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山西:就业保障金,代征与代扣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山西:就业保障金,代征与代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01――1000

2002――4000

2003――5000

2004――8000

前一个数字是年度;后一个数字是人民币,单位:万元。

这是新世纪初始的几年,这是山西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字,这是几级分明的、向上的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单位就得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际社会提倡和普遍采用的一种政策和方法,它既代表世界先进思想、先进做法,又符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就业机制为导向的要求,是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解决残疾人就业采取的战略性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残疾人就业的主导形式。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必须用建立保障金的办法来实现。

这项惠及广大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虽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段和方法虽不同,但在工作中都遇到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山西省残联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新路子,就是:政府地税工商部门代征、财政代扣,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真正有了保障。

山西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是从1994年开始的。当时,经过山西省编委的批准,成立了山西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培训、安置和征收就业保障金等工作。此后在全省各市、县相继成立了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1995年10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共同制定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不达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绝大多数被征单位认为这是部门文件,政策力度不大,收效甚微。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并通过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2003年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在2001年以前,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要依靠残联系统劳动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挨家逐户上门征收,有时一家单位需跑几趟甚至十几趟,不仅工作效率低,还经常得不到被征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2001年5月邓朴方主席到山西进行工作调研,他在听取山西省残联的工作汇报后指出:由各级残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缺乏手段,渠道不顺,会引发许多矛盾。他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应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征收。同年8月,在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上,中国残联明确提出了各地残联要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山西省残联紧紧抓住邓朴方主席来山西调研的大好机遇,按照中残联的会议精神,选择山西地税部门为代征突破口。经多方努力和协调,2001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实现了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政府发文,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山西省是全国第一家。这一做法,得到中国残联的充分肯定,在全国残疾人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经验,在大会上做了汇报,受到各省同行好评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全国先后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到山西省考察学习。2002年是山西省实施地税代征的第一年,当年全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到4050万元,超过1995年至2001年5年收取保障金的总和。

有了地税部门代征的经验,山西省残联乘势而上,张子泉理事长亲自带队,与省工商、省财政部门沟通、协商,千方百计争取省政府的理解和支持。2003年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实现了全省民营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工商部门代征。2004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规定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扣缴。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完善了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成为全国首家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由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征收的省份,使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2004年山西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00多万元,虽和一些发达省、市比还有差距,但作为一个内陆欠发达省份来说,这是历史性的跨越。这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并为全国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