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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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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在不断的发展,通过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的研究,可以不断的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效果。

【关键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本文笔者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概述,研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现状以及其优点,最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点:

灵活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灵活操作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明确了必须遵循的控制指标、原则外,还留有“弹性”。另一方面,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现,规划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

法律效应以及图则标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体现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效应的基础之上对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效应还有所延伸,是总体规划所彰显的宏观法律效应向微观法律效应的拓展,故此法律效应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征。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化了抽象的规划原则,面对复杂的规划要素进行图解,通过使用控制线和控制点的方式,定位控制用地和设施进行,这一特点即为图则标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代表了一种新的规划理念和新的技术手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机的对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进行了结合。侯全华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应与城市设计相融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开发衔接、管理结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对规划的延续性作用进行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政策实施的桥梁。诸多城市政策的内容包含在其编制和实施过程中。例如:城市产业结构、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人口空间分布、鼓励开发建设、城市用地结构等,并且通过借鉴政策方面的信息,协调发展城市经济、社会、环境。

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现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领域的市场化发展和法制化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形式上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的直接对接面,因而也成为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脱节的矛盾的焦点。

经过大量实践方面的探索和理论的总结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逐渐由“原来的空间设计的纯技术工作框架”转变为“政府管理城市空间资源、土地资源和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公共政策”。

在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领域空前繁荣的背景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研究的主体主要还是规划管理者,而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级规划设计院几乎完全缺位。首先,这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身份转变的标志,也和近年的特殊情况有关—各大城市规划院的佼佼者基本上都进了规划局成为规划管理者,他们既有规划编制的经验,又有规划管理的体会;其次,矛盾主要集中在规划管理层面;最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在实施中由于种种原因早已被修改得面目全非,或者形同虚设,其科学性仿佛已荡然无存。面对这样的局面,规划设计人员早已没有了表达自己观点的信心。

四、控详规的四大有利性能

控详规要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就需要实现规划管理的简化操作,缩短决策、土地批租和项目建设的周期,提高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效率。同事控详规将抽象的规划原则和复杂的规划要素进行简化和图解,再从中提炼出控制城市土地功能的最基本要素,实现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相结合。这样一个过程完成后就使控详规具备了可操作性。

控详规在确定必须遵循的控制指标、原则外,还要留有一定的“弹性”,如某些量变、质变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建筑形式、风貌及景观特色等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以便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变化的要求。这样就使得控详规具备了灵活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分区规划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定各类用地适建情况,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这样就使控详规具备了控制性。

控详规通过对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来规定土地允许建什么,不允许建什么。通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来控制土地的使用强度,控制土地建设的意向,引导土地开发建设。这样就使得控详规具备了引导性。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应性的探索

(一)探索控规编制的适宜形式

目前的许多研究都在提高控规的控制内容的弹性方面做出了改进,但控规的编制形式基本未变。单一的控规编制形式往往无法较好地应对诸多不同地区的规划管理需求。为适应城市不断发展的需求,真正实现面向规划管理的控规编制,可以借鉴香港、深圳法定图则编制的经验,探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种表现形式,提高控规的适应性。

香港的法定图则包括分区计划大纲和发展审批地区图。发展审批地区图由于要达到迅速管制的目的,比分区计划大纲的控制要素更简单,主要对土地用途进行规划管制,并只能对区内小部分土地用途做出适当的规划,其余大部分土地都只能规划为“非指定用途区”。除部分已确定允许发展的用途外,发展审批区内的任何新发展项目,或更改土地用途,都需要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深圳也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出了深圳法定图则的编制方法。深圳法定图则也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也可以说是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的控规编制的一种适宜形式。

借鉴香港、深圳的经验,可在对不同发展地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每类地区的特点确定适宜的控规编制形式。例如,城市中心区急待开发地区,可通过编制特定形式的控规,来实现控规的快速覆盖并发挥开发控制的作用。这种形式的控规,编制要求应简化,重点控制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虽然特定形式的控规可以根据性质不同的区域,在符合控规有关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简化,但是规划编制与审批的程序必须严格执行。

(二)加强混合用地性质的研究

目前针对用地性质要求进行规划调整的用地非常多,主要是居住转换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转换为居住或商业用地;市政公用地、绿地等性质用地转换为居住或其他开发建设用地。现行的规划编制中针对用地性质进行弹性控制的主要对策是确定一两种兼容性质,但调整规划的动因太多是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就规划用地布局的合理性而言,应该对混合用地进行研究,例如,小型零售商业、住宅及商业性办公、文化娱乐设施原则上是可以混合的;对混合用地可提出更详细的控制要求,如餐饮业与居住用地混合时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另外,应研究将现行的地价政策与规划用地分类结合起来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在地块性质中明确禁止的内容和鼓励的做法,用场未被禁止的应被视为允许;明确不同地价等级的混合用地的比例和地价。

(三)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容量

在深入研究城市的整体建筑容量、环境质量、资源承载力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地段相连、地价相近、建筑高度相仿等原则,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地价、用地现状、交通条件、设施配套、建设时序、城市设计和市场需求等多种要素,划分并制定全市区不同的密度分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每个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应该对城市高密度发展策略、进程及相关支持系统的配套建设做出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例如,城市高密度发展的进程应该与公交系统特别是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在空间和时间上相契合。这方面最成功的应数香港,香港地铁还在规划时就确定了地铁站周围200米范围内鼓励高密度发展,对这一规划理念的坚持是香港现在拥有最高效公交系统和运行状况最好的轨道运输公司的重要原因。

(四)有区别的把握近期、中期、远期的控制深度

近期,由于许多因素已经明确,规划控制的依据充足,变化可能性相对较小,可以做的细致、全面、深入。中期,未确定因素增多,对事物发展的把握的准确度降低,可根据已确定的因素的多少来把握控制内容的深度。对于远期的不能确定部分,不能轻易下结论、随便控制。可在一定规划思想指导下暂时预留空白,待制约因素明确、依据充分、条件成熟时再做选择、逐步完善。

六、结束语

总之,加强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应该不断加强对此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通 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开放性架构拓展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12-03-01硕士

[2]宋晓杰 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1-05-01硕士

[3]蔡瀛; 王朝晖; 姚燕华; 孙翔; 李光旭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创新——《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析规划50年——200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下册)2006-09-01中国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