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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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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发生着快速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总是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人权、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为充分发挥检察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权威,现针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发表如下看法。

一、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司法体制不顺畅,立法、司法解释不完善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问题重重,其作用的发挥不尽人意。表现在:

(一)监督范围有漏洞。公安机关的立案过程、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监督未纳入其中;审判监督方面,二审法院大部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不开庭,审判结果不告知检察机关,这也是目前尚未监督到的部分;

(二)监督介入时间不明确。这主要存在于事后检察监督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却未规定期限,导致公安机关拖延情况严重;

(三)监督手段不力。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上;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置之不理时,该采取的进一步监督手段却无明文规定;

(四)监督工作的内部操作有问题。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以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1、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提出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线索后,可到公安机关查阅、调阅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和处理情况以及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案件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2、强化立案后跟踪监督力度。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定时间内通报该案件侦查进展情况。

3、建立交流制度。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部门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工作中要建立交流制度,互通情况,协调工作,统一执法思想,并对一些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对个别急需解决的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公安刑侦大队也应当将立案、破案、撤案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4、建立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制度。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凶杀、涉爆涉枪、群体性的刑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案件,应将案件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及时派员为审查批捕做好准备。

5、在审查中发现漏诉的罪或被告人,及时,并要求侦查部门说明原因,使监督到位。

(二)加强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一项严肃的诉讼行为。抗诉的水平和质量是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

1、以自身查找原因,提高抗诉质量

近年来,刑事抗诉存在需要进一步提高质量的问题,我们要着重从自身找原因。坚持一要依法抗诉,二要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既要认真总结抗诉工作的成功经验,更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规范抗诉程序、提高抗诉质量的有效措施。我院的公诉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围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同时也重视对轻罪重判、罚不当罪的案件依法抗诉。

2、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继续强化以抗诉工作为中心的审判监督工作,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程序性监督。保证刑事抗诉的准确性和权利性,严格掌握抗诉标准,重点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强化对简易程序案件、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改判的监督,积极探索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中的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等违法,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还要注意发现确实存在的裁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并注意发现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以确保司法公正;

3、对上诉审判的监督

此外,基层检察院要注意从上诉改判案件中发现错误判决,及时提请上级院启动审督程序的抗诉,使监督到位。比如在去年提起上诉的陈存寿滥伐林木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无罪判决。我院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与事实不符判决错误,及时向上级院反映情况,并写出书面意见,提请上级检察院启动省监程序的抗诉,把基层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延伸到二审,加大了审判监督力度,确保了司法公正;

(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1、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功能。在规范现有的发现违法的途径的同时,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

2、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功能。被纠正违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如被纠正的机关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不同意见,检察机关应重新审查,并作出是否撤回纠正违法通知或坚持纠正意见的决定,被纠正的机关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上,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有完整的侦查权,除特殊情况外也应当有权管辖刑罚执行机关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

3、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检察人员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覆行职责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

(四)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执法犯法,这是当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依法严厉惩处。我们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犯罪对于惩治腐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类案件免诉工作的领导,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打击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