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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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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我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本文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模式;强制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9-0141-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我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在我国主要城市,每年有17万人因受高硫煤燃烧所引起的空气污染影响而早亡;我国城市河段中有52个因受严重污染,连灌溉用水的标准都达不到,威胁着数百万人的饮用水供应;我国10%的土地受到酸雨的危害;我国每年流失50亿吨的土壤和有机质,肥力相当于全国化肥总产量的2倍……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元。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达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2009年,江苏盐城水源被污染,20万人饮水受影响;湖南浏阳镉污染,509人尿镉超标;陕西凤翔615名儿童血铅超标;湖南武冈1354人血铅疑似超标;“铅都”河南济源1088名儿童接受驱铅治疗。据统计,2010年1~7月,环保部受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19起,涉及化学品污染的环境事件83起,占70%。这些事故不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和沉重的环境污染代价警示我们:控制和治理污染是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尽快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并解决相关的环境侵权赔偿问题。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但面对几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这就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成为必然。在该制度下,污染企业对被害人即第三者造成侵权的赔偿金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后又转由全体投保人承担,形成了“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社会化”运作形式。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平台。它不仅可以分摊污染企业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经营困境,而且可以使受害者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理赔,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就可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另外,通过这个制度,增加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也间接地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2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模式

2.1 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承保模式

美国是实行强制性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代表。在美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又被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末,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独立出来。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因突发、渐发、意外的污染事故所负第三者责任。美国法律法规中对环境责任的严格规定促进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例如,1970年的《大气清洁法》、1987年的《清洁水法》、1980年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即“超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对财产所有人的严格责任制度,要求污染企业对过去污染过的地方的清理费用承担溯及既往的严格责任以及连带责任。

2.2 瑞典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模式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1986年瑞典颁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并在该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强制保险。依据法律规定,基于不动产的人为活动通过环境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而又不能得到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难以确定伤害或损害责任人的情况下,由环境损害保险提供赔偿。

2.3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模式

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从1965年起,德国的保险人开始赔偿水面逐渐污染损失。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负责赔偿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如果发生在被保险企业地域之外,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仍列为除外责任。但自1990年《环境责任法》实施之后,德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都要投保环境责任险,《环境责任法》中规定特定设施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预防措施,如果设施所有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采取预防措施的法定义务,不但可以依照《环境责任法》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而且依据该法设施所有人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经停止运行的设施,如果该设施引起了某种特别的危险,则停止运行时的设施所有人在此后的至多10年的期间内继续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2.4 法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模式

法国采取以任意性保险为主、强制性保险为辅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模式。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由于法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与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至此,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但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引起的环境损害仍不予承保。

2.5 英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模式

英国的环境立法比较零散,在污染控制方面,行政措施多于司法手段。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中,以任意性保险为原则,但在参与的国际公约范围内实行强制性保险。英国于1965年的《核装置法》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英国作为《油污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和《基金公约》的成员国,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也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

3 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对我国启示

从整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外乎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这两种基本方式。强制保险方式是世界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总体来看,世界各国强制性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占主体,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等。虽然有的国家采取以任意性保险为主、强制性保险为辅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模式,但即使是在法国、英国这些以任意性保险为主的国家中,在油污污染、危险废弃物、核污染这些重大污染领域实行的仍是强制性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识还很薄弱,不少中小企业经济效益并不理想,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应采取由政府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但我国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又频频发生,受害者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我国完全采用企业自愿投保的方式,又会出现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被损害的环境也得不到修复的情况。如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曾经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先于1991年在大连试点,之后推广到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但是这种污染责任保险开展的成效并不理想,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企业投保,而且投保呈不断下降趋势,甚至有的城市因无企业投保,陷入停顿状态。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出发,考虑到我国大部分企业投保意识比较薄弱,以及优先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目的,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和法国的承保模式,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以强制保险制度为主,以政府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因环境损害及时获得赔偿,也有利于保证排污企业不因环境损害赔偿而陷入经营困境。可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某些行业中的污染问题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相同规定,即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但这仍不能满足对环境责任风险的管理,我国还可在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实行强制保险。

与此同时鼓励强制保险之外的任意保险。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高风险性,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避免出现逆选择,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不可能实现全额赔偿,只能实现一定限度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在我国完全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也无法完全满足受害者和排污企业两方面的共同需求。这也就促使我国必须考虑开展强制保险之外的任意保险。任意保险是具有赢利性质的,一般来说,保费付的越多,发生损害时获得的赔偿也就越多。这样一来,排污企业可以通过投保任意保险,在更大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自己将来可能的赔偿责任;受害者也可以在损害发生时及时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赔偿。而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机制对是否对排污企业进行投保,以及保费的高低来平衡自己的风险,同时可以促使排污企业对自己环保设施和管理水平的关注与提升。如可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基金项目]本论文由山西财经大学和北京山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课题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