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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资本市场正逐步向国际资本开放,在全球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举动以及监管体系的建设广受关注。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有浓重的中国特色,国有成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地位,这就需要我们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如果不能对这些国有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管控,很有可能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某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德国、新加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特点
1.德国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督的工作富有成效,因为德国创建了特色鲜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德国是以财政部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的代表,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它不仅在批准国有企业成立及资金供给等重大决策上大权在握,更重要的是它还首创了监事会制度,通过监事会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并通过对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激励约束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直接提升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德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规范主要存在于国家的立法层面,监管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是司法监管导向的典型。除《公司法》规定的中小型企业外,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在地方性的商业登记簿上公开其财务报告,还要求大型企业同时在全国性的联邦司法部公告上公开。这样的制度增强了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企业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2.新加坡是世界上国企效益较好的国家,其经验可以归纳、总结,并运用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上:
(1)新加坡以国家控股公司的形式代行出资者所有权,是利用中间机构监管国有控股公司成功的典型。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必须明确无误、详细地披露当期的会计信息。财政部长也会在定期的视察中检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体现了新加坡对国有控股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机制。
(2)通过对高管人员的有效监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者的选拔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强调要从国际上选拔一流的人才。市场化的选人机制,有竞争力的薪酬,以及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大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的机会成本,营造了诚信经营企业的大环境,有利于显著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德国、新加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立足于基本国情,强化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
无论是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还是对国有企业各个层面的监督管理,都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德国和新加坡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都强调政府监管,其成功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不能指望照搬照抄国外的某种模式,就能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而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真正建立有效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工作是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扩张,参与到证券市场的主体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有关利益主体的冲突很可能上升到司法层面,因此,司法监督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德国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会计信息披露乃至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保障,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三、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
(一)构建符合我国特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模式。
1.强化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
我国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已经构建了以政府为主的监管框架,而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根据我国目前对国有资本和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设置的现状,从成本效益的角度配置现有资源,并从功能性监管的角度出发,建立由国资委担当上市国企的主监管机构,证监、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的联合监管模式较为合适。
2.推广新的政府监管方式。
(1)有效发挥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作用。从目前监事会的权力结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代表出资者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深圳市国资委以股东身份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并统一管理其薪酬,增强了国有控股公司监督职能的独立性;推荐到股权多元化企业的监事依法双重负责,双向报告。
(2)推行财务总监分级委派制度。财务派驻制是国有企业强化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报告的有效方式,江西省国资委推行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很好的例证。当然,受《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国资委不能直接向上市公司委派财务总监,但是可以采用分级委派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考察、聘任国资委推荐的财务总监。
(3)构建科学的国有资本监管信息平台。国有资本监管信息平台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国资委等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快各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以实现国有资本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4)要求会计师及时报告与公司之间的会计分歧。公司较迟披露年报和经常推迟预约日期,很可能是因为会计师与公司的意见分歧,可以想象审计意见出具前上市公司与会计师反复的沟通甚至相互妥协,特别是对于非标意见。对此,可以要求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异常事项,以及与会计制度不相符的会计处理等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
(5)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在不少西方国家,举报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不少西方国家还推行了举报奖励制度,使举报人的行为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中国证监会可以牵头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推动民众积极参与举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更好地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
3.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是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者,机构投资者不仅能拥有较多的股份,而且有精通财务、证券、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分析师和研究员,对会计信息的认知能力也更为专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实施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进而起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鉴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还可以考虑出台政策鼓励他们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合作,这样,可以相互促进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二)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
(1)建立更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①缩短年报披露期限。为提高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时效性,更好地反映市场状况,帮助投资者决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也应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把披露时间缩短到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特别是我国的中小板、创业板,更应学习中国香港、德国的做法,在年报信息披露期限上早于主板市场。
②鼓励自主披露月度经营情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最短期间是季度,在半年报及季报披露前,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了投资者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及时披露月度经营情况,可以增加投资者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准确度,从而引导投资者正确决策。我国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尝试披露月度经营情况,比如万科近年来就坚持披露月度销售及近期新增项目情况简报,江铃汽车也披露了该公司的月度产、销售快讯。
(2)完善表外信息的披露制度。
面对复杂的会计业务环境,信息披露的不充分致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监督职能降低,增加表外信息的披露如果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将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全面地评估和了解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3)完善预测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制度规范比较零散,缺乏统一的规定。为了发挥预测信息的积极作用,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快完善和健全预测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有关预测信息披露的规范,包括对预测依据、方法、披露内容、披露格式和披露时间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2.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3.加强司法监督力量。
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为了有效发挥司法监督的力量,还应进一步充实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力量,提升审判水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曾提出,为了保证审判公正,解决和减少审判过程中的地方干预,减少不正之风,建议在全国设立几个专门的证券法庭,既进行民事审判,也进行刑事审判,以提高证券市场上的司法审判水平。
(作者单位:江中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