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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进出口环境,2004年海关总署开始实行“红黑名单“企业制度,在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环境方面均取得良好的效果。
“红、黑名单”评定程序、
评定和公布程序依次为:
企业注册地海关推荐;直属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征求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意见(“黑名单”企业评定无此程序);上报总署;由总署稽查司汇总后,征求总署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直属海关意见,并由各直属海关将全部企业的名单征求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意见(“黑名单”企业评定无此程序);再次上报总署审核;提交总署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通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由海关总署在相关媒体正式对外公布。
“红名单”企业评定范围和标准
评定范围: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参加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的所有企业。
评定标准:
(1)目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
(2)通过海关稽查(此处指的是全面稽查,不包括专项稽查及减免税稽查,规定进行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账册管理等方面做全面的界定);
(3)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行为规范;
(4)前三年未因走私违规行为受过处罚,且无拖欠海关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情事;
(5)前三年在各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6)年度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 )以上。
“黑名单”企业评定范围和标准
评定范围: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仅是企业中的个人犯罪。
评定标准:
(1)被判走私罪并生效,且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上一年度内作出的;
(2)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在上一年度内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事;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且最终法律文书在上一年度内做出并生效的。
后续管理
红名单企业
海关对“红名单”企业给予所有按规定可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例如优先查验、优先安排加班、优先办理商检归类等优惠措施。
进出口企业评上红名单企业后应当继续加强企业管理,守法经营。被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如确有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违规行为且被海关立案的,立案地直属海关除按照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审核后将其列入“高风险”企业名单,实施内部重点监控。案件经调查后撤案的,自撤案之日起不再列为“高风险”企业。案件经调查后属实,海关对其处罚并生效的,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并对外公布。符合“黑名单”规定条件的,将其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黑名单”。
黑名单企业
对于“黑名单”企业应调整为D类管理,但企业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按照海关相关管理办法调整过管理类别或管理措施的除外。
对于“黑名单”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