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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分税制财税体制,地方可用财力指地方政府可以支配用于安排地方各项财政支出的财政资金总和,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等。全区国税系统组织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收入主要通过直接入库、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三种形式转化成为地方可用财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
直接入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贡献情况分析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指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归地方政府支配的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是指国内增值税的 25%部分(含2013年8月1日以后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10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地方税收。
2013年,我区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1105.4亿元,直接形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76.5亿元,占当年全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719.5亿元的16.1%。其中,国内增值税25%部分为188.6亿元(含2013年8月1日以后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7.2亿元),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为87.9亿元。
2001年至2013年,全区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6656.7亿元,直接形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658.4亿元,占当期全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861.4亿元的18.7%。13年间,全区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直接形成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15.7亿元增长到276.5亿元,平均增速为27.0%。
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贡献情况分析
税收返还收入是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一种新的、特有的财政补助形式,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上划为中央收入部分,中央给予地方补偿。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其中,“两税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指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如果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是指2009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因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扣除中央本级安排的支出、补贴和补助支出以后返还地方的部分。
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中央财政依据地区税收能力指数与全国平均税收能力指数之差,将财政资金转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助形式。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均来自中央财政收入。而中央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75%、国内消费税100%和所得税60%的部分等。
2013年,全区税收返还收入130.3亿元,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75.1亿元,所得税返还10.7亿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44.44亿元;转移支付收入1647.6亿元,其中,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81.8亿元。
2001年至2013年,全区税收返还收入1071.6亿元,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724.4亿元,所得税返还125.0亿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222.2亿元;转移支付收入9736.4亿元,其中,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471.5亿元。(注:以上转移支付收入数据来自于自治区财政厅,明细数据只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其他具体项目不详)
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我区可用财力中的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财政部以全区国税完成上划中央税收为前提进行拨付,而且拨付额远大于上划中央的税收。就是说,全区国税完成上划中央税收也是全区可用财力。2013年,全区国税上划中央税收828.9亿元,占当年全区可用财力3497.4亿元的23.7%;2001年至2013年,全区国税上划中央税收累计4998.3亿元,占全区可用财力19669.4亿元的25.4%。另外,2001年至2013年,全区财政支出累计20310.7亿元,大于全区可用财力累计19669.4亿元,彰显了中央财政对我区可用财力的支持力度以及国税收入因素在争取新增转移支付收入中显示出较大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综上所述,国税部门组织直接入库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上划中央税收,都是自治区可用财力。2001至2013年全区国税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累计形成地方可用财力6656.7亿元(上划中央税收4998.3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658.4亿元),国税收入对地方可用财力的贡献率平均达到33.8%,同时为自治区争取国家财力支持奠定了坚实基础。13年间,自治区累计取得的国家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10808.0亿元,占地方可用财力的54.9%。
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进一步佐证了国税收入对地方财力的贡献
为保证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准确及时到位,财政部每年对各省区以地方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基础核定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具体做法,各省区人民银行国库分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发生数,乘以核定的资金留用比例,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返还性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返还性收入”科目。各地可在核定的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之内直接支配返还性收入。
2010年财政部核定我区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为93%,2011年为83%,2012年为82%,2013年提高到95%,进一步佐证了国税收入对全区地方可用财力的贡献度。
由此可见,作为国税部门,虽然一直被视为“中央军”,但实际上也担负组织地方财力的重要使命,是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