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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反倾销的特征及应诉公共品的集体供给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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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总结了对华反倾销特征,探讨了倾销与反倾销应诉公共品性质,并分析我国容易遭受反倾销,且反倾销应诉率低、胜诉率低的原因。指出出口产业集中度低是形成当前对华反倾销应对困境的重要原因。并指出通过建立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间组织的作用,协调出口竞争,可以通过集体供给,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的热情,提高反倾销的应诉率与胜诉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集体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品;集体供给;行业组织;集中度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1―0027―06

一、引言

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大规模进入进口国市场,给进口国产业形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手段。但由于种种原因,反倾销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些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目前,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反倾销的重点“照顾”对象。从WTO成立的1995至2006年12年间,我国被发起出口反倾销案件高达536起,占世界总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7.61%;被采取反倾销制裁措施375起,占世界反倾销制裁总数的19.32%。对华反倾销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正常国际贸易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出口利益。因此,应积极应对,减少反倾销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损害。但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长期存在应诉率低与胜诉率低两大特点,有必要展开深入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所表现的特点,与我国出口企业规模较小的状况有关。而倾销存在负外部性;反倾销应诉则与存在正外部性公共品的特息相关。对于有外部性的行为,威廉姆森(1985)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指出市场与科层组织之外,存在开展企业间协调与合作的中间组织形态。在企业之间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中间组织,可以降低商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便利资源交流与知识转移。通过指出集体行动的采用不仅在于外部经济性,还必须有企业、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有意识的联合行动,可使企业获得单个企业难以培育的生存和成长能力(舒瓦茨,1997)。克瑞斯・亨德里等(2003)认为在制度缺乏的条件下,企业往往参与与其产品市场有关的商业协会,而不是与它们的技术有关的商业协会。默里,L・韦登鲍姆(1999)认为企业协会具有数据收集,法规传达,教育培训,制定标准,信息沟通和行业服务等功能,协会提供了一种共同处理产业中具有普遍关注性事务的平台。因此,建立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中间组织的作用,采取集体行动,增强企业协调与合作,是应对反倾销的重要环节。

二、对华反倾销的特征

据WTO统计,我国连续十多年居于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对华反倾销增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参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程度加深;同时是我国出口企业无序竞争,以及出口商品结构有待优化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以及我国被一些国家认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利影响。总体看来,具有以下特征。

1.对华反倾销案数目不断上升,涉案金额巨大 自WTO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目呈现加速上升态势。1995~2006年我国出口贸易额占全球比重为5.27%,但被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目却高达17.6%,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

我国被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更以金额巨大著称。以欧盟2005年对华反倾销为例,超过1亿美元的案件多达5起,2005年6月30日,欧盟对我国塑料袋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3.1亿美元,同年7月7日,对我国皮面鞋反倾销的涉案金额高达6.7亿美元,并在2006年采取制裁措施,对来自我国的皮面鞋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同年8月5日,对我国可刻录CD光盘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金额远超过2.1亿美元。

2.对华反倾销案覆盖面广,对我国重点出口行业打击大 针对我国的反倾销分布在我国最主要的各项出口领域,如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制造行业。据WTO统计,1995~2006年间,我国被发起反倾销的部门覆盖除武器和弹药类、艺术品与古董类、贵金属宝石类,以及动物或植物油脂类外的各个部门。我国被发起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总数较高的部门包括我国出口的主要部门,如鞋类全球57.14%的反倾销案针对我国;多种制品类52.63%针对我国;非金属矿制品类、精密仪器类、交通用具类反倾销案中针对我国的比重均超过30%;皮革制品类的反倾销案更100%地针对我国;另外,纺织品类、机械和电机设备类、化学制品类、草木制品类、金属制品类等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频率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反倾销对我国重点出口产业形成了巨大的损害。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遇反倾销十多年,少出口1.2亿台,折合损失120亿美元;中国彩电在美遭遇反倾销后,支付反倾销税金损失大约为1.11亿美元以上,退出美国市场的中国彩电每年损失数亿美元。

3.应诉率与胜诉率有所提高,被制裁的比例大 对华反倾销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出口秩序,损害了出口企业利益。但在应对反倾销中,我国却长期存在应诉率低与胜诉率低的情况,近年来均有所提高,但被采取制裁措施的比重仍然较高。如:自2002年以来浙江的反倾销应诉率已达到95%,胜诉率达85%;我国对欧盟反倾销的应诉率已经达到100%;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无税或无损害结果)已经达到37.5%。但采取制裁措施/立案比总体仍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如图1),近年来比重缩小。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制裁更为频繁,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强,发起反倾销更为随意,易于应诉和撤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率与胜诉率有所提高。

注:制裁/立案比是指该年该产品类别被制裁与立案的案件数目之比,故存在超过100%(之前立案案件被制裁)的现象。

在我国的各种出口产品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行业分布并不一致。有些行业被反倾销立案和采取措施的案件数很多,但制裁/立案比并不高,表明这些行业中我国企业应诉胜诉,或者对方主动撤诉的比重较高,如非金属矿制品(XIII)、精密仪器(XVIII)、交通用具(XVII)、木浆与纸制品(X)等。这些行业的出口产品,相对其他行业具有较高集中度,出口企业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大。而我国被制裁/立案比重较高的行业包括蔬菜产品(II)、粮食;饮料烟草(IV)、草木制品(IX)、化学制品(VI)、皮革制品(VIII)、纺织品(XI)、各种制造品(XX)、鞋类等(XII)、贱金属制品(XV)等。这些行业的出口产品生产与对外贸易相对比较分散,出口集中度不高,中小企业是出口贸易的主体。

