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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公司治理系统中,是在有充分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之后,通过引进非执行董事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通过首席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例会等安排来解决那些与执行董事自身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如首席执行官业绩评估和高级经理层薪酬等敏感问题。外部董事没有足够了解公司业务却实际发挥着作用,内部董事则总是因为太了解而无法独立。所以要通过一个董事会的系统设计来提高董事会的质量、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董事会的规模、构成、委员会设置、董事的选聘和轮换、会议的有效举行等等多个方面来改进董事会治理质量。但是更多的是形成一种公司董事会管理的惯例,各个公司会因其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成长阶段不同而不同。比如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平均董事会人数要比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数少,内部董事比例更高,这是由其公司的高技术和成长性以及竞争环境变化快等原因决定的。
―― 《公司治理经典译丛》
作为独立董事,必须同时或起码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独立的财产。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股东,或不能具有大额的股份并且不应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美国FDIC认为,独立董事不能“拥有或控制,或前一年拥有或控制代表该机构发行在外的股票的10%或以上投票权的资产”。
二是独立的人格。能够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能够阅读公司财务报表,是对独立董事的最基本要求。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指出,独立董事意味着该人不是该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官员或雇员,也不存在董事会认为可能影响其根据董事责任行使独立判断的某种关系。
三是独立的业务。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得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不得与公司之间从事过亿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不得是上述两类人的直系亲属或是他们的合伙人,或与他们之间有业务关系。
四是独立的利益。美国法律协会在《公司治理原理》中指出,独立董事应与公司或其高级行政人员不存在“重大关联”,如果在过去两年中的任何一年从该公司获取超过20万美元的商业报酬;或者拥有某一商业组织或持有其股权,而公司在前两年的任何一年中,从这一商业组织中收到或支付按这位董事在该组织的持股份额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商业报酬;是某企业的主要管理者,该企业在过去两年中任何一年,曾从该公司获取或向该公司支付了其业务总收入的5%或20万美元(两者中适用高者),都属于“重大关联”,有这类关联的人不能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五是独立的运作。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股东会和董事会均须指定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同时,当该董事不具备独立的条件时,均可以取消这种指定;为保证独立董事的能力,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要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 ――《经济研究参考》
美国商业银行暴露一系列欺诈案件后,美国的发起人组织委员会了专题报告《内部控制――一体化框架》,强化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经理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暴露和控制情况向上级汇报,上级管理者再对自己管理范围的风险暴露与控制情况进行考虑,并向上报告。此过程如此反复直到CEO,CEO最终向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层层报告机制有助于加强管理者之间的交流,董事会也得以及时了解那些影响全行风险暴露、风险偏好和风险控制的重大事项。在聘请外部审计公司对这些报告进行验证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将利用管理层的报告对本组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进一步确定哪些领域需要加强内控。
――《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