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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正公平视角下刑事法律关系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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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社会变革、社会转型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建立公正公平刑事法律关系,无疑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法律关系 公正 公平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的一个基本法理问题,它虽然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却从宏观上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专题研究均甚少。我国刑法界对这一问题也只稍有论及,并且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可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急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争议: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法律关系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法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法规范对与其对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会形成一类法律关系,刑事法律也不例外。然而,有关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争议问题,在法学理论界迄今尚无定论。因此,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有必要在研究刑事法律关系时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问题做出较为合理的界定。

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采用的是“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传统意义上的刑法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与犯罪人,其理论体系自然会在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展开。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发展与深入,被害人学的兴起使传统刑法学的基石——犯罪的概念产生了动摇,即犯罪不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整个统治关系的斗争,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体的侵害,法律应当凸显对个人尊严和人权的保护,这使对传统刑事法律关系的修正。一般认为形式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犯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而当犯罪的概念不只被认为是个人对国家的侵害时,刑事法律关系也不再只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人权既应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的给予被害人,因为被害人在被国家保护的层面上,是绝对平等的,甚至国家应给予更多的保护。被害人的重新发现提醒我们,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被害人既然是其中的利害关系人,便理应成为一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刑法体系应该放弃“犯罪人——国家”的二元结构,而建立一种全新的“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元结构。在此结构中,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都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他们不仅参加整个争端解决程序,而且对最终的处理结果都具有影响。形式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是人权思想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一)法的正义价值的呼吁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这一原则,也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当一定的社会活动主体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与其所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利益主体发生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旦为刑事法律所规定并加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刑事法律关系。而正义作为关系的存在,必然地对刑事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有正义属性的要求。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正公平,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就是法的正义价值。之所以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必然要求。

(二)人权思想发展的应有之义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而且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但是人权思想在世界各国中的迅猛发展却是势不可当的。西方国家总是以人权问题来对我国进行抨击,虽然对于这一内政问题,我们深恶痛绝地排斥西方各国的抨击,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法律领域中,屡屡发生类似于“躲猫猫”“洗脸死”等种种司法机关违法乱纪,置人权于不顾的行为。在充分领会人权思想要义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增添公正公平的新概念,以保障人权的实现。因为保证了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公正是人权得以保障的应有之义。

(三)对主体地位纵向不平等性的的缓解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正是属于这种纵向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它的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首先,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相对于犯罪人而言处于绝对优势的法律地位。其次,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长期以来,被害人一直处于国家的证人地位,协助国家指控犯罪,欠缺相对于国家的主体性,相应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欠缺系统的制度性安排。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与国家对被害人通常不承担公法意义上的义务,更表明国家对被害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能够有针对性地缓解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构想与实践可行性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公正公平这一价值标准呢?怎样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呢?大致说来,包括以下数端:

第一,公正公平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公正公平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公正公平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规则表现,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当前, 司法公正是人们关切的热点问题,而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础在于人民法院不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介入到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中。因此,我们应当首先从观念上确立起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让人民法院远离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双方主体,超脱冲突双方的利益,让人民法院的权力让位于公正、公平的现代法治要求。

第二,公正公平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公正公平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公正公平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这就是公正公平观念固有的影响力,也是法学研究本身的任务使然。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一种极端的矛盾冲突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诉诸于法院。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规则表现,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是一个国家内部社会绝大多数的共同意志的反映。

第三,公正公平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公正公平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公正公平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公正公平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公正公平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公正公平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公正公平。

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犯罪为纽带,联系着国家、罪犯与被害人三方的,以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一种极其特殊的法律关系。对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加进公正公平的新概念,有助于了解与评价一国刑事(法制的) 水平;有助于发现和改善存在着的制度漏洞和改善相关当事人的人权状况。

参考文献:

[1]刘贵萍,许永强 :“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的建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年第3期。

[2]杨兴培:“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3]葛洪义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

[4]刘嘉,余行飞:“ 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载《法学与实践》2007年第4期。

[5]张小虎:“论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犯罪人利益之载体”,载《中外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6]杨兴培:“建立公正公平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