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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赔偿工作典型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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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力需求也随之增大。本文主要以青根河110kV变电站征地赔偿为例子,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征地赔偿的经验进行分析,浅谈个人对征地赔偿工作的认识。

关键词:电力工程; 征地赔偿; 经验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征地赔偿工作作为电力工程建设来说是一个新型的敏感话题,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都感到是一个难题,甚至转变到“谈征色变”的地步。既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要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如何破解这道共同的难题,青根河110kV输变电工程的征地赔偿就是一个正反面典型

青根河110kV输变电工程作为海南地区有史以来第一座智能输变电工程,2012年海南供电公司将本工程列为头号工程,在“支持有劲、有序”的总体要求下,自2012年3月20日开工日起,在短短的5个月的施工工期里,顺利完成了征地赔偿工作。

那么青根河输变电工程是如何解决征地赔偿的问题的?

下面就由我将3年工作经验浅谈下,请各位批评指正

1.1 公平、公正到位,兼顾各个群体利益;杜绝出现标准不一的现象出现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始终要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当地牧民上访,从而影响公司名誉。征地政策、赔偿瞄准、赔偿范围公开化。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征地牧民利益。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文件里草场每亩1408元标准进行赔偿,杜绝出现同一草场赔偿标准不一现象出现,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1.2 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争取群众支持

2012年连同兴海县国土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农牧民征地赔偿宣传工作,同时在征地村委会召开群众大会, 讲明工程意义及赔偿标准等问题。

1.3 科学规划,确保和谐拆迁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的原则,结合兴海县当地收入水平,前期多次组织设计单位现场对线路路径进行优化,确保青根河110kV输电线路“线路最短,经济效益最高,占地面积最少”。

2青根河征地赔偿的主要启示

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谐理念,是做好征地赔偿的根本。在项目拆迁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

2.2 创新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与当地政府部门统一协调征地,消除失地农牧民后顾之忧,确保完成征地任务与维护社会稳定双重效果的实现。

2.3 强化宣传动员,充分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我们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多层次、多方面的宣传征地补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让村干部到农牧民家里做工作,了解农牧民群众的意愿和思想,做到情况明,家底清,为征地赔偿打好基础。

2.4 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公司领导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和部署上来,精心谋划、考前指挥,确保拆迁工作有人管,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来。

2.5 建强干事队伍,超常推进工作。招揽一些政策水平高、业务精通的征地赔偿人员,是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人力和财力吃紧的情况下,要依法、有序、公正、无私的做好做实农牧民工作,按时完成征地赔偿工作。

3 征地赔偿有效措施

3.1 政企合作政府由被动变主动。电网建设中的征地、青赔谈判,其实是政府、村民、电网企业三者之间的博弈,而在三者中,电网企业其实是比较弱势的。所以,一定要请地方政府唱主角,让政府明白电网建设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巨大现实意义,让政府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帮助电网企业解决征地、青赔难题。

3.2 改善外部环境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在政策、资金及具体规划、征拆工作中的支持作用,实现电网规划与当地发展规划同步协调,并推动工程建设征拆赔偿工作顺利进行。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使之与实际征拆赔偿工作的各项需要相适应,避免和减少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情况的发生。加强电力建设宣传力度,使群众认识到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与艰巨性,同时消除公众对电磁辐射危害的过度恐慌与误解,获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与政府打交道讲究有效沟通,政企合作很多时候就是一门沟通的艺术。政府给予多大力度的支持,取决于电网企业的沟通诚意与深度,因此我们要学习有效地沟通,然后共同谋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要让政府清楚电网建设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绝对重要性。

3.3 加强内部管理创新工作模式。寻求各种有效的征拆赔偿工作模式,可以尝试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难度、控制赔偿费用。寻求风险共担。在确保概算编制深度及精度的前提下,甲方和施工单位在开标之前,就征拆赔偿工作量达成共识,杜绝招标环节采用暂估价、敞口招标,以严格将概算包死的方式将征拆赔偿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或施工单位,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实现风险共担,有效控制征拆赔偿费用的攀升。

3.4 坚持多方案比选。将前期费用情况纳入工程建设多方案比选依据当中,综合比选出技术与投资综合最佳的方案,同时,建立全生命周期理念,考虑运行后发生的费用,以及将来技改可能发生的费用,选择全生命周期综合最优的方案。

3.5 统一征拆范围标准。首先,统一设计规程与运行规程在工程建设时的应用标准,避免建设期不必要费用的支出及多次赔偿情况的发生;其次,由于电力建设环评过多考虑社会因素,批复拆迁范围偏大,因此建议电网企业配合环保机构统一研究确定电网项目环境影响,确定合理的拆迁范围。

3.6 明确塔基征地及走廊占地的所有权与用地属性。灵活审慎办理塔基占地征用手续和土地产权证明,可以采取仅申报塔基柱下面积的方式,减少征地面积,一方面有利于相关手续及产权的快速办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税费;对于线路走廊,可以通过签订线路走廊用地协议的方式,明确其土地使用权限或使用属性,以避免工程投产后不必要的重复拆赔问题。

4 结束语

在征地工作中把握好“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既解决征地、拆迁难题,又保护实际困难群体的根本利益,这理应是各级政府在各项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工作理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