三、倾销及反倾销应诉的公共品特性分析

在我国的各类出口产品中,基本呈现了出口企业集中度较高的产品,其制裁/立案比例较低;出口集中度较低的产品,其制裁/立案比率较高,且制裁/立案比例逐渐降低的

趋势。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出口倾销,以及反倾销应诉具有明显的公共品特性所致。

1.低价倾销具有公共品特性,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 倾销是指产品低价大规模进入他国市场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主要采取价格竞争的条件下,出口企业采取低价进入就能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低价一市场一获益是企业的内部行为,具有私人品的特征。而低价引起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被进口国采取反倾销立案或制裁,往往涉及出口国所有这一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具有出口国所有企业共同承担的公共品特征。因此,对一家企业来说,低价倾销是收益内部化,成本(风险)外部化的行为,出口企业有激励竞相采取。对于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出口产品,重点企业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出口国受反倾销立案或制裁时,重点企业承担的成本(风险)较大,采取低价竞争的激励就越弱。对于企业集中度较低的出口产品,每家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均较低,反倾销立案或制裁时,一家企业承担的成本(风险)较小,也缺乏价格以外的竞争手段,采取低价竞争的激励较强。而一旦各家企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倾销就会形成,严重损害出口国的贸易秩序和利益。

2.反倾销应诉具有公共品特性,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 反倾销应诉存在“一家应诉,各家受益”的公共品特性。即在反倾销立案时,一家企业参与应诉,如果胜诉,其他企业也能享受免除制裁或部分免除制裁的好处,而不必承担参与反倾销诉讼的费用与精力。即反倾销应诉是成本(风险)内部化,收益外部化的公共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在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出口产品部门中,重点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如果胜诉,可以保持其较高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胜诉的收益相对较大。而出口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即使参与反倾销应诉胜诉,其收益也主要被重点企业获得。在企业集中度不高的出口产品部门中,众多中小企业是出口的主体,一家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胜诉的收益被众多企业所共享,而成本却由这家企业单独承担,应诉率就会大大降低。所以在企业集中度较低的出口产品类别中,即使是进口国出于贸易保护主义,无理取闹的反倾销案例,应诉率也不高。

3.集中度低的出口产业,企业提供反倾销应诉的能力有限 反倾销应诉是程序漫长、耗费巨大的行为。企业集中度较高,重点企业规模较大,参与反倾销应诉的激励较大,同时提供反倾销应诉公共品的能力也较高。而企业集中度较低的出口部门,众多中小企业是出口的主体,每家企业的资金有限,单独提供反倾销应诉的能力有限,企业应诉的动机与胜诉的可能均较小。

分析表明:仅有一家企业垄断出口,涉及反倾销案的情况,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有行业组织的情况,行业组织内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可能性要远远大干行业组织外的独立企业。单个企业的规模越小,以及行业组织包括的企业数目越多,行业组织内企业相对商会外企业有更大的激励去组织反倾销应诉,商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作用越明显。通过组成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或联盟等),可以规范企业的无序竞争,提高反倾销中企业的应诉率,增加应诉的胜诉可能。近年来对华反倾销应诉率的上升与制裁/立案比的下降,与我国企业采取行业应对的策略大有关系。

四、行业组织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在反倾销应诉中,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的最重要5项职能是:提供信息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政府和会员、行业组织和管理,以及调解业内纠纷。这些职能都能在企业应对反倾销中得到体现。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仍普遍存在产业集中度不高,行业组织涣散、行业协会作用较弱,企业投机与破坏市场行为较多的状况,行业组织的应对反倾销的功能有待加强。

1.行业组织协调行业自律,规范出口竞争秩序 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尚未被主要贸易伙伴承认,对华反倾销频发的情况下,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是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的根本办法。商务部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规定行业组织有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责任,即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是应对反倾销的第一步。同时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与企业有义务协助反倾销预警系统的建立。建立预警系统的目标是在反倾销尚未形成之际,可以通过预警系统显示的状况,进行行业协调,明确企业低价倾销的责任,规范竞争秩序,从而将反倾销案防范于未然。

2.行业组织积极承担应诉责任,组织企业应诉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规定行业协会的责任和义务还包括: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定期公布年度到期的行政复审案件等信息。以上分析可知,倾销与反倾销应诉具有公共品的特性,在减少倾销和加大反倾销应诉上,应发挥行业组织协调与集体应对的职能,分担应对反倾销的成本,共享反倾销的收益。近年来,我国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3.鼓励形成多种形式的行业组织。加强其监管、协调与行动职能 行业组织形式上种类较多,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企业联合、经济组合等许多形式。在我国,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半官方的行业协会,在进出口贸易中商会组织也较为普遍。但受各种原因影响,其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偏离。行业协会与商会对行业竞争的监管、协调与采取行动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应积极鼓励地方商会、企业联合、同业公会等形式的行业组织发展。这些组织,由于其地缘性或目的性较为明确,容易形成加强的组织能力,反倾销应诉的行动也较为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