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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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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金融业务。

个人借贷,是指出借人把自己的合法所得出借给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在一定时期内有偿使用的金融业务。

互联网个人借贷,是指出借人通过合法互联网金融平台把自己的合法所得借出给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在一定时期内有偿使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是指出借人通过合法互联网金融平台按合同把自己的合法所得出借给他人后到期却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二、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的分类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通过某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所有自然人共同面临的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自身,也可能来自于资金的托管方、担保方等。其中,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系统风险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导致的风险。比如,当某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跑路”时,销毁了应当保存的所有网络借贷信息,导致所有在该平台理财的投资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系统风险;再比如,担保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隶属于同一大股东,二者相互勾结,导致第三方担保名存实亡,即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跑路”、不破产,投资人也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系统风险。

(二)个别风险

个别风险,是指因某些借款人违约,不归还(或不全部归还)出借人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与个别风险相比,系统风险是一种更加严重的风险,是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三、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的控制

(一)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的控制主体

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种类的不同,使得控制的主体和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对系统风险应以国家控制为主,平台和个人控制为辅;对个别风险应以平台和个人控制为主,国家控制为辅。

1.系统风险的控制主体。对互联网个人借贷的系统风险,比如理财平台的“跑路”、倒闭等,作为投资者个人是无法控制的;作为平台,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不愿控制。因此,该风险的控制应主要以国家为责任主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15年7月18日对外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应做好互联网个人借贷系统风险控制与个别风险控制的顶层设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按银监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互联网个人借贷平台的备案、日常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对由于未依法备案、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非法集资等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负责任而导致的系统风险,应追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

2.个别风险的控制主体。对于互联网个人借贷的个别风险应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个人控制为主。平台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所的借贷信息是客观、真实、全面、及时的。对虚假、误导借贷信息的平台应依法追究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作为投资者个人,其主要责任是全面、正确地了解和解读平台所的信息,并按平台提供的标的信息和规则进行恰当的投资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失误承担责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二)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的控制措施

1.保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独立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在从事个人借贷中介业务时,必须做到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与借款人、与出借人都没有经济利益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若与借款人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则双方很可能串通做出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事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若与出借人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则双方很可能串通而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现实网络个人借贷案例中,最容易遭受损失的是出借人。因此,应重点保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常见的可能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独立性的情况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把所融资金借给自己的有关关联方,比如母公司、子公司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与借款人共同出资创办经济实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高层管理人员与借款人存在密切的亲属关系等。

2.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行业自律。应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协会、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行业自律。可以考虑首先在经济发达、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进行试点,等摸索出成功的行业监管经验后再制定出可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执业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3.定期公布全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关键经营指标的排名。定期通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公布全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关键经营指标的排名,为缺乏金融知识的个人借贷者选择恰当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提供借款和投资的参考信息,从而降低网络个人借贷风险。这些关键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年末借款人数、年末借款金额、平均年化借款利率、年末出借人人数、年末逾期借款笔数、年末逾期借款金额、年末逾期借款比率、全年借款人违约次数和比例。

4.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网站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信息披露并不能控制所有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但信息披露的缺失、虚假、误导等必然加大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互联网个人借贷风险控制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首页的披露。首页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网站的第一页,也是网站各网页中最重要的一页。该页应当披露借贷人最关心的信息而不是中介机构认为最重要的信息。以出借人投资为例,应当在首页中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风险提示:包括日常风险和临时风险的提示。日常风险包括向出借人提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等;临时风险包括中介网站经营困难、推迟提现、网络异常、高层异动等。二是标的种类及年化利率:标的种类包括纯信用标、抵押标、质押标、担保标等。三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四是中介收费标准。包括担保费、充值费、提现费等。五是可否提前赎回及赎回收费等。六是可否转让及转让条件和收费等。

第二,个人账户页的披露。以出借人投资为例,应当在个人账户页中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充值情况,二是提现情况,三是账户可用余额情况,四是投资项目及电子合同,五是回款日历,六是交易记录,七是中介页的披露。

5.简化互联网个人借贷诉讼流程和手续。第一,施行当事人代表制。按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权利谁应发讼。在互联网个人借贷中,某些出借人借出金额可能很小,比如说不足100元。这些人通常会放弃对借款人,导致自身合法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法律应允许由该标的中的最高出借人作为代表发起对借款人的。一旦出借人代表胜诉后,执法部门应强制借款人向该标的的所有出借人偿还逾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二,施行出借人集体举证制。按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原告应向法院提交所有法律证据。在互联网个人借贷中,若施行了当事人代表制,则所有出借人应被视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都可以协助出借人代表向法院提交诉讼证据。法院应把所有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视同是出借人代表本人提供的证据,并予以采纳。

第三,施行无纸化电子办案。按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在互联网个人借贷诉讼中,这些程序都应通过法院和当事人的电脑终端来完成。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也应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来完成。

(作者单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