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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模式及农民工工资结算 支付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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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工程实践,通过从劳务分包模式、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以及建立劳务保证金等方面,对当前农民工上访、讨薪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劳务分包模式;结算;支付;建议;探讨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the labor subcontracting mode, the labor contract signed, settlement, payment of wage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abor margin, on the current migrant workers Taoxin petition, the new problem appeared in a comprehensive, system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Keywords: labor subcontracting model; settlement; payment; suggestion; explore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多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政府、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列入其中,彰显了中央政府对保证农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但在几年的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群体具有流动性、特殊性等特点,各地仍普遍出现了农民工集体上访,堵政府大门、主干道,更有甚者出现农民工以跳楼、跳塔吊、绑炸药等方式讨薪的事件,严重危及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令人深思.......。笔者作为一名项目经理,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劳务合同的签订、人工费结算、支付等环节的方式和方法,将各种争议、矛盾解决于萌芽阶段,较好解决了这些问题,未出现任何的上访事件等,现将一些做法、建议探讨如下,与读者共勉。

1、劳务分包模式的探讨

当前,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的模式一般分为“包清工”和“大清包”两种。

1.1“包清工”是针对某个分项工程进行的劳务分包模式,只包工,不包料,仅提供工具或小型设备,或不提供设备,适用于一个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

1.2 “大清包”是针对整个工程或主体等主要分部工程进行的劳务分包模式,承包者除了包工外,还提供设备,并承包除钢材、混凝土、水泥等主材外的一切材料。“大清包”模式的劳务分包协议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此种模式适用于劳务班组实力非常强、且长期合作的劳务队,应慎重采用。

两种劳务分包模式的优缺点详见表1:

表1:两种劳务分包模式优缺点对比表

2、劳务分包协议签订的方式、内容及注意事项的探讨

2.1劳务分包协议签订方式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劳务承包协议的主体一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另一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例如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等分包企业资质)。当前,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多选择技术、人员、设备等实力较强的劳务队,这些劳务队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实力雄厚,均已注册自己的劳务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是合法、合规的;但对于当前大多数项目,由于工程量等条件限制,劳务分包者多为个人行为,这已是普遍现象,分包者带领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组成一个班组,他们具备完成相应劳务分包工程的技术力量、操作水平等,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具备事实上劳务分包能力,但由于农民工群体中人员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加上申请相应劳务资质,需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等,手续繁琐,各种费用较高,他们无法成为合法、合规的主体,实践中,多为班组长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不合规,怎样解决很难操作,同时这些人员,包括班组长本人都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在合同实施中,经常出现农民工班组长携款潜逃,而农民工未拿得到工资的讨薪事件比比皆是,笔者所在项目采取如下有针对性措施:

2.1.1劳务班组自行合法化,自行寻找有相应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且由该企业给班组长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使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合法、合规。

2.1.2劳务班组无法合法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采取与班组长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同时,再与班组长、工人签订三方的劳动合同,让所用工人成为公司合同制人员(工人系班组长自行组织,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作业证的工人),工资发放时,班组长依据劳务分包协议结算、编制实名工资表,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方式,保证农民工实际能足额拿到工资,较好解决了此问题。

2.2劳务分包协议内容的探讨

当前实践中,无统一的劳务分包协议格式,出现了合同不严谨、霸王条款等问题,留下了纠纷及上访的隐患。劳务分包协议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2.2.1详细的承包范围

2.2.2劳务分包方式及结算单价

2.2.3付款方式

2.2.4质量标准

2.2.5工期要求

2.2.6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2.2.7人员配备要求

2.2.8各种设备的配备要求

2.2.9其他要求

劳务承包协议内容应根据具体分项工程量化、细化,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源头上消除纠纷和争议。当前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随意签订合同的现象较多,造成了讨薪困难或工资被克扣等,因此,农民工群体应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合同的签订环节,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或律师把关。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劳务分包协议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补充协议,减少口头约定。一些上访事件多因口头协议引发,双方空口无凭、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时也非常棘手,因此,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是对双方权益的最好保护。

2.3劳务分包协议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2.3.1应尽量使劳务分包协议合法、合规化,减少风险,从源头上预防讨薪事件的发生。

2.3.2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的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应仔细、逐条、逐款审阅合同,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律师把关。

2.3.3对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劳务分包协议外增加的工作,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协议引发争议与上访。

3、劳务分包费用结算的探讨

劳务分包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结算,结算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图纸等,结算完应形成书面文字(一般为固定表格形式,例如附表1为某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结算表,一式四份,发包企业预算、工长、财务人员、分包班组各执一份),双方应签字、盖章,无法盖章的由相关人员捺手印确认。

结算单是付款及争议时重要凭证,实践中,一些劳务班组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结算,一拖再拖,造成工资支付时被动和争议,引发上访事件。对结算中的争议,双方应及时补充证明材料后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向发包建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解决,避免搁浅后引发上访、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4、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的探讨

