话,“同意给钱”。4月8日,老丁、城管局和人事局三方签协议,老丁拿到了3万元补偿金,同时黄河管理所补发了闫素田住院期间的工资。
王文河觉得还有些遗憾,“就算是老丁签字了,也能翻案。因为国家规定工伤不能私了。闫素田等着钱看病,单位是趁人之危。”
唯一让他欣慰的是,自己“找到”的这个文件,为所有环卫工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以后他们再受伤,如果知道这个法规,就明白该怎么办了!”
只是,他不明白:人事部门明明知道这个文件,为啥不告知职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