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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利益平衡木上的著作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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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正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知名人士借助网络、报纸等媒体对修改草案各抒己见,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需要符合几个前提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正是这一规定,在音乐行业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有音乐人宣称:“这样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通过,我们就完蛋。”当然,激情愤慨的呐喊未免有失偏颇,惟有客观理性地分析思考,才能真正认清和解决问题。 不难看出,该规定的主旨是通过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保证权利人既得报酬的前提下,使得录音制作者可以及时获得作品,从而促进优秀的音乐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和使用。但是,在著作权领域,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是永恒的话题,如何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是一项法律或制度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此次修改草案引起激烈反响,正是因为不少音乐人质疑利益的天平向使用者倾斜。根据修改草案,音乐人的录音制品在出版3个月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对其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即对于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代行其权利(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这可能产生的一个后果是,录音制品的使用者只要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后,就可以不顾及原作者特别是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意愿,合法使用、演绎原录音制品,甚至出现各种无法保证质量的山寨产品,也难怪诸位音乐人会如此义愤填膺。 在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博弈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关键的一环。国际公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面对分布天南地北的权利人和使用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权利的有效保护和作品的合法使用,是大势所趋。近些年,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得了很大进展,不仅积极维护相关权利人权益,也逐渐解决了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困境。 在此次修改草案里,通过延伸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利和责任。但客观来说,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音乐网站按照下载量支付版权费用,而实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得知网站下载量的真实统计数据,导致最终一些权利人的报酬分配出现诟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广大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使用者获得合法作品的重要途径,其规章制度、会员信息、授权许可和费用分成等必须合理、公开,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在行使权利时确保公正严明,令人信服。 此次《著作权法》的全面修改工作,表明了我国政府对著作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坚定决心。本人相信,修改草案所引发的争议和思考,也正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乐于见到的,因为只有集思广益,才能权衡各方利益,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修法工作真正符合行业现状,既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能有力促进优秀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传播。