4.1施工过程中借资支付的探讨

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务分包项目未完工,无法结算,一般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或借资方式支付,在此过程中,发包建筑企业应注意不能超额支付或借资,避免造成承包人拿到款项后消失或不再履行合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支付借款时,对有合法主体的劳务班组,应由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加盖劳务分包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支付方式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对无合法主体的劳务分包班组,按照合法的三方劳动协议,采用由工人写出收(领)据,承包班组长签字、捺手印后予以支付方式。

4.2收麦、收秋、春节前季节性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的探讨

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当前,收麦、收秋、春节是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高发期,特别是春节前,辛苦一年的农民工要返乡,心情急躁,在拿不到工资时极易情绪激动,出现上访事件,笔者经多个工程实践认为,解决好季节性工资的方式法如下:

4.2.1劳务分包协议的付款节点应尽量与收麦、收秋、春节的时间保持一致,保证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中,减少和预防一些班组长平时拿到工资款,但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利用这些季节再恶意讨薪的事件发生。

4.2.2对于“大清包”的劳务分包模式,各分项工程多出现“包清工”的“二包”、“三包”,甚至“四包”情况。对于这种模式,发包方应要求劳务分包方一定与再分包的班组签订单项的劳务分包协议,并在项目部备案,以便于控制和掌握情况。同时对于“大清包”的模式,履约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时应要求承包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劳务保证金(可参照《招投标法》规定,一般为合同额的2%),在出现工人拿不到工资情况时,由项目部直接从劳务保证金中支付。

4.2.3对于收麦、收秋、春节季节性农民工工资支付,由于数额较大,且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按合同支付工资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实名工资表,并在项目部备案(保存2年以上备查),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后支付,对于支付方式:“包清工”模式的采用劳务班组长召集工人到场,项目部统一发放的方式;对于“大清包”模式的,由劳务分包负责人组织各“包清工”的班组长到场,项目部集中发放的方式,确保农民工能足额拿到工资。同时,发放时可采用一些科技手段,如录像、照相、录音等手段记录发放过程,留下证据,一旦发生上访、恶意讨薪事件时,作为最有效的证据材料。

4.3结算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探讨

在完成劳务结算后,数额已定,劳务合同的双方应签字、盖章(或捺手印)形成付款的凭证,并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支付时由劳务分包单位(人)提供盖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并写出承诺后支付,支付方式同4.2.3条。

4.5劳务质保金支付的探讨

劳务分包协议中应约定是否留有质保金,有质保金的应明确质保金的数额(比例)、质保期等。目前尚无有关劳务质保金(期)的法律依据,具体实施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大合同中相关条款,协商后在劳务分包协议中明确,例如:某项目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协议中明确的质保金为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的支付方法同4.2.3条,同时在支付质保金时,一定要求劳务分包方在财务收据上注明所有款项已付清字样。

5、建立劳务保证金模式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专用账户交纳合同额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出现上访讨薪事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划拨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对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告等建设手续,此为强制性要求,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建设单位、发包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纵观当前的上访、讨薪事件,问题多出于劳务班组自身,具体表现如下:

5.1总承包单位将工资足额的发放到劳务分包单位(人)手中,分包企业(人)出现了消失或携款潜逃的情况,造成工人拿不到工资。

5.2劳务分包单位承认结算款已全部发放,但出现了自身的劳务承包亏损,不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出现恶意讨薪事件。由于无任何制度、条款约束劳务分包单位,出现讨薪事件时,发包建筑企业和政府部门也束手无策,目前尚没有明确解决此问题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较好的解决办法如下: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要求劳务分包人也交纳一定比例的劳务保证金,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可直接从劳务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从制度上限制分包人携款潜逃或不履行劳务分包协议情况的发生。

6、几点建议

6.1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统一、规范与合法化的建筑业劳务分包的格式合同,以规范、明确发包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人的责权利。

6.2建议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劳务分包实行“交纳劳务保证金制度”,并明确保证金交纳的额度,根治当前“二包”、“三包”,甚至“四包”事件中,建设单位、发包建筑企业已按劳务分包协议支付了款项,而实际工人拿不到工资造成的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

6.3当前以个人名义分包劳务工程的现象已很普遍,不是个例,建议减少劳务分包者注册公司的繁琐手续或明确个人劳务分包者的合法地位,尝试一些新制度和新办法。例如笔者实践的三方协议,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则下,解决这种普遍问题。

6.4建议实行“劳务分包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当前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笔者建议将“劳务分包备案制”与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制”结合起来,既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把劳务分包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纳入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资料,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予以竣工备案,从制度上把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后一道关,消除工程已竣工使用,而农民工工资一拖再拖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政府、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必须彻底解决的问题。对于当前农民工上访、讨薪出现的新问题,唯有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规范和解决,并强制性贯彻实施,才是根治问题的所在,以上为笔者工程实践的一些做法和愚见,与广大读者共勉。

附表1:

劳务分包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