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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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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熟人和陌生人原本是用来区分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程度的一个概念性词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延伸,即“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因此,法律在这两种社会中如何具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 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 局限 意义

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识码:A

一、“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

所谓“熟人社会”是转型前的中国社会,亦叫“熟悉的社会”。这一概念,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 《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来的。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目前国内关于“熟人社会”研究大致有二,一是市场经济大潮正引起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注重亲情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熟人社会即将终结,而以追逐利益为根本目的的陌生社会已经到来;二是妨碍市场发展和社会法制化建设的熟人社会正在以新的形式展开自身,我们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和民间的积极作用,努力去瓦解熟人社会。这两种研究,也表明了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无从发生的。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法律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威慑。

费先生在提出“熟人社会”的同时,他也提出了和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一样的概念 “陌生人社会”。这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事,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紧张生活导致了互相间的漠不关心,更别谈信任二字,这样才产生了法律。

二、“熟人社会”中法律的局限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及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必不可少的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无法想象的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方面。“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以情代法”“礼尚往来”,有时甚至是礼大于法。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毫无疑问,这种“人情论”已经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首先,它削弱了“法制”的功能,以“人情”、“关系”代替“法律”,“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使得本该公平正义的事情在“人情”中讲讲变质。其次, 法律不能得到很好地利用,人们不愿打破已建立的亲密关系。在“熟人社会”里打官司,不仅仅针对当事人,有可能涉及到熟人范围内的第三者。再次,影响国家公权力的权威。在熟人社会中有其独特的解决纠纷方式,在熟人社会中有着让他们信服的权威。而国家公权力往往是陌生的,让其无法接受的。最后,熟人社会打破了“契约论”,在一个熟人社会中,我们会得到随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保障的自由不同。在乡土社会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三、“陌生人社会”到来对于我国法律的意义

从过去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是一种代表,一种进步。这意味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员素质不断加强、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陌生人社会”并不是伴随着冷漠,即使现在大力提倡道德建设,但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文明化的程度将会越来越高,法治化进程也会越来越快。首先,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律占据首要位置,与“熟人社会”不同,在法律面前众人平等,是人们对法律更加信任。其次,国家公权力能够通过法律有效的实现,从而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国家及法律的权威。最后,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律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提供给人们均等的机会,使人们更积极的投入到国家建设中。

目前,我国正处于“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期。其法治受到严峻的考验。事实上,我们应该用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将“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结合起来,使他们优势互补。因此,只有用辩证的思维才能处理好“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关系,从而构建出真正属于中国本土的法治。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法学理论专业)

参考文献:

[1]董海宁.“陌生化”社会中信任机制的“理想型”与现状.社会.2003年08期.

[2]张康之.“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3]李文州.论陌生人社会构建.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11期.

[4]蔡永飞.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学习时报.2009年.

[5]张俊.从陌生人到熟人的距离有多远.中国社会报. 2007-03-23 (001).

[6]任江.熟人社会、生人社会:两种生活方式.中山日报. 2008-04-28 (A05).

[7]费孝通.乡